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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

 昵称14945998 2016-06-20
200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对依法不设置账簿或者应设而未设账簿、财务会计核算不健全、未按规定保存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不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未按规定申报等6种情况的纳税人,依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两种方法,一种是直接核定应纳税所得税额,另一种是根据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据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暂行办法》下发执行以来,对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保证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形势,主要存在比例偏高和难以执行到位的问题。如《暂行办法》规定,工业和商业的应税所得率为7%-20%,建筑业为10%-20%,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规范,以及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企业利润率趋于降低。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2004年全国工业企业平均销售利润率为5.98%,2005年全国建筑业的平均销售利润率为2.6%,商业批发业的平均销售利润率为6.24%,均低于《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由于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比实际偏高,使纳税人面临税负不合理和税负过重的双重压力,增加了执法难度。个别地区为了降低执法难度,突破了《暂行办法》的规定,擅自下调应税所得率,使同一地区相同情况的纳税人因征收机关不同而产生了不同的税负,纳税人难以理解。也有个别企业通过隐瞒、转移收入、扩大成本费用等方式,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针对上述问题,为尽快解决当前税收执法当中的突出矛盾,国家税务总局对《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了适当调整。


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既关系到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和持续发展问题,同时也关系到国家税收能否及时、足额入库和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有效防止偷税、漏税问题。因此,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必须与纳税人的盈利水平相匹配,如果应税所得率定得过高,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会过重;如果定得太低,核定征收就演变成了一种税收优惠。为准确确定纳税人的盈利水平,我们对各行业的利润率多渠道进行了测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统计数据测算。各行业平均利润率测算结果如下:工业:7%;运输业:9%;商品流通业(包括批发和零售):3%;施工房地产开发业:6%;旅游饮食服务业:9%;其他行业:8%。
二、分不同地区进行测算。为了慎重起见和准确掌握实际情况,选择山西、山东、广东、黑龙江、重庆、甘肃等6个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省市,对各行业平均利润率进行测算。测算结果如下:工业:5%-13%;交通运输业:9%-14%;商业(批发):4%-7%;商业(零售):4%-9%;建筑业:6%-15%;餐饮业:8%-15%;服务业:9%-15%;娱乐业:15%-25%。
三、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数据进行测算。参考《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资料,对部分行业利润率进行了测算。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各种原因,上述测算依据的统计数据普遍存在不够完整准确的问题,因此测算结果不一定完全符合实际情况,个别行业测算的平均利润率可能偏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综合上述测算结果,并参考税收实际征管情况,适当调整了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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