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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不得不知的五大问题

 火天大有_元_享 2016-06-21
2016-06-21 13:37

关于离婚,不得不知的五大问题

离 婚

“我跟他离婚了!”王敏月带着哭腔。电话另一头的我也不知道怎么安慰她,只是一个劲地说,不要紧不要紧,天下好男人多得是。小王这姑娘是我同学的同学,初中毕业就没继续念书了。至于我是如何认识她的,恐怕要另外写一个番外,不过我始终记得那是在一个下雨天,并没有过多交流。在我上高中的时候,有次听见一同学说,王敏月的小孩都可以打酱油了,我们还功未成名未就。那时候想想真不可思议,一张清秀的脸浮现在脑海中,这么小,怎么就当妈妈了呢!后来知道这也是家里的意思,但具体情况就从来没问过,也不好去问。这次她离婚的事情,我是知道一点的。

以前上大学的时候,我们的婚姻法老师说,“对婚姻法越懂,婚姻就越幸福。”我知道她其实是撒谎了,因为她也离过婚。后来醒悟,也许她只是想让我们上课认真听听课。说实话,当时听的课我也忘得差不多了,不说一干二净,七零八落是没准的。也是因为学法律,就经常帮着同学朋友们解答很多问题。问题大都是家长里短,没一件我能去代理的,这次也是,但也让人觉得有价值。后来聊着聊着,她说:“你能不能就开个贴,给我们讲讲婚姻法?”我叹叹气,回答说,“连婚都没结过,怎么个讲法?”是的,婚姻法这个范畴多大,讲起来怎么说也得写本书了。一字不提不行,写多了又怕人家读了拗口、味同嚼蜡,普法工作最怕的就是写得太深,毕竟得考虑受众。所以,趁着当下流行“开清单”,那我就依据事实和法律,开个清单,把婚姻法给大伙拎出来,稍微亮亮相吧!

1.夫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离婚?

有人说了,婚姻都自由了,离婚当然也是自由的啊!这句话其实只说对了一半。在我国,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嘛,当然是夫妻二人自由决定,找个云淡风轻的下午,磨一杯咖啡,相对而坐,但这次不是谈情说爱,而是要拟一份离婚协议书。这份协议书着重写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两大问题。

但是,并不是所有情况下的离婚都是双方愿意的,比如出轨。出轨这个话题就可以聊很多东西了,在文义学上可以探讨何谓出轨,在证据学上可以探讨精斑的重要性,在捉奸学上可以探讨私人侦探哪家强……在笔者这篇小文里,只谈谈“并非夫妻双方自愿情形下的离婚”,也就是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就很讲究了。首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条件具备吗?这些条件主要是:①重婚、与他人同居;②家暴、虐待、遗弃行为;③赌博、吸毒屡教不改;④感情不和分居2年;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我相信有的朋友没看出来我上面这一串列举中间藏了什么奥秘。不卖关子,上述5项就只有第5项照抄了法律规定,其他都是择其精要。为什么第5项要特别关照?因为离婚的理由各色各样,在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只对照前4项可没法应付,就需要有一个“实质要件”,也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举个例子,我们经常说到的出轨,如果单以这一情形向法院起诉离婚,就根本没法符合前4项的要求,最终法院只能依照第5项,并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酌情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还出台过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意见,其中还包括“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等情况,都是可以酌情考虑的。

我们说诉讼离婚不算是自由离婚,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为了照顾处于弱势中的弱势的女性,因此对男性提出离婚的权利作出了限制。所谓“处于弱势中的弱势”是指三种情况:①怀孕期间;②分娩后1年内;③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这样一来,又给渣男们添了不少堵。但是注意了,女方在上述三种情况中是可以提出离婚的,这是女方的一点小小特权。

到法院去打离婚官司,法院首先会调解。所谓“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亦所谓“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婚姻法第32条第2款)。以前在法院实习的时候,隔壁就是民庭,审理离婚案子那吵得叫一个激烈,有的抱怨老公能力不行,有的不满老婆喜欢养狗。最终调解不了,法院还是得硬着头皮判。但实际上很多离婚案件,第一次都不会判离,这也是给夫妻双方一个冷静考虑的机会吧。

关于离婚,不得不知的五大问题

财产问题

2.夫妻财产都是共同共有的吗?

一般而言,夫妻之间对于财产普遍性分得不是那么明朗,界限太明朗就让外人觉得客气、陌生,而夫妻双方心中恐怕也有那么点疙瘩。当然,现在还是有些夫妻很开明,很能吸收资本主义国家的爱情观和价值观,这倒是另外一回事了。

单纯讲夫妻财产,就必须要注意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在这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具备夫妻共有的可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工资、奖金、稿酬等等;但也可能不是。在婚姻法第18条中明确了只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比如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另外,还有一种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最常见的就是衣物了。并且,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以前的婚姻法规定结婚8年后就属于共同所有,但从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出台后就不行了,就算天荒地老,是你的就是你的;不是你的,也别想得。

由此可知,婚前一方已经购置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属于财产分割范围,这也让新人们结婚相对单纯一点。尽管在当今社会,理想这种形而上学的东西,似乎并不那么时兴了。但还是需要提醒的是,婚前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代表着婚后购置的房产就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举两个例子:

EG1.

小张结婚后,其父亲老张见儿子还没房子,就搞来100万帮小两口买了房子,并且登记在小张名下。

这个例子中,虽然房产购置行为发生在结婚后,但登记在小张名下的房子是小张的老爸老张出资购买,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就属于我们上面讲到的“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也就是说,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

EG2.

小张结婚后,小两口关系融洽,但一直住在廉租房里,总是不太舒服。于是小两口分别跟自己老爸说了这个情况,两位老人这天相聚桃园、青梅煮酒,一拍即合,决定各出50万,给小两口买套房子压压惊。最终这套房子登记在小张名下。

这个例子中,虽然夫妻二人共同占有、使用着这套房子,并且还登记在小张名下,但从法律关系来说,并不是共同共有关系,而是按份共有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二人将来离婚,房子还是按照各自老爸出资的份额分割,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增补】关于「婚前财产婚后加名」问题

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并登记于自己名下的房产(包括按揭),在婚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添加另一方作为共同产权人的行为。

这种房产仍然是婚前购买,属于婚前财产,这一点司法解释(三)有规定;但婚后的加名行为视作对另一方的自愿赠与,因此加名行为完成后,该房产的所有权状态转变为共同所有。离婚分配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并非绝对平均,而会考虑双方出资和案件其他具体情况。

关于离婚,不得不知的五大问题

共同债务

3.夫妻的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如何区分?

目前经济不景气,房地产不如前几年好炒,P2P屡屡出事,银行存款利率又低,很多人手中有闲钱,就想去做点什么。比如前几天有个朋友,也是准备用家里的闲钱投资去做生意,叫我帮忙看看协议有没有问题。说实话,那份协议就是从网上下载的范本。网上流传的稍微正规的范本,一般都把法律明文规定写进去了,要说问题,只能回答曰:没有法律问题。但是能不能最大程度杜绝法律风险、将自己的目的和利益最大化,那其实是另外一回事,靠范本是不可以的,必须对法律有宏观的把握才能左右逢源、不至于步步掣肘。我拿着她这份协议,想得最多的不是协议本身,而是既然投资做生意,夫妻债务应该怎么去认定、如何去防范的问题。

夫妻二人,关系融洽、现金流充足时,负债这件事情何足挂齿,但是只要陷入僵局、有一方非离婚不可,并且还符合法律规定时,问题就来了,这债务承担,绝对是要想办法推给对方的。在实践中还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离婚后,突然有个人找到你,对你说,你前夫/前妻借了我两万块钱,现在他还不上,只好找你了。这种情况,其实也涉及到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区分问题。

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该是夫妻共同债务最核心的要件。因此,在认定债务是否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时,考虑得最多的,还是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这里,涉及到“家事代理权”的问题。“家事代理权”是说,夫妻之间日常生活的琐事,另一方有权代理,有的学者也将这种权利称为“钥匙权”。所以,夫妻共同债务其实是被限定在家事代理范围内的,一旦超出此范围,要对财产(包括债务)做重大处理时,就需要夫妻共同作出,单独的一方没有代理权,否则理论上应该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这也是代理法律关系的法理。

然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并不一定是夫妻二人共同出面借得,大多数情况,借款人都只有夫或妻一方。针对这种情况,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但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以下两点之一的,就属于夫妻个人财产:①债权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②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知道此约定的。在实践中,不仅仅需要考虑上述这两项,重点在于举债人的举证,如果举债人或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仍然按照共同债务处理。

关于离婚,不得不知的五大问题

外遇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

4.一方出轨,另一方就一定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吗?

本节标题以“出轨”引出,并不是说要围绕“出轨”这一事由为中心展开,而只是想先提醒大家注意一个情况:在离婚诉讼中,很多当事人都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但这些请求都没有法律支撑,与法定事由相去甚远,比如“出轨”就是一例。出轨这个词语并不是法律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都没法界定,性观念、夫妻忠诚观念不同,对何谓出轨行为的认识也不同。在婚姻法上,与出轨相似的、能够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是“与他人同居”,这个要求就很高了。现在大街小巷都盛行OneNight文化,在法律上和情理上也算是违背夫妻之间的“性忠诚义务”,但要因此主张损害赔偿,就不一定能得到支持,还关键在于情况是否严重、是否有证据支撑和法官的倾向性。

那么,法律明文规定的能够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况有哪些呢?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能够主张损害赔偿的只有四种情况:①重婚;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暴行为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损害赔偿请求的法定事由规定得太窄,是广受学界诟病的。不仅如此,离婚损害赔偿在我国规定模糊,还体现在赔偿额度上,简单说,就是如何算钱。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出台时间是2001年,当时就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一直到现在,对于其赔偿额度,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方面都还没有明确规定,也造成各地各级法院同案不同判,混乱不堪。我们经常开玩笑说,我国人民就是勤奋刻苦坚韧不拔,精神上处于绝对免疫状态,从来不会存在精神痛苦;就算存在精神痛苦,在道德上也要求咱们隐忍!

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需要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如果没有提出,可以离婚后1年内单独起诉。在举证问题上,可就五花八门了,尤其是出轨这一项。存在这样一种怪相:合法的证据,几乎没有证明力;有证明力的、能说明问题的,几乎都是非法证据,被法庭当庭不予适用。一张可以证明有亲密关系的“床照”,并不能证明其和异性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而非法证据,比如在别人家中安装摄像头、闯入别人家中拍摄,这些都是违法的。一般情况下,法律都不会容许用违法的方式实现合法的诉求,就算你的诉求永远无法实现,也在所不惜。这听上去有点残忍,因为它不是站在个案的角度来考虑,而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秩序。

关于离婚,不得不知的五大问题

抚养权

5.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如何确定?

我们可以总结一下,离婚案件中,最重要的问题莫过于两种:财产和子女。尽管我把子女问题安排在最后来写,但毫无疑问它却是最为重要的一点。钱财乃身外之物,子女总归是无辜的。有时候,子女在夫妻二人中扮演着联系和调和的作用,毕竟是双方的骨肉(正常情况下)。因此,很多夫妻在考虑离婚问题时,都会为孩子想想,这样一来,也让很多因小事闹不愉快的小夫妻免于草率离婚,孩子在其间也是有功的。但在实践中存在更为严峻的情况:婚非离不可,此时双方都想要孩子,这可如何是好?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就针对这个问题出台了专门的意见,这篇意见非常重要,其主旨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重点注意:

①究竟随哪方生活?

主要的时间点有两个:2周岁、10周岁。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者欠缺抚养条件;2周岁以下的孩子跟随哪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2周岁以上的孩子,父母双方均可要求随自己生活,但需要优先考虑绝育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时间、无其他子女的一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随祖父母生活时间长,就优先考虑随父亲生活。

②关于抚育费。

有固定工作的情况下,抚育费确定在月工资的20%-30%,有多个子女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50%;抚育费给付至子女成年(18周岁),如果子女年满16周岁并且自己的劳动收入可以维持正常生活,父母可以不再支付抚育费;不得因离婚后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而拒绝支付抚育费。

上述两方面归纳不全,但基本上算是重点,如果大家有兴趣,想要了解更深入,也可以自行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

离婚纠纷形式各异,婚姻法也是博大精深,以上五个小节正如开篇所言,只是将婚姻法拎出来,“稍微”亮亮相。如果要深入探索下去,那就没有底啦,大家也不待见。

行文至此,笔者还是愿意相信大学那位婚姻法老师说的话是真的:懂点婚姻法,能够让婚姻更幸福。同样的祝福,送给读者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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