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一向有着“民主捍卫者”的美称,在教育方面,美国社会盛行一种观念,那就是父母应该享受更多的机会以使他们的孩子能够得到适当的教育。在这样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对这一观念的态度与反应各不相同,因此在择校问题上也产生了不同的选择方案,本文将对已经提出并且付诸实施的六种选择方案作出简述。 学区间与学区内的公立学校开放式入学 这一方案可谓十分自由与开放,给予了家长与学生很大得选择权。在这种方案的指引下,只要学校有地方容纳新学生,并且没有造成种族隔离问题,学生就可以前往本州任何学区的任何学校上学,同时相关的教育经费补贴也会随着学生的转移而转移。明尼苏达州率先通过了该项法案,在不存在种族隔离的前提下,学生有着很大的自由选择权。 学区的各种专门学校 为了给学生提供到本学区以外的学校上学的机会,同时也达到消除种族隔离的目的,较大的学区试行了包括优质学校,微型学校(Minischools)以及继续教育学校在内的择校方案。优质学校往往有着一门特色课程,入学门槛也比较高,尽管它的确起到了消除种族隔离的作用,但是在入学人数方面有着很大限制。较为出名的优质学校包括波士顿的拉丁文法学校,纽约的布隆克斯科学终于与旧金山的洛威尔中学。微型学校是一种校中校,由优质学校演化而来,针对的教育对象往往是残疾学生,孕妇,以及其他有特殊需求或特殊兴趣的学生。继续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则是中学中可能会退学或者已经退学的学生,其教学计划于教学方案也与传统教学不尽相同。 教育券计划 “教育券”的概念主要是由密尔顿·弗里德曼首次提出,他认为将教育经费以“教育券”的形式发放,可以解决公立学校垄断教育的问题,家长和学生可以自由选择去公立学校或者是私立学校。虽然这一计划初衷很好,但是结果却是不尽如人意,主要问题在于人们担心这一计划会使得公立学校教育质量下降,政府对私立学校的控制加强。除此之外,从各州高级法院受理的择校案件中也可以看出这项计划的不足之处。如密尔沃基家长择校计划,作为首例择校案,对这一计划的争论点在于这一计划没有对私立学校如何使用“教育券”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宗教与政府问题也没有明确涉及。1999年的西蒙斯·哈瑞斯诉泽尔曼案中,新的教育计划受到了质疑,主要是因为这一计划有鼓励人们优先选择宗教学校的倾向,这就违反了州补助必须保持中立的原则。同样的,在其后的另一些诉讼案中关于宗教学校补助的问题层出不穷并且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特许学校 特许学校在英格兰也被称为“委托学校”。这一计划允许公众出资,社会实体办学,允许有创新教育思想的人或者公众团体去实现其教育思想而不受到来自于官僚的牵制。特许状主要由政府或者学区委员会发放,创办成功的学校也要保证能够在五年或者五年内的期限里获得一定成效。可以肯定的是,这一计划对于教育思想的创新与个体教育思想的实践有着很大帮助。与“教育券”计划相比,这一方案似乎进展得似乎更加顺利一些,迄今为止,它尚未引起与教育券相关的政治辩论。在新泽西州,立法机关认为,只要该类学校有着强有力的条款规定无种族歧视,就可以将其列入公共教育体系之中。 私人承包者 在这种方案中,教育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不再是教师或者学校,而是公司。实行这种由学校系统与公司签订合同的私人承包式方案,其范围宽泛,从外语教育到学校管理都有所涉及。但是这一方案的效果也是不尽如人意的,教师协会对此表示不满,主要是因为如果教师不再进行教育服务将会失去其自身价值。 学费税信贷计划 与其他的择校方案略有不同,虽然这一计划是为了减轻家长送孩子到非公立学校上学的经济负担,但是它也并非总是被认为是一种择校计划。同样的,这一计划也因为存在着使国会和州政府相分离的弊端而不为各个法庭所认可。 综观以上六种择校方案,我们可以很清晰地感受到种族问题在教育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在这六种方案中可以时不时地看到各州政府在制定相关的择校计划时都要求把“以强而有力的手段消除种族隔离”放在很重要的位置上,这也许是美国教育民主的一种体现。然而宗教教育问题也在各个教育方案中成为了一个烫手山芋,就以上六种择校方案来看,还有很多条款需要完善与进一步细化。
(苏州大学文正学院陈庆编写,来源:作者投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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