女子因丈夫墓被占6cm获赔2万 2015-11-08 新快报 357评 本期论语 古人说过,勿以恶小而为之,真是没错。你看,抢劫、制假,只贪得蝇头小利,却付出大代价,得不偿失啊! 新聊斋 ●先人墓地被“邻居”占了6厘米 ●陵园被判赔精神抚慰金2万元 现实生活中邻里纠纷可谓司空见惯,那么,你有没有见过坟墓中的先人与其邻居发生纠纷?近日,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关于先人墓地的邻里纠纷,并进行了判决。 2011年4月5日,陈阿姨与广州某陵园公司签订了《墓地格位销售合同》,为去世的丈夫陈伯购买一块墓地。然而,2013年清明节,陈阿姨携家人扫墓时,突然发现墓地旁边有新墓地在建,且新建墓地已侵占了其所购买墓地的位置,导致间隔过道少了6厘米。陈阿姨多次向陵园管理处反映,并委托律师致函陵园公司,陵园公司方面收函后提出一些方案,但始终不愿恢复原状。 于是,陈阿姨向法院起诉,认为陵园公司上述侵权行为给她和亲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请求法院判令陵园公司停止侵害并将陈阿姨所购买的墓地恢复原状,并支付其精神损失费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可以认定陵园公司侵占了陈阿姨所购买的案涉墓地,但恢复原状将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案涉墓地实际上已无法恢复原状。一审认为, 陈阿姨可就财产损失另行向陵园公司主张权利,而精神损失据理不足。据此,一审驳回陈阿姨的诉讼请求,其后陈阿姨不服上诉。 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案涉墓地与相邻墓地用地范围线有重叠,导致两个相邻墓地存在重叠面积,存在影响案涉墓地的独立使用,使案涉墓地的占地面积和实用面积均受到影响。但按照合同约定的规格恢复原状,将损害案外人的墓地现状,恢复原状不具备现实可行性。应付精神抚慰金。 但是,墓地有别于其他使用性质的土地,其具有特殊使用性,墓地作为埋葬死者遗体或骨灰的特殊用地,是后代追忆、祭奠已逝亲人的特定场所,承载着特殊情感。广州中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墓地遭受一定程度的侵占和损害,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且恢复原状不具有现实可行性,致使墓地实际购买人陈阿姨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 因此,陈阿姨请求陵园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广州中院予以支持。改判陵园公司向陈阿姨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周聪) 点击展开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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