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老赵收到一份楼盘广告,见到当中的价格十分诱人,比附近同地段的楼盘便宜了近20%,考虑到自己儿子已经到了结婚年龄,买上一套预备作儿子的婚房,正是时候。于是,老赵到楼盘看看现场,发现还在施工之中。 老赵在售楼部要看看《预售许可证》,但售楼人员推说正在办理之中,并坦言,正是因为还没出《预售许可证》,才优惠那么多,如果《预售许可证》出来了,就不是这个价了。同时,售楼人员声称其公司老板很有实力,楼盘不会有问题,并保证十八个月能够交房,进场装修入住不成问题。 这让老赵很是踌躇,一方面价钱诱人,过了这个村可能就真没这个店了;另一方面,楼盘没有《预售许可证》,又让人担心可能会出问题。老赵的儿子知道父亲的顾虑后,建议咨询一下律师比较稳妥。 国家设立对商品房的预售管理制度,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购房人能买到手续基本齐备、产权登记有保障的房屋。因为开发商要取得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必须具备一系列的规定条件,其中关键的几个条件是: 1、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即用地合法); ●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那么问题来了
开发商明知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卖楼是违法行为,仍然强行卖楼,基本可断定是资金实力不足,那么,出现资金链断裂、后续工程无法完成的风险就很高。 如果前期存在土地使用权不合法(例如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楼)、不符合规划或审批手续不齐全等因素,即使能完成工程,也有可能无法正常验收,自然也就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由于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房管部门是禁止其销售的,因此,购房者在购买时,并不能同步在房产登记机关进行产权预约登记(即俗称的网签),更不能进行合同鉴证,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开发商一房多卖的风险就难以避免。 如果出现楼价短期飙升的情况,开发商有可能会反悔,它可以用合同是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定、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作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然后退回房款、收回房屋。购房者知道是没有预售证的房屋还购买的话,购房者也是存在过错的,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购房者也是要适当承担的。 因此,律师建议,购房者对于不是现楼的房屋,还是先核实房屋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预售证才购买,是明智的做法。明知没有预售证还去购买的话,由此而引起的风险,就只能是自己去承担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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