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那么公司章程能否限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最高院丁俊峰法官撰文认为: 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4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的法定表决数及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进行约定。例如对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及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等进行限制约定。 但公司章程对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进行限制时,该章程约定是否一定有效?需要区分看待: 第一种情形:有限公司成立时订立的初始章程中若约定对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进行限制,且章程经过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该约定是对所有股东有效的。 第二种情形:若公司成立后,公司初始章程未约定限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对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进行了限制的,在这种情形中,若是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而恶意作出损害其他未签字股东的权利,该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对未签字的股东不产生效力,上述股东可以提起司法审查诉讼。  【最高院丁俊峰法官解读:有限公司章程能否限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此文原文链接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jc4ODEwNg==&mid=502585131&idx=1&sn=1e76ff975048e4f6b70733f19f464e4d&scene=0&previewkey=gfksYXBZztFR%2F%2ButwxJawsNS9bJajjJKzz%2F0By7ITJA%3D#wechat_redirect,或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