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发票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并出售发票。无印制发票资格的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按照购买人的要求制作发票版面并将之交由他人完成发票的其余制作工序,此后又将该发票出售给购买人。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伪造发票并出售牟利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发票以及出售伪造发票的行为,依法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关键词】 刑事 非法制造发票 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发票 税务主管部门 指定企业 印制发票 资格 牟利 发票版面 出售 直接故意 伪造 构成要件 【基本案情】 刘威在2007年3月至2008年1月期间,先后十五次向岳阳人赵X出售2162500份由他人非法制造的浙江省杭州市饮食业发票、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等发票。刘威因此获利约人民币四万余元。其中,刘威在2007年8月和2007年11月,按照购买人的要求制作了湖南省岳阳市定额专用发票、江苏省南京市餐饮发票的版面并购买了制作发票的纸张,随后将之交给河南人刘X(另案处理)制造了517本共计25850份发票。刘威将刘X非法制作的上述发票出售给购买人后,获利人民币1 400余元。 公诉机关以刘威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按照购买人的要求制作了发票的版面并购买了制作发票的纸张,随后将之交予他人制造发票。行为人将制作的发票出售给购买人,其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刘威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宣判后,刘威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所谓发票,即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以在进行经营活动时取得的应税收入为对象,向付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发票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未经指定的个人无权私自印制发票。据此,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指行为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系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及税收秩序,客观上则表现为非法制造了发票或者出售了非法制造的发票。其中,非法制造发票包括伪造和擅自制造两种方式。所谓伪造,即无权印制普通发票的人根据真实发票的联次、内容、版面排列、规格、色彩等,通过采取印刷、复印等方式制造虚假发票的行为。而擅自制造,即具有印制发票资格的企业未经批准私自印制发票,或者经过批准后,未按照发票印制通知所规定的数量,超量印制发票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应为一般主体,且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 本案中,刘威并无印制发票的资格,其为了出售发票牟利,而按照购买人的要求制作湖南省岳阳市定额专用发票、江苏省南京市餐饮发票的版面,并在购买纸张后交由刘X制造。据此,应当认定刘威的行为属于伪造发票。刘威主观上具有通过出售伪造发票牟利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发票并对外出售的行为,符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对其定罪量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六十四条、第二百零九条内容没有变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六十四条、第二百零九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刘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 案例信息 】 【中法码】 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危害税收征管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S0903085) 【罪名】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起发票犯罪典型刑事案件(2009年7月14日) 【检索码】 P0714+6155HNYYLX0308B 【审理法院】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刘威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威。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威犯侵犯非法制造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向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1.2007年3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刘威分15次向岳阳人赵某出售了他人非法制造的《浙江省杭州市饮食业发票》、《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等共计2162500份,获利约人民币4万余元。 2.2007年8月和11月,被告人刘威为向他人出售假发票,按购买人的要求制作版面、购买纸张后,交由河南人刘X(另案处理)非法制造了517本共计25850份的《湖南省岳阳市定额专用发票》、《江苏省南京市餐饮发票》,刘威将上述假发票出售后获利人民币1 400余元。 临湘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刘威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宣判后,刘威服判,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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