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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瓶颈”保险业营改增还需创新

 songsgt 2016-06-19

突破“瓶颈”保险业营改增还需创新

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中的重要一环,一并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试点,是整个营改增工作“最难啃的骨头”。在从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变过程中,保险业税收管理无疑将面临一场艰难的转型。
    
保险行业营改增受制五大“瓶颈”
    从计税原理看,营业税是开门即征,不论公司经营是否盈利;而增值税属于增值则征,是以企业所处环节产生了价值增值为前提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原理是比较鲜明的,具有强烈的逻辑合理性,但是,实际执行起来,却基本上演化成为一种“以票控税”态势。在这种强烈的反差下,对于长期习惯了营业税的保险业而言,务必尽快适应增值税的思维框架。这是许多基础性工程变化的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核心点,也属保险业营改增必须克服的“瓶颈”所在:一是税收体系的巨变。因为增值税(价外税)和营业税(价内税)的计税方式不同,转变增值税计税思维非常重要,将影响采购报价和业务谈判环节。营改增的集中操作是财务部门,但是其业务根基却深深地扎根于IT、渠道、行政、法务等多个部门,梳理业务流程、透析各个涉税环节的风险,需要所有层级、条线都能及时更新僵化的与增值税要求格格不入的思维模式。
    二是商业模式的独特性。在营业额框架下,不考虑任何抵扣、不需要逐笔计算,申报与清算相对简单。而增值税强调抵扣链条的完整,需确保取得相应的进项发票用于抵扣。这在保险业先实现销售后支出成本的长期时间差背景下是一种挑战,且保险产品交易比较复杂,有些难以明确区分各阶段的增值额,甚至难以区分其归属的抵扣环节,在增值税强调“三流合一”原则下显然将比较困难。
    三是进项抵扣的挑战性。对照制造业而言,保险业可抵扣的进项税比较少,经营成本中有不少是支付于投保人赔付支出和代理人费用,这部分支出难以取得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进项税抵扣仍是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四是系统改造的艰巨性。保险业日常业务主要通过系统自动完成,网络在线、电子数据已经替代了人工与实物。营改增必须进行流程梳理、对系统进行价税分离改造以适应适应“以票管税”规则,如何规范地全部融入既有业务流程,也是一种挑战。
    五是上下操作的陌生性。长期以来,保险业按月计缴营业税是独立于业务流程的,涉及人员较少,仅在分支公司通过兼职办税员即可,其他条线的一般没有涉税意识。而增值税的实务处理比较复杂,对保险业财务、业务必须具备税收知识的要求大大提高。会计核算涉及增值税进项税取得、销项税确定、视同销售和进项税转出、期末留底处理等,技术性、政策性都比较复杂,对相关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人才而言也是个较大挑战。
    
能否顺利过渡取决于成本管控
    营改增的一个直观和首要话题就是能不能达到减税效果。就保险业而言,税负的增加或减轻,主要取决于成本管理与控制中如何体现增值税的机会与规定,包括赔付成本、产品定价、准确金评估、承保盈利等。
        赔付成本中多少项目能抵扣进项税额。
    以财产险为例,根据经验分析,车险赔付成本能够获取规范专用发票的是两项,即维修成本(从修理厂取得)和公估费(从公估机构取得),而其他赔付项目则一般都无法凭票抵税。尽管不动产、无形资产、咨询费等有可能抵扣进项税,但是,就某一个保险业实际情况而言,这些费用占比多少不一,新公司占比较大就会抵扣较多,老公司占比较小就必然抵扣较少。
    产品定价需相应调整。
    营改增会对精算定价和准备金评估等都带来影响:根据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差异对利润的影响来相应调整公司产品的价格策略;根据渠道策略采取差异化定价在维持业务来源的同时还要保持成本稳定,因此需综合考虑渠道的重要性、敏感性及成本特点进行差异化定价。
    准备金评估的基础数据中应该剔除税的影响。
    营改增对保险业承保利润业务的影响。营改增对承保利润的影响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保费收入缴纳销项税,另一方面是对赔付和费用成本的进项税进行抵扣。由于寿险公司主要保费收入为长险,一般都为免税险种,所以总体影响不大,但给付成本和费用支出则直接相关了。
    
三层面推进启动筹备工作
    根据营改增的推进时间表,保险业需要从组织系统与业务筹备两个系统同时推进。
    与此同时,保险业还需要从三个层面来推进启动筹备工作:一是公司上下职能管理系统的改造与变动。包括保险产品的重新设计开发、合同签订条款的修改、客户及交易对手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发票的保管及分配、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及交付、供应商及交易对手管理、发票获取与追票管理、发票认证管理、税收优惠管理、系统标识录入、进项转出管理、经费报销、纳税申报、固定资产管理(不含不动产)、不动产管理、税务检查、科目制定与核算。
    二是需要编制一册实际工作中能够方便实用的操作性手册。包括业务受理增值税税务处理、合同签订、业务开展、采购和支出、金融业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保险业特殊业务事项。
    三是关键职能部门的一线工作。需求调查与分析阶段,主要配合营改增需求;系统开发阶段、系统测试阶段、生产上线阶段;请专业服务商提供精细化专业服务。对接税务管理机关。需要办理地税与国税两个机关的过渡与启动手续。
        避免发票风险创新抵扣思路
    增值税的“以票控税”是所有税种中最为严厉的。因此,纳税人不仅要设置增值税管理岗位,还应设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岗,制定并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明确开具、取得、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职责。公司应专设税务管理岗、增值税发票申领管理岗、增值税发票开票岗。
    其中,税务管理岗应专人专岗管理,而发票管理岗和开票岗可兼岗。当然,根据企业内部控制的不相容原则发票申领管理及开票应分岗、开票与发票专用章管理应分岗不得兼职。
    当然,也不是绝对的“有发票才能税前扣除”。进项扣除需要满足合法的扣除凭证,合法的扣除凭证不仅仅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些特殊票据也是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合法凭证,都是可以税前扣除。这就需要强化辨认与核实。
    与制造业不同,保险业是保单销售在前,之后再发生赔付。在一张保单的保险周期结束前,赔付多少是难以预测的,进项和销项发生的次序不同,不能简单套用其他行业改革的经验。如何找到适合保险业特点的抵扣项目,也将是保险业税制改革的关键所在。
    保险业主要成本支出(如赔付支出、退保支出、手续费及佣金、业务及管理费等)中,大部分项目因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抵扣。不过,有些项目通过保险业提前规划,重新设计和调整供应商,应该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有一些情形,是需要从保险业自身的长期固有性、行业必然性特征来采取完全创新的解决办法。这归根到底是取决于产品与服务的特征和制度设计者的务实思维。
    一是现金赔付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大大冲淡行业营改增的利好。保险业的利润主要来自于赔付的管控,赔付支出和理赔费用是保险业最大的成本费用支出项,对应的进项税能否抵扣直接影响保险业的整体税负赔付成本。财险业的车险赔付、寿险业的赔付给付,都很少能获取专用发票,则更多的是自制原始凭证支付给付业务。如何借鉴收购农产品项目,基于保险业这样一个拥有高度精准的专业监管、高度强制的内部控制、高度智能的组织运行系统下,适当管制下的包括保单号、受益人、核保等信息的自制发票,纳入专用发票通道。
    二是退保金作为行业主要成本,理应列入抵扣税额的正当项目。一般企业销售货物后,对销货退回采取或依据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可直接扣减当期销项税额,或在仅收到购买方退回的税款抵扣联时,可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扣减当期销项税额,或对方税务局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对于保险业而言,也应该参照这样的处理办法。
    三是代理人人力成本能不能抵扣也将是金融业增值税的重要标杆。样本数据表明,保险业的手续费及佣金、业务及管理费都是基本的正当支出,但可获得发票的进项抵扣税额平均仅占其总额的5%左右。保险业是一个轻资产行业,主要依靠一线代理人来开展业务,在人工成本持续提高的趋势下,能不能创新制度设计,将其定期审核相关条件后,统一开具专用发票,列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这也是关系到保险业实际税负和未来发展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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