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浙江省《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本月起,我市用人单位今年的高温津贴开始发放。 据了解,自2014年起,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四个月(6月、7月、8月、9月),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据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分钟、30分钟、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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