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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服务简化优化啦!

 THY7655 2016-06-12
2016-06-08 陕西人社



人社部印发了《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进一步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创新和改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切实解决流动人员存档过程中的问题。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先了解下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按照相关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社部门授权的单位进行管理(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再来看看《通知》明确了哪些便民利民的具体措施

实行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接收档案时,要认真审核和甄别档案材料,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关键材料一般是指用于核定存档人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取消办理转正定级等手续。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等材料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档期间,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不再办理档案工资记载、调整相关手续。

畅通档案转递渠道。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被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成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递。个人跨地区就业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后,其档案在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可直接办理转递手续。档案转递时,转出机构要在档案内附上档案材料目录清单,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不得个人自带档案

强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共享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与其他经办机构的信息互通和数据衔接,依据档案材料可出具相关证明的,不再转递档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电子化、数字化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网上办事平台,推广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


规范收费行为。不得将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业务与档案保管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对基于档案延伸的其他服务,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依据和标准进行收费,并且做到公开透明;没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费。  


延伸了解


1
初次就业流动人员取消办理转正定级等手续有什么影响?

转正定级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行“统包统配”的计划分配制度下,用人单位为见习期满毕业生办理的一种人事手续。随着市场化就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以及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域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到不同性质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有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予以规范,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员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已经失去原有人事管理作用。为此,《通知》提出对初次就业流动人员今后取消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取消转正定级材料后,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等材料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

2
为什么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

行政(工资)介绍信是办理行政关系转接、明晰工资发放情况的材料。在改革开放初期,流动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下海”,他们的人事关系和档案在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托管,在档案转递时也按照“单位人”管理模式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随着干部人事制度的深化改革和公共服务的不断发展,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也逐步转变职能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与流动人员之间无行政隶属关系,不为其发放工资,且流动人员的薪酬和工资关系在他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不需要档案管理服务机构重复确认。按照简政放权、优化流程的要求,《通知》提出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


    关于流动人员档案哪些事情,您看明白了么

陕西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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