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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的适用

 蜀地渔人 2016-06-11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4日,刘某给何某出具借条,借款人民币9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借款用途载明:借款人因生意周转,急需一笔资金,并约定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上述借款到期后刘某没有偿还借款。2014年4月16日,刘某与妻子李某协议离婚,将家庭共有财产全部分割给李某。2015年6月6日,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某与李某共同偿还借款。庭审中,被告刘某自认是因其父亲工程需要资金周转而借款,愿意自己偿还;被告李某称该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借款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虽然离婚,但因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


      判决后,被告李某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称:

1、该笔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是刘某因赌博所欠;

2、李某与刘某离婚是因刘某沉迷与网络赌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不是为了恶意逃避债务。因而判决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错误,请求依法改判不承担还款责任。

     李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二审法院提供如下证据:

1、刘某因赌博而挪用公款60万元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2、查询下载复制电子数据说明证实: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4月25日期间,刘某在海王星娱乐城一百家乐投注平台赌博投注交易情况,证明此期间刘某参与赌博损失人民币二百余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因刘某自认因其父亲工程需要资金周转而借款,已经说明该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何某又没有提供该款用于刘某家庭生活等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从刘某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予以认定,刘某向何某借款时间发生在其赌博期间,借款数额小于其参与赌博额度与挪用公款差额分析,不能排除该借款用于赌博。此与刘某自认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及李某主张与刘某离婚的原因是刘某沉迷网络赌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相认证,并符合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让无过错当事人承担违法行为人产生的法律后果显失公正。何某主张刘某与李某离婚将财产全部分割给李某属逃避债务一节,财产分割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权利,且不属于办案调整范围为由,依法改判上诉人李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分析

     本案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刘某与李某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而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李某不承担还款责任,其依据的就是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原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就是高度盖然性规则。


      此中所谓盖然性是指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而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这种认识手段利用到司法领域,即所谓的高度盖然性证明规则。它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

      高度盖然性规则的理论源于西方的自由心证制度,是人类长期社会实践在司法审判上的必然产物,它将人类生活经验及统计上的概率,适用于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主张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只须达到“特定”高度的盖然性即可,即这种高度达到“法官基于盖然性认定案件事实时,能够从证据中获得待证事实极有可能如此的心证,法官虽然还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经能够得出待证事实十之八九是如此的结论”即可。


理论探讨

     通过对前面案例的总结与分析,笔者认为: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其法理依据为:

     1、适用高度盖然性规则,是以授予法官职权主义与自由心证理论为前提,是法官以职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之一。

自由裁量权作为法官审判复杂、疑难案件的特例,是法律赋予法官处理个案时一定的自由权利,是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产生的证明力发生矛盾冲突时,由法官通过自由心证来判断采信对立双方中一方的证据并驳斥另一方的抗辩理由。它同样受到法官主观和客观上的条件限制,从而影响到个案裁判结果的客观性和公平公正。


      2、适用高度盖然性规则,是以优势证据原则理论为基础,是在举证规则的基础上,将双方当事人举证内容所赋予的证明力作比较,以优势原则作为法官内心确信的标准。每个案件最终定论的裁判必须建立在强大的证明力基础上,才能做到于法有据、以理服人。高度盖然性规则就是以证据证明力优劣,作为法官裁判的尺度。

但这里面所述的优势证据原则,并非简单从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数量上进行对比,而是在质量上符合证据的客观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以及证据来源和形式上的合法性判断。

      3、特定案件不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即婚姻家庭关系、继承权纠纷等与人身权益密切相关的特殊类型案件,应适用更高的证明标准,不能以盖然性的比例作为评判案件的依据,此类案件必须适用直接证据证明标准,可采用现代科技手段、以司法鉴定等形式,弥补盖然性的缺失。 


      终上可见,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裁判逻辑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双方约定了财产的归属——个人财产个人所有、个人债务个人偿还,故被告刘某与李某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而二审法官的裁判逻辑,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李某在二审中举证证据,不能排除刘某将借款用于赌博,不能充分证明刘某的借款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因而依据公平原则,判决李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相 关 法 律 条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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