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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 保险公司该如何赔偿

 半刀博客 2016-06-20

2015423日下午,在本市泰安镇金泰西路与凤凰村道交叉口,夏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吴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又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赵某、华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吴某死亡,赵某、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夏某超速行驶,过路口未停车瞭望且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遇有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是造成事故主要因素,承担主要责任。吴某驾驶证过期,饮酒后驾驶未定期进行安检的机动车上路,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因素,承担次要责任(仅对造成其自身伤害部分承担责任)。赵某、华某无导致事故的过错行为,不承担责任。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死者对造成其自身伤害部分承担次要责任,酌情认定为三成责任。另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等,故吴某产生的损失费用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投保车辆驾驶人需承担的主要责任即七成责任进行赔偿,如还不足以赔偿则应由侵权人按责直接赔偿。本案中由于事故导致一死两伤,其他两位伤者的赔偿数额尚未确定,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中应给予预留,本院酌情预留6万元给两位伤者。据此计算,保险公司需要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5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521116.05元,合计赔偿571116.05元。

法官评析:

交通事故造成数起伤害后果的,根据伤情不同,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的时间有先后。由于涉及使用交强险限额进行赔偿,在投保车辆驾驶人有责情况下,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是不考虑对方责任的,故在处理先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的人员损失时是否为未诉至法院人员在交强险限额内预留一定比例的数额会影响到商业三者险的赔偿数额,也会影响到后来者的实际可获赔偿数额。且根据责任的区分,是否预留对保险公司和后来者产生的影响甚至会很大。

本案即是此种情况,在死亡后果发生后,死者的有关损害赔偿项目及数额根据有关规定,很快计算得出,其近亲属在较短的时间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但此时另两位伤者由于治疗未结束,不具备起诉主张全部赔偿项目的条件。如果按照先诉先得的原则处理,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几乎用尽交强险限额,另两位伤者的赔偿会作较大调整。本院考虑公平公正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需要坚持的核心原则,同一起事故造成一死两伤后果,各受害人均在交强险限额内得到相应比例的赔偿,同时均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得到一定的赔偿方体现公平公正,故在判决时阐明为其他两位伤者预留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来源: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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