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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不是你想查,想查就能查!

 蠹书虫 2016-06-13

身份证不是你想查,想查就能查!

作者:石扉客12016-06-12
 
石按:这篇为我友魏克托所撰,是目前把警察查身份证的相关问题归纳得最为清晰和全面的一篇,推荐各位阅读。另外推荐大家阅读另外两篇:一是仝宗锦教授的这篇《深圳视频事件查阅身份证的相关法律条文和分析》( http://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3985202052520554  ),这篇最赞的是把警察法23条如何适用说得清晰透彻。二是我4年前撰写的这篇《当警察来查证》(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33963&PostID=45362981&idWriter=0&Key=0 ),那时还有讨论乃至抗辩的环境,行文火气比较大,现在读起来恍如做梦。

身份不是你想查  想查就能查

魏克托

5月21日发生的“深圳警察查身份证事件”,昨天,随着当地公安分局长的道歉和表态,舆情迅速平复,有人开始翘首盼望下一个热点。

深圳毕竟是改革开放前沿,有娃娃鱼的教训在前,对舆情的应对果断及时,道歉、认错、处理,没有护犊子,不用叫网警加班删贴,有效减少了网警“鼠标手”的发生,极大地保护了广大网警的身心健康,也不用劳烦电视台,实现了快速平息舆论的良好效果,让那些别有用心的臭公知和敌对势力没了话讲,比个别地方高到不知道哪里去了。

    当然,可能也有人认为公安分局长这样说,更加正能量:“警察依法盘查你怎么了?你以为你是谁?你不出示身份证有理了?口头传唤你去派出所核实身份有什么问题?哪条法律规定女人就不能盘查?”“你知道警察是和平时期牺牲最多的群体吗?你知道我们整天加班加点吗?你知道大热天的,如果警察责任心不强,躲在警车里叹空调玩手机,最高兴的是犯罪分子吗?”

警察叔叔很威武,腰里别着枪。这一事件,对当事民警的一些言论,比如:“我要把你们跟那些小偷、艾滋病、强盗关到一起去,让你们享受去”。连分局局长都表示,“是绝对不能原谅的。”剩下的问题主要是两个:着制服的警察是否该出示工作证?什么情况下才能查身份证?

一、着制服与出示警察证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规定: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未着制式服装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没有说着制服要出示证件。但《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这两部法律相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而言,是上位法,所以必须遵守上位法的规定,着制服也要出示执法证件。

虽然很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着制服就不用出示证件,如我国台湾地区的《警察职权行使法》规定,警察行使职权应着制服或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应告知事由。如未依规定者,人民有拒绝权利。有人觉得着制服再出示证件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但目前的法律之间打架,必须尽快修改以使相关规定统一。

当前不少地区存在辅警甚至保安员穿着警察制服或类似警察制服的情况。如着制服就无需出示警察证,要有个前提,就是必须对制服的穿着和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必须增强警察制服的辨识度,不是警察就不能着警察制服和类似警察制服,否则就是犯罪,须予严厉打击。香港《警队条例》就规定:任何人如非警队的成员,而未经处长准许而穿着警队的制服或穿着任何具有该制服的外观或附有该制服特殊标志的服装,即属犯罪,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250(好数字)。

如若不然,还是着制服也出示警察证吧,既然你要人家出示身份证,你自己先作个示范也不为过。可能有的警察认为出示证件有损自身威严。群众的看法则是:你自己都不愿意出示警察证执法,怎么可以要求老百姓都这么配合?同理心啊。当然,被查证者必须止于此,不能没完没了,再质疑警察证是假的。

二、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公民须随身携带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并未规定公民须随身携带身份证。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身份证是证明居民身份的证件,本意是“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

如果我们没有身份证就不敢出门,每次离家前,就必须想想有没有带身份证,之后才能下楼打酱油、穿裤衩去游泳,感觉肯定不爽。身份证本意是“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结果却带来诸多不便,何苦来着。

既然法律未规定公民必须随身携带身份证,那么被盘查人员一句话就把警察打发了:“我没带”。警察也不能仅就此作何处理。

香港是个例外。香港严查身份证制度的理由是:香港是个偷渡人口很多的地方(想想当年逃港潮),不如此严查就难以有效遏制偷渡。

美国偷渡人口也很多,但笔者在美国生活过一段时间,从未遇到在街头被警察查身份证或类似证件(开车查驾照除外)。

因此,香港不足法。深圳这位警察可能是看港片太多了。但是,香港规定了查身份证必须要有“合理的怀疑”,不是想查就查的,所以你在香港也不会见警察没头没脑拉大网式的见人就查身份证。

三、警察无权随意查验居民身份证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全国人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释义》讲得明明白白: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人民警察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问题的规定。在制定本法的过程中,对于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是否有权随意查验居民身份证的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些同志认为,人民警察只要是依法执行职务,就可以随意查验居民身份证;多数同志则认为,人民警察对居民身份证不能想查就查,如果对无关人员可以随意查验居民身份证,会给人民群众带来很多不便,执法中还可能会出现许多问题,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多数意见,本法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如何查验居民身份证作了明确规定。

四、合理怀疑

合理怀疑,是盘查的前提。如果没有合理怀疑就盘查,会导致盘查的随意性,属警权的滥用。

在我国香港特区,警务人员不得以‘随机’或者‘例行’形式进行截停查问或截停搜查行动,而是必须掌握充分理据才可合理地进行这种活动。至于怎样才是「形迹可疑」,则按照警务人员之主观判断而定。话虽如此,警务人员必须有真实怀疑,才会采取行动。

在美国,特里诉俄亥俄州一案中(Terry V. state of Ohio),最高法院认为警察对一个人盘查是依据他的经验合理的认为犯罪可能发生。无怀疑目标的盘查被马歇尔大法官在佛罗里达州诉布迪斯克案(Florida V. Bostick )的反对意见中称为“拉大网式”的大检查。在布郎诉德克萨斯州案中(Brown V.Texas),最高法院伯格大法官认为,我们要求警察有基于客观事实的合理怀疑,相信某人涉嫌犯罪。这种判断是否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标准并不是无根据的怀疑,是有一定客观事实支持的怀疑。在缺乏任何理由怀疑公民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称量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安全和隐私权利的天平向不受警察干扰的自由倾斜。(《论盘查的法治化》,高一飞 林国强)

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对“合理怀疑”下了定义,其要点包括:(1)必须有事实根据、信息或者情报依据;(2)通常要有准确的、及时的情报或信息;(3)对特定情境下人的举动而归纳出来的某些特征,可以作为依据;(4)依据某团伙衣着特征或者标识,并结合有关其携带武器或持有毒品的可靠信息或情报。(《论不确定法律概念予以确定化的途径》,余凌云)

如果理解合理怀疑有点费劲,则从反面“什么不是合理怀疑”更好把握:拉大网式的盘查、大街上头也不抬逮谁算谁逢人就查、今天查了你明天还查等,肯定就不是合理怀疑。

五、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贯穿立法、执法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在目的及手段上,充分考虑行政目标的实现和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障,采取适当的手段,使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侵害得以避免或降到最低。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讲白了就是不要大炮打蚊子,杀鸡用牛刀。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可查验身份证的几种情况,如“(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就是根据比例原则,在上述特定条件下的查验是可以接受的。

例如某地刚刚发生了暴恐案件,在该地段警察设卡盘查路人,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如果只是有人丢了五毛钱,而兴师动众盘查路人的话,显然不符合比例原则。

治安很重要,但治安不是一切。盘查不能成为侵犯人民合法权利的工具和借口。任意的滥用权力,可以激发当事人的激愤,甚至产生过激行为。

大数据时代,警察拿个手持读卡器在街上查验身份证,肯定能够通过数据比对,查出一些犯罪分子,也能对违法犯罪人员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以搞好治安是很有作用的。但是,我们假设,如果对一线员警下达查验的指标,进行考核,一线员警的做法通常会是什么呢?聪明的,配合的就查,不配合的就算了,查下一个吧,省得惹起纠纷;一根筋的,或者觉得警察叔叔很威武、不容任何质疑的,就容易引发冲突。

深圳这位警察大概没搞明白什么是比例原则吧?

六、警察的教育培训亟待加强

本次事件,暴露出警察队伍的教育培训亟待加强。随意查验身份证的这类事件,多数民警的主观愿望都是好的,是本着对工作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作为(当然也不排除可能有地方下达查验身份证的指标)。问题出在有的警员素质不高,自己对法律不懂,还想着让别人对法律有敬畏。有的一线警员对查验身份证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搞不大清楚,什么合理怀疑,什么比例原则,没听说过。

深圳的当事民警把两个姑娘带回派出所,据姑娘称:是录资料的警察看不过,就把领导叫过来,(领导)询问了大致的情况后,就放了两女孩。如果不是其他民警干预,如果警权滥用,小姑娘被“询问查证”的时间可能是八小时。

笔者曾听到一个资深警官讲他培训的真实故事:在长达十年的时间跨度,他有过三次较长时间的警衔晋升培训,三次都有刑法课,三次课是由不同的老师上的。第一次,老师讲了一个案例:“有一个屠夫,为了生多个儿子,私自给妻子下环,剖开妻子的肚子,致其死亡,问:是过失杀人还是……?”过了几年,第二次培训,另一个老师也讲:“一个屠夫,……。”再过了几年,第三次培训,又换了个老师,“一个屠夫,……。”该警官瞬间崩溃。这就是典型的重复培训。其实简单的一个学分制就可以避免。可见警察培训的质量有待提高。

七、警察自媒体存在一些问题

警察的自媒体近年来发展很快,无论是机构还是民警个人的微博微信不少。在近年来的涉警舆情事件中,个别警察自媒体“帮亲不帮理”,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味护短,片面和错误地理解“正能量”的含义。个别的民警自媒体偏激,不理性,自身法律素质低,误导读者,容易导致一些非理性的观点在队伍内部互相影响互相发酵,使问题复杂化,最后可能是在帮倒忙。如有的喜欢拿美国警察的枪支使用来说事,“中国警察太憋屈,这种情况下美国警察早开枪了!”而不顾及美国是个私人可以持枪的枪支泛滥的国家,警察处于高度危险和紧张的状态。这样很容易起误导作用,甚至导致民众产生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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