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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解读:10%管理费用对公益机构有多大影响_凤凰公益

 昵称33694249 2016-06-14

4月23日,由凤凰网、凤凰卫视联合主办的大型公益品牌活动“美丽童行”公益慈善盛典在厦门国际会议展览中心举行。适逢今年《慈善法》出台,在慈善晚宴前,今年首次增加了“公益高峰论坛”环节。出席第一场论坛的嘉宾是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室主任于建伟、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理事长兼秘书长王林、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副理事长兼常务副秘书长肖隆君。凤凰网公益频道主编孙雪梅作为媒体代表参与并主持了本次论坛。

10%管理费用对公益机构有多大影响?

孙雪梅:《慈善法》规定公募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不能超过10%,因为在座的组织跟这个10%关系非常大,10%的比例对公益机构会有哪些影响?

于建伟:这个问题比较具体,我首先要说明一下,我们国家现在有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三个条例,根据这三个条例,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现在已经有60多万家。那么,这些社会组织其中有一部分将来经过民政部门的认定会成为慈善组织。你刚才提到的10%,只是《慈善法》就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规定的管理费用的标准。基金会是几大类社会组织中的一类,并且它是相对比较少的一类。全国的基金会现在也才4000多家。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也就是公募基金会现在全国也才1700多家。所以《慈善法》规定的管理费用不能超过10%,这个标准是对1700多家公募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标准作出的规定。对其他慈善管理组织的支出标准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法律是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来规定,这也是从实际出发,本着积极稳妥的精神,能明确多少就明确多少,而且这还是一个有一定弹性的标准。一时难以全面规定的,留在以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文件。

孙雪梅:王林秘书长,对于您这样大型的公募基金会,10%的规定对你们的影响大吗?

王林:对我们来说,10%还是够用的,但是为什么社会呼声这么大,我认为有三点,第一是规模稍小一点的公募基金会,因为在一些省市一级注册的公募基金会可能募款就两三百万,相对他们来讲可能管理的费用就太低了一些。还有就是挂靠在公募基金会下面一些草根的公益组织,对于他们来讲可能10%他们认为是不公平的。第二点,我个人认为,我觉得实际上呼声很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原因,我认为人民代表代表人民在人民大会上去行使权利的时候,作为蓬勃一个发展的公益事业刚刚起步的时候,让人们看到很多公募也好,或者代表公募的代表也好,对中国的公益慈善不了解,不知情,对状况没有把握,所以反映出来我们的公益慈善界也更应该多做一些公共沟通和了解,多在民间倡导慈善的理念,这样的话,能够使双方都对这个有所认识,这个需要双方都来认识的。

孙雪梅:肖秘书长,从您的角度来说说10%费用的问题对您所在的机构以及其他的公益组织所带来的影响。

肖隆君:我们实际上用的管理费是6%多一点,我自己深有体会,前几年基金会,尤其年筹款额没有突破两个亿的时候压力是非常大的,但是到了现在,对基金会来说已经不成问题了。而且实际上就算是10%,但是实际上我们整个的公益收入控制下来,有一些供应商收取很少的管理费。我个人的角度,我认为公益需要市场的选择,虽然说慈善法规定的具有公开募捐资质的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是不能超过10%的管理费,但是我个人认为其实这个条款不用体现在《慈善法》里面,让公众去选择,让慈善去选择。对于大部分的基金会来说,我们也希望管理费的比例压下来,这样在募捐的时候更具有公信力。

孙雪梅:也就是说对于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下设或者挂靠的专项基金或者公益项目的话,其实是没有10%的硬性规定的,可以这么理解吗?

肖隆君:但是为了保证基金会的管理费用不超过10%的限制,内部还是有一些要求的,因为我们的项目比较多,是由合作方来支持的,所以这样的话,内部会做一些平衡,目前来看,不会有压力。

慈善法到底都管什么?

孙雪梅:《慈善法》出台以后,大家很关心一个问题,就是《慈善法》到底管哪些问题,调整和规范的范围是哪些,您能不能简单的介绍一下。

于建伟:您这个问题非常好,《慈善法》必须要明确它的调整范围,《慈善法》第二条对这个问题有明确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这是第一句话。第二句话: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这一条我想有这么几个要点,第一,《慈善法》调整的对象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里面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但是不限于慈善组织。这个是第一个要点。第二是开展慈善活动。什么是慈善活动?《慈善法》第三条给出了定义,也就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有六项,包括扶贫、济困、救灾以及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事业发展的活动都是慈善活动,开展这些慈善活动都要自然法人。第三个要点是“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这主要是指什么?从我们起草过程中的讨论来看,主要是调整政府对慈善活动的支持、引导、促进和监管,像这些活动也要适用《慈善法》。大家知道《慈善法》里面对促进措施和监督管理都有专章规定。第四个要点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个涉及到和其他法律的关系问题,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都要适应慈善法,但是也有例外,那就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比如说红十字会也经常开展慈善活动,那么,它开展的慈善活动首先要适用什么法呢?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这部法律是专门规范红十字会的组织、职责以及它开展活动要遵循的规则。所以红十字会的活动首先要适用红会法。但是它有些活动可能红会法没有规定或者只作了原则规定,比如红会法规定红十字会开展活动可以进行募捐,那究竟红会怎么募捐红会法就没有规定。我们《慈善法》关于慈善募捐有专门一章做出规定,比如开展公开募捐要制定募捐方案,并应在募捐活动现场或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方案,募捐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等等,并且在信息公开这一章对于慈善募捐的信息公开也做出了很具体的规定。这些基本要求,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也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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