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市教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指导意见》。今后,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或工作满6年的正、副校长和教师,原则上要进行交流轮岗。 校长交流轮岗的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正、副校长,以优秀正、副校长为主。 按照规定,凡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6年的正、副校长原则上应进行交流轮岗。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交流轮岗,可以暂缓,但一般不得超过9年。 教师交流轮岗的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教师每期交流轮岗的期限原则上为1至3年。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且在同一所学校连续工作6年及以上的教师,原则上均应进行交流轮岗。城镇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一般不低于符合交流轮岗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校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交流轮岗,经学校申请,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暂缓。 来源:北京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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