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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法院大数据推进社会治理...

 乐天悠游 2016-06-23
余杭法院大数据推进社会治理
  2015-11-27 杭州余杭区法院38评
  余杭区法院交通事故网上法庭。
  余杭,是长三角的圆心地,也是杭州通往沪、苏、皖的门户。近年来,道路的快速建设和车辆的迅猛增加,导致辖区内交通事故纠纷大幅上升,杭州余杭区法院交通事故案件数达到了全院民事收案总数的近40%,已经成为余杭法院第一大类民生案件,法院压力倍增,当事人也需要“一点多线”来回奔波于公安交警、鉴定机构、保险公司、人民法院等部门之间,纠纷处理的手续依然较为繁琐。
  2015年,余杭法院在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一站式”纠纷化解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互联网 交通审判”新模式,运用互联网技术和思维畅通与群众的纠纷化解互动渠道,从诉调中心物理空间的一站式聚合向各职能单位的大数据后台延伸,通过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克服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不仅方便了人民群众纠纷化解,而且有效提升了社会治理的整体能力。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余杭法院和杭州中院作为全国唯一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综合改革试点法院。改革的终期目标是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在线的事故定责、损失确定、司法鉴定、赔偿调解、法院诉讼和保险赔付等服务,实现“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
  便捷——网上法庭随时开庭
  曾经,发生道路交通纠纷,当事人为了一份材料来回跑、为了理赔金额扯皮、为了裁判标准争执不下……如今,一台能上网的电脑解决了这些难题。不仅能在线立案、用微信等缴纳诉讼费,还可以在线举证、质证,在线视频庭审、在线收取诉讼文书,诉讼的全流程都可以轻松在网上搞定。
  11月26日上午,余杭法院交通审判庭的韦英俏法官坐在电脑前,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某某诉潘某某及某保险公司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与以往不同,原、被告席和书记员席上空无一人,而韦英俏的准备工作也是在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台与电脑相连的液晶电视上进行的。
  输入用户名,登录平台,进入网上办案系统“在线审理”,测试原、被告当事人的视频和通话功能……一切工作准备就绪,10时30分,韦英俏正式宣布开庭。“现在核对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委托权限……”
  虽然身处不同地域,法官与原、被告各方的声音和画面在各自的电脑上清晰传输着。
  随后的举证、质证阶段,先前举证期限内原、被告上传的证据也在线上清晰地呈现在各方面前,被告对多组证据均提出了异议。
  经过法庭调查、听取法庭辩论后,经休庭几分钟后,法官当庭宣判,系统内嵌的自动理赔计算器根据法官输入的案件信息自动计算赔偿数额,自动生成裁判文书,在线庭审的效率真的非同一般。
  曾经,发生道路交通纠纷,当事人为了一份材料来回跑、为了理赔金额扯皮、为了裁判标准争执不下……如今,一台能上网的电脑解决了这些难题,不仅能在线立案、用微信等缴纳诉讼费,还可以在线举证、质证,在线视频庭审、在线收取诉讼文书,诉讼的全流程都可以轻松在网上搞定。
  构想——“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综合改革
  余杭法院的改革试点可以简单概括为“一二三四”,即搭建一个平台、突出两个原则、实现三方联动、开发四个模块”。
  搭建一个平台,就是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和数据共享,搭建一个网上数据一体化平台,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在线的损失确定、赔偿调解、法院诉讼和保险赔付等服务,以实现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高效快捷、公平公正处理。
  突出两个原则,即突出行业调解前置和类案同判两个原则,充分发挥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特长及其诉前化解纠纷的作用。同时,系统内嵌理赔计算器,以解决赔偿标准不统一、裁判规则不透明问题,既为行业人民调解提供有力支撑,也突显类案同判原则,最大程度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实现三方联动,整合法院、行政、行业组织三家资源,建立司法裁判、行政调解和行业组织自治等“三位一体”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社会治理大联动新模式,将矛盾化解防线前移,减轻当事人诉讼,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压力。
  开发四个模块,即公安出警定责、行业调解前置、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开庭审理等四个系统模块,为改革试点提供全方位的技术保障。目前后三个系统已经基本开发完毕,并成功运用在线审判系统开庭审理了两起案件,对保险行业调解的500余件案件进行了司法确认。
  创新——保险行业调解前置
  “大家都知道,出了交通事故后大家都会立即给保险公司报案,可以说,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也是化解交通事故纠纷一大利器。但是在以往,保险公司的理赔调解似乎被排除在公安交警调解和司法诉讼之外,其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并未得到有效发挥。”余杭法院副院长叶向阳分析说。
  因此,加强行业调解的力度,发挥行业自律和自治的社会功能,一直来是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但行业协会往往成为纠纷一方的代言人而显得不够中立,从而羁绊了行业调解的发展和公信力。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在线审判平台的推出,不仅方便了当事人诉讼,更重要的是公开了裁判标准、纠纷处理的流程,全过程完全公开、透明,当事人无论选择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还是法院裁判,所依据的标准都是一致的,现有信息不对称和当事人过高的赔偿预期都将因为该在线平台的不断应用和推广而逐渐消弥,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防线前移、保险行业有效发挥社会治理作用,完全可以期待。
  据了解,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报警后,如果在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相应信息就会录入系统。如果调解成功,即可一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官在线受理立案并作出裁定;如果调解失败,则可直接进入在线立案,并自动获取调解阶段由调解员录入的信息,自动生成起诉状,当事人通过微信支付在线缴纳诉讼费后,就可进入诉讼环节,被告也可以在线答辩、举证、视频开庭……
  叶向阳介绍说,这一处理模式突破了部分数据壁垒,也减少了当事人为同一材料在不同部门间来回奔波的次数,有效提升了审判效率。
  该模式可以全面调动交通事故领域的行政资源、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所涉部门各司其职并有效对接,重点解决了交通事故纠纷化解防线有效前移问题,一体化处理平台为保险行业调解承担行业职能作用和社会责任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和法律标准支撑,也将法院从繁重的核算损失等工作中解放出来,大幅节约司法资源。
  公正——对“类案同判”的不懈追求
  由于现行的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城镇居民与农民户籍的人员在交通事故纠纷赔偿中适用的标准不同,也就是日常大家所说的“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在当前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城乡不断融合的大背景下,如何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追求公平公正的裁判尺度是处理道交纠纷案件中所面临的重大课题。我院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并结合我区城乡居民不断融合的实际,积极探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统一的元素,打破城乡二元赔偿标准的僵化界限,从裁判尺度上明确了交通事故发生前虽为农村户籍但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实践中应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的几种情形,为将来全国统一赔偿标准积累经验和提供借鉴。
  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类型化程度较高的特点,“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则将所有赔偿标准统一嵌入系统后台,系统专门研发了“赔偿计算器”功能,当事人可运用计算器的案件预判功能进行赔偿运算。
  也就是说,不管是受害人还是保险公司,抑或是法官,只要运用这套系统,得到的赔偿标准都将是相对统一的。余杭法院罗鑫院长说:“系统内嵌法律适用标准,司法完全公开透明,可以引导当事人对案件赔偿形成合理的预期,法律的指引作用在该系统中得到充分体现,也大大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
  展望——打通交通事故职能部门数据壁垒
  据悉,下一阶段,余杭法院将推动组建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全流程数据库,努力促成公安、法院、司法行政、保险公司等多个纠纷处理终端数据对接和共享,实现报警、接警、责任认定、定损、鉴定、调解、开庭、判决、款项支付全部网上处理,真正实现让科技惠及民生,让司法服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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