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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独立发电厂项目中,EPC承包商怎样才能规避风险?

 昵称EG85N 2016-06-11



导读

6月以来,无所不能(caixinenergy)发布了几篇关于EPC的文章,在能豆粉中引发热烈讨论,在端午假期的最后一天,能豆君将分享一篇关于海外独立电厂项目开发中的EPC参与方式的投稿,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点收获。


小科普
独立发电厂(Independent Power Producer,IPP)是有别于综合电业公司的一种发电厂。在电力产业中,分为发电、输电、配电三部分。若一家电力公司经营业务包含这三部分则称之为综合电业公司。若只有经营发电业务,则称之为独立发电厂或简称为IPP。


根据我们在某海外大型坑口电站IPP及EPC总承包招标过程中的经验,国际大型矿业巨头,在投资大型多金属矿或煤矿项目决策过程中,为减轻同时投资多金属矿、煤矿和配套基础设施的投资压力,平衡投资内部回报率(IRR)(据融资顾问的测算,一般多金属矿或煤矿项目IRR为30%左右,而电厂项目的IRR为15%左右甚或更低),因此,矿业巨头董事会往往会将“引入电厂项目的投资方,并欲出让电厂项目控股权甚至100%股份”作为其投资决策方案之一,并同时启动对IPP电厂投资方的招商工作。因此,潜在的EPC承包商在投标竞争EPC总承包合同时,为了保持对今后潜在IPP投资方的吸引力和竞争力,除作出各种承包商应有的承诺外,还需对IPP模式下EPC总承包商的业绩、优势、可能提供给IPP的各种融资支持、协助及根据其经验可供IPP借鉴的建议进行阐述;甚至为赢得EPC合同,一般还会主动提出同时投资参股IPP项目的方案和建议,以将自身利益和风险与潜在IPP投资方的利益和风险紧密捆绑。但是,不同融资模式下的IPP项目及EPC承包商拟投资参与的方式,将决定EPC承包商所承受的不同风险。下面我们以南非某坑口电站项目为例,具体分析EPC承包商的风险敞口:


下面,我们将对IPP项目中业主倾向选择的主要融资方式里EPC承包商需承担的义务和可能的风险进行分析(融资方式按优先选择顺序)  


卖方信贷
EPC总承包商为借款人向本国的出口信贷机构借款,除EPC合同以外,再与业主签署贷款协议或合同价款延付(或,直接在EPC合同中加入合同价款延付条款)并同时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借款额为EPC合同总价的85%。EPC合同项下除预付款外的款项由承包商直接向贷款银行申请拨付,业主在项目投产后,按贷款协议约定的时间和利息逐笔还款。承包商作为向出口信贷机构的借款人,需以自身的资产或信用作担保,承担项目业主不能按时还款的风险,因此项目的投产时间与效益也与承包商的利益有了密切的关联。但承包商也可要求业主提供借款担保,并享有出口信贷额和向业主贷款额之间的利差。
项目融资
在此融资模式下,项目业主需按融资银行的要求,将其在EPC总承包合同及其他所有项目合同(包括购电合同、供煤协议、运行维护合同等)项下的全部权益抵押或质押给银行,包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项目资产、今后的发电收入现金流、总承包商提交的各类保函和母公司担保函(如需要)、建安险项下的保险费受偿权、向总承包商的违约追索权等;同时,融资银行会要求承包商放弃对所供设备或在建工程的留置权,要求承包商投保额外的保险,比如完工险等。由于项目业主已将其在项目公司的全部权益,包括其投入的资本金,质押给了银行,项目公司实际上是空壳公司,在业主违约时,总承包商可能面临无法实际获得业主赔偿的风险。
买方信贷
总承包商的风险与项目融资模式差不多,关键是贷款额的差异,及出口信贷机构对出口本国设备的要求。如以买方信贷方式进行融资,则总承包商需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协助工作。
股东贷款
商业贷款
这两种融资模式是项目业主实在迫不得已,无法通过上述模式获得融资才会选择适用。如果采用此两种融资方式,对于总承包商来说风险相对较小,但将面临资金链可能断裂造成业主不及时付款甚至无法付款的局面。

  

1
总承包商不参与IPP投资,仅作为总承包商

存在的问题

1、如矿业投资方出售IPP全部股份,或放弃控制权,则矿业投资方对推荐总承包商作为优选中标商的决定权将丧失,其仅能起到推荐或建议的作用。除非EPC合同在其确定IPP投资方之前签署完毕并生效,这样的话EPC合同将对IPP承继方有约束力。


2、 如果今后获选的IPP投资方附带条件,以同时承担EPC总承包建设为条件投资入股,则也将给总承包商能否中标EPC带来不确定性。


3、如果竞争对手同时承诺投资入股,且交易条件比较有利于矿业投资方,则有可能影响总承包商中标。
建议

1、向矿业投资方及今后潜在的IPP投资方承诺,总承包商将尽可能地满足IPP模式下提供项目融资的贷款银行对EPC合同条款及保函比例的要求。


2、如在项目融资不可行的情形下,其将尽力协助IPP投资方以买方信贷甚至卖方信贷的方式,从中国进行融资。


2
当总承包商既作为IPP投资方,又承担EPC总承包建设


情况一:总承包适当参股(20%或以下),显示总承包商对该IPP项目的信心,并不谋求控制地位

存在的问题

1、如果矿业投资方将IPP控股权出让给其他国际开发商,即使总承包商决定参股,则总承包商可能在话语权上仍然无控制地位,左边栏所列问题仍将存在,除非矿业投资方招商不成功,其手中留存的股份和总承包商拟投资的股份联合表决权能有控制地位。


2、投资需获母公司同意,并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核准,决策的时间周期较长;同时将承担所投资的IPP项目可行性、赢利性或回报率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情况二、总承包相对控股或绝对控股

存在的问题

1、如果总承包商取得对IPP的控股权,则其作为EPC总承包商的地位将不受影响,但是可能将承担主要的外部融资协调和落实义务,投入在投融资及开发方面的时间和精力将远远大于EPC总承包建设,包括与各个投资方之间的合作谈判,购电合同及上网协议的谈判、供煤协议的谈判等。


2、作为IPP的控股方,将承担上下游之间的经营衔接风险,尤其对于这种专供煤矿用电的自备电厂来说,实际经营的效益完全受控于下游的购电情况及上游的煤炭供应情况。


3、投资需获母公司同意,并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核准,决策的时间周期较长;同时将承担所投资的IPP项目可行性、赢利性或回报率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对于总承包商既作为IPP投资方,又承担EPC总承包建设的情况,有以下建议:

建议

1、建议表示投资兴趣,但具体的投资方式、比例、价格及条件有待对IPP电厂项目的可行性及财务模型进行收资、尽职调查并分析后决策;同时,由于总承包商属于国有央企,对外投资需得到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流程时间较长。

2、建议总承包商将以其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名义,甚至联合其他中国企业共同投资,但考虑到所述上下游之间的经营衔接风险,建议作为购电方和供煤方的矿业投资方仍需持有IPP一定比例的股份,以锁定其利益和风险的平衡性。同时,上游的供煤协议需锁定煤炭供应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下游的购电合同需为类似照付不议(take  or pay)的性质,同时建立电价与煤价的联动机制(passing through mechanism)。


作者孙婷娟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杭州调解中心调解员。2013年入选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就业创业导师团成员,浙江省律师协会涉外与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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