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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停车场停车规则

 康康ovoq8htk0h 2016-06-11

      (沪交法[2005]第76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服从道路停车场协管人员指挥,将车辆有序停放到指定泊位。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离开停放的车辆时,应当关闭车辆电源、拉紧手制动器、关锁车辆门窗、随身携带贵重物品。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电子收费仪表。在限时停车的道路停车场不得超时停车。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不得将载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货物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停放在道路停车场。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对于道路停车场协管人员不按规定出具由市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的,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七条  悬挂军队号牌的车辆在道路停车场停车的,可以免付停车费

      第八条  违反本规则,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扰乱公共停车秩序、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规则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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