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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诉讼律师:在內地 vs. 在香港法院开庭,是一种怎样的不同体验?

 昵称17508011 2016-06-21


一、引言


在到香港学习和从事香港律师执业以前, 我在内陆执业从事民商事及涉外诉讼业务多年,在全国的许多地方的高院、中院、基层人民法院、法庭都开过庭。对全国各地的法庭例北京、上海的法庭,中等城市例如杭州、苏州的法庭,不发达地区例如东北地区的法庭的开庭都有过一些体验。 在香港执业以后,我也从事民事、商事的诉讼业务,因而也经常需要在香港高等法院、区法院参加庭审。 常常有香港和内陆的同行好奇的问:在法庭开庭和在香港法庭开庭,是一种怎样的不同体验?


二、 香港与内陆的诉讼制度孰优孰劣


从普罗大众的角度来看,我觉得香港的诉讼法律制度与内陆的诉讼法律制度各有优劣之处。 我听到和看到太多的对内陆法律制度全盘否定的观点,但在香港执业深入了解后, 我真的觉得内陆的法律制度其实也有其可取之处,虽然不可否认存在重大的瑕疵。


(1) 诉讼制度的效率 - 内陆优于香港


内陆的民商事诉讼, 一般案件正常情况下3-4个月差不多就能结案下判决书,6个月应该差不多都能完结。 而在香港,一件被告应诉的民商事案件,从起诉到法庭审完作出判决,很多会需要一两年,比较快的我觉得也会需要8个月到一年。 香港没有审理案件的时间限制,大量的案件几年都还没审完。 虽然香港力图通过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Civil Justice Reform)提高效率,但收效并不明显。 试想,如果你是原告,你会中意内陆的诉讼法律制度,还是香港的诉讼法律制度?


(2) 诉讼费用成本 - 内陆优于香港


香港的诉讼比较慢,而且总体上当事人需要支出的费用比内陆贵。 虽然香港的法院基本不收诉讼费用(司法公共资源免费),但是香港的律师费用总体上比内陆贵。 香港普遍实施按时收费的制度,律师一般收费2500到5000每小时不等。 对于标的额比较小或不太大的案件,如果原告的案子不是非常的强,并且被告有财产可供执行,我都会建议客户三思,要不要再雪上加霜的花钱打官司。  因而,对于大量的金额不大的案子,香港的比较昂贵的诉讼制度,对于实现法律正义是一个障碍。 偏偏香港的普通法制度的诉讼,本身程序复杂,一般的老百姓是根本不太可能不用律师自己打官司的。


与香港的情况相比,虽然内陆的法院要收一笔不小的诉讼费用,但内陆的律师费用相对而言还是比较低的,对于大量的中小额度(例如几十万、一两百万人民币)标的的案件,当事人在内陆诉讼制度下的诉讼成本会明显低于在香港诉讼制度下的成本。


(3)法官的公正廉洁 - 香港明显优于内陆


虽然内陆也有许多案件公正审理的,许多法官能做到独立审案。 但是,我在内陆执业期间,看到和碰到太多的腐败和不公正 的法官,种种劣行不一一列举。 在内陆做律师,经常需要考虑,有没有熟人朋友同学在法院,可以打个招呼。 在香港,法官的公正廉洁是毋庸置疑的;在香港做律师,我可以非常有信心的说,律师完全不用考虑法官是否清正廉洁,完全不用托关系找人。 在香港打官司,赢官司靠的是法律知识和经验,不是别的。


(4)程序公正 - 香港优于内陆


香港的诉讼程序非常注重程序公正,对于各种程序问题上的争议, 除非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否则都要上庭摆事实讲道理由法庭决定。 同时,香港的诉讼制度也更加灵活,不死板。例如,各种诉讼时限的规定, 不是死的;如果你有充分理由,法庭都可以批准延期(这也是造成诉讼拖延的一个原因)。


(5)法官的专业水准 - 香港优于内陆


香港法官的专业水准,确实都是比较高的。 内陆虽然也有很多优秀的专业水平不错的法官,但水平参差不齐,差劲的法官也不少。 随便找出一篇香港的法庭判决书(www.judiciary.gov.hk网站可以查到所有的法庭判决书), 每一份都是条例清楚,摆事实讲道理,几十页甚至上百页的判决书,实实在在的水平。  相比之下,内陆法院的判决书,许多事寥寥数语,甚至逻辑不清。


三、几点观察


(1) 内陆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与当事人的角色混乱。


在内陆的民商诉讼程序中, 律师是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agent)的角色。  无论是有关事实的问题还是法律的问题, 那些话应该是律师说的,那些话应该是当事人自己说的,似乎并没有明显的区分。 例如,若干年前的一家婚姻案件中,对方律师(代表丈夫)在法庭上说,我方当事人(妻子)在家庭生活中懒惰,没工作也不做家务,还经常发脾气,导致夫妻关系破裂。  我马上提醒法庭,对方是律师,不是当事人,也不是证人, 在法庭上对我方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发表这样的意见是不恰当的(难道律师你看到了这些?如果你没有看到,你凭什么说这些?)。 然而对方律师说他是代理人,他是代表他的当事人说的。 法官也弄不清楚,只好马虎收场。


在香港,律师在诉讼中的身份是完全独立于当事人的。 处了在特定程序(例如离婚程序)中外,法庭程序中如果委托了律师出庭,律师代表当事人的利益出庭,法庭上一切由律师处理,当事人自己是不必出庭的,出庭也没有发言权(除非作为证人就事实问题作证)。 而同时,律师也绝对不会就事实问题空口说白话,事实是由证人(当事人自己也可以是证人)作证及证据来证明的。

我认为在内陆的民事诉讼程序改革中,极有必要有必要厘清律师的角色。 在诉讼程序中,律师角色与当事人的角色不应该是重复的。律师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不应该简单的是代替当事人在法庭说话的工具。


(2)内陆诉讼中,律师常常当庭说谎,完全不顾及诚实正直(integrity)的专业守则。


在香港,有关事实的所有问题,必须由证据证明,或者由当事人自己说(出庭作证,或以誓章的形式出具证言), 律师绝对不能故意说谎欺骗法庭的,律师的专业守则中有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正直(integrity)。


在内陆,由于通常律师可以代当事人就事实问题发言, 遇到书面证据不能证明的问题,很多律师就按照怎样对当事人有利就怎么说的原则来处理了,有的甚至毫无顾忌的明显说谎(只要对方没有书面证据证明,律师就抵赖,虽然明显撒谎),即使被当初揭穿也无所谓。  一些律师甚至以此为傲,觉得这是自己的本事,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3)律师执业规则也守则


在香港,关于律师的专业守则,律师与客户的关系、律师与法庭、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有一套非常完善的普通法原则及引申出来的执业规则。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 遇到各种执业问题,适用这些原则规则就可以清楚知道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 反观内陆,律师执业规则与守则缺乏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即使有执业守则也是零散的,难以解决许多实际的问题。


我觉得,律师执业制度是内陆需要特别想普通法学习借鉴的。


有关内陆-香港跨境诉讼的问题,欢迎与闫律师咨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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