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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公布三种犯罪数额最新认定标准 均有提高

 sunlgl 2016-06-17

河南高院公布三种犯罪数额最新认定标准 均有提高

省高院公布敲诈勒索、诈骗、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最新认定标准

□记者 韩景玮 通讯员 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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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诈骗和挪用公款,这三个罪名在现实中常见。之前,适用的数额认定标准是1998年、1999年及2000年时确定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涉财产利益的犯罪,上述罪名原来的数额认定标准已不能适应案件审理需要。为此,昨日上午,省高院公布了上述3罪名犯罪数额的最新认定标准。其中,敲诈勒索3000元、诈骗5000元、挪用公款3万元为“数额较大”起点。

出台背景

三罪数额认定老标准不符社会发展

针对这3个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背景,省高院刑三庭庭长付保玉称:敲诈勒索、诈骗和挪用公款,这3个罪名在实践中是较为常见、存在较多争议的罪名。这次规范性文件出台前,我们适用的数额认定标准是1998年、1999年及2000年时确定的标准。但与1997年相比,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增长了4.6倍和3.7倍。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涉及财产利益的犯罪,上述3个罪名原来的数额认定标准,已经不能适应案件审理的需要,其定罪量刑标准的设定也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

河南高院根据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和授权,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出台了上述3个规范性文件。

最新标准

数额认定标准都有了提高

针对这次规范性文件,对三个罪名的犯罪数额标准如何规定问题?

付保玉告诉记者:对于敲诈勒索犯罪,我们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5万元、40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对于诈骗犯罪,我们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5万元、50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对于挪用公款犯罪,我们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同时,我们也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新老对比

三罪老标准数额认定过时

这次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前,我省法院对三个罪名的犯罪数额标准如何定的呢?付保玉庭长作了解释。

敲诈勒索犯罪:2000年,省高院在最高法院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分别以2000元、2万元为起点。

诈骗犯罪:我省司法实践中一直参考1998年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会下发的规定,该规定将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以3000元、4万元、20万元为起点。2011年“两高”解释出台后,司法实践中对诈骗犯罪除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依照“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50万元外,“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把握仍参考1998年的规定,即3000元和4万元。

挪用公款犯罪:1999年我们规定的标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2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15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8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5万元以上,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法律效力

新标准合法有效已开始施行

针对这次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问题?付保玉庭长称:《关于我省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我们在出台前已经报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批准,“两高”均予以批准。《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和《我省挪用公款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已分别向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进行了相应备案。因此,3个规范性文件具有合法性和相应的法律效力。现已将3个规范性文件印发至全省法院,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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