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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干货】新三板的要约收购内容详解

 昵称21921317 2016-06-14

源:投研小兵


 根据公开信息,2015年5月12日,思考投资发布关于重大事项的停牌公告称,公司于5月10日收到其他机构要约收购信息,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股票将于5月12日开市起停牌。这是能查到的新三板市场首例要约收购信息。但是据小编核实,2015年9月2日,公司再次发布公告称,因交易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司终止本次重大事项,这次要约收购也以失败告终。

         2015年9月23日,国资委批复了新三板挂牌公司九鼎集团(股票代码:430719)要约收购A股上市公司中江地产(股票代码:600053,现已更名为九鼎投资)剩余27.63%的股份的重大信息,从而达成了对中江地产100%股权的要约收购。这次由新三板挂牌公司要约收购主板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也成为了去年新三板市场一个经典的案例。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它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 


 

下面就来详细说明一下新三板市场的要约收购流程:

    1.要约收购的类型及基本要求

   a.两种类型——全面要约、部分要约;差异在于要约收购的股份数量不同 

   b.基本要求:

    ——预收比例不得低于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的,同一种类股票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日前6个月内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收购人披露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公众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公司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并明确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以及相应制度安排。


   2.基本流程

    新三板的要约收购过程可用下面的流程图表示。



   3.信息披露要求

    a.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被收购公司;

    b.要约收购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c.没有事先核准或事后备案要求


   4.支付手段

    a.手段种类——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

    b.证券支付的特殊要求

    ——披露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或者其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

    ——收购人以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5.履约保障

    a.至少要有一项:

    ——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收购人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或锁定;

    ——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的保函;

    ——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如要约期满,收购人不支付收购价款,财务顾问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进行支付。


   6.对被收购公司的要求

    a.董事会——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专业意见

    b.董事——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7.收购期限

    a.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自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之日起开始计算;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将取得的本次收购的批准情况连同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一并在取得全部批准后2日内披露,收购期限自披露之日起开始计算;

    ——承诺期限内要约不可撤销;

    ——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披露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2日内,收购人应当披露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8.要约变更

    a.变更收购要约需遵守的规定:

    ——重新编制并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被收购公司;

    ——变更后的要约收购价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要约收购价格;

    ——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9.竞争邀约

    a.关于竞争要约的披露时间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需履行披露义务。

    b.关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的延长

    ——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能力。


   10.预受股东及要约期满后的处理

    a.关于预受股东:

    ——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2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b.关于要约期满后处理:

    ——部分要约: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全面要约:应当购买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11.其他规定:

     a.一致行动人、公众公司控制权及持股比例计算等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b.为公众公司收购提供服务的财务顾问的业务许可、业务规则和法律责任,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c.做市商持有公众公司股份相关权益变动信息的披露,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d.股票不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内容比照《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回过头来我们来分析一下,前一段时间甚嚣尘上银橙传媒大股东何以合法的集体出逃?

        事件回顾6月2日,停牌两个多月的新三板挂牌公司银橙传媒(830999)发布公告,创业板公司金力泰(300225)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收购银橙传媒哈本信息、圭璋信息、逐光信息、千信信息、久归信息、罗度信息及繁橙信息7家公司的100%股权。而这7家公司合计持有银橙传媒63.57%的股权,交易完成后,金力泰将实现间接控股银橙传媒。

    同股不同命,中小股东大呼不公平?大股东去了A股,700多名从二级市场真金白银买入的中小股东,还憋在新三板市场里。以致有文章用夸张的手法描述到有投资者惊呼,“飞行员都跳伞了,我特么的还在机舱里!”

       本次事件的焦点:两个市场目前存在巨大的流动性和估值差异,大股东们自己悄然间拿到了高流动的A股票子(实现了局部IPO的华丽转身),而其他小股东只能手握三板票子瞪眼看...

         因为是间接持股,此次并购甚至不需要召开挂牌公司层面的股东大会!很多人会问,都63.57%了,不用强制要约? 

         当然不用,因为新三板没有规定强制要约收购制度!…

  强制要约收购是指当一持股者持股比例达到法定数额时,强制其向目标公司同类股票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制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但是,证监会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豁免情形作了细致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公众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

第二十三条:公众公司应当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并明确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以及相应制度安排。

监管部门在新三板市场再次把选择权还给了市场!

因此,若非自愿或公司章程规定,新三板市场并不强制收购人在收购时进行要约收购。

        回到银橙传媒事件,因为不存在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其在公司章程中也没有就要约收购有明确规定,所以这次大股东的集体行动完全合法。

        新三板市场是一个全新的市场,是一个真正市场化的市场(至少从设立之初就是奔着这个方向去的),也是承担了中国注册制(也就是市场化)改革的试验田的重任!市场参与各方都是带着几十年A股思维的烙印去摸索建设这个全新的市场!

         应该说新三板市场的并购制度从立法之初就没有引入强制要约收购制度是结合了市场定位及特点后正确的方向选择,但是因为各参与主体都是在探索中建设这个市场,很多成熟资本市场的“普世”观念甚至是在一次次的所谓“奇葩“事件爆发后,在各方观点激烈碰撞中才得到了“科普”,整体市场建设才得到了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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