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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关头,他双手托举起人民警察的英雄形象

 东北文化 2016-06-23

朝阳日报——记市第四届道德模范蒋黎明
本报记者 刘丽伟

  在朝阳市第四届道德模范榜单上,有一位舍己救人的英雄人物,他的名字叫蒋黎明,37岁,朝阳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队长,一级警司警衔。
  2015年5月25日21时许,在大凌河西侧岸堤跑步的蒋黎明,看见有很多人朝着河边聚集。多年的职业敏感告诉他,一定是有什么事发生。蒋黎明几个箭步上前仔细一瞧,发现距离岸边约30米的水中,有一年轻女子正在向河中央缓慢移动。他马上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这名女子欲投河轻生。蒋黎明来不及多想,立即组织围观的群众通过喊话稳定女子情绪,并让一名拿手机的群众报了警。由于自己不识水性,为了尽快救人,蒋黎明急中生智向路人借了台自行车,飞奔向大凌河景区游船管理处,找了救生衣和绳子,以最快的速度返回出事地点。这时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大家纷纷在岸边喊叫:“没脖了!快快快!”蒋黎明快速穿好救生衣,将绳子的一头绑在自己身上,让围观群众拉住绳子另一端,然后迅速向轻生女子游过去。在他快要接近该女子时,河水也即将没过她的头部,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河水的巨大压力和情绪过于激动,该女子已出现晕厥迹象,分秒间即有沉入湖底的危险。蒋黎明顶着湖水的巨大阻力,迅速将该女子上半身托起,并拉住绳子艰难地向岸边移动。就在此时,接到报警的南塔公安分局值班警察与消防官兵也赶到现场。在大家全力协助下,几乎身疲力尽的蒋黎明安全地将轻生女子救到了岸上。由于抢救及时,该女子当晚就脱离了生命危险。
  熟悉蒋黎明的战友们都说:在生活中蒋黎明是个憨憨厚厚的老实人,可是在工作上他从来不含糊。2003年4月参加工作以来,历任朝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科员、刑事侦查大队中队长、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大队长。他曾参与并侦破了“2.12大庙无名女尸案”、“3.14羊山全某家被抢劫案”、“12.14丛某抢劫杀人案”、“雷某杨某系列盗窃案”、“邓某贩卖毒品案”、“杨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案”、“王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案”等一大批有影响的重特大刑事案件,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先后被省公安厅荣记二等功1次、三等功1次,被市公安局荣记三等功2次,9次受到市局、县局嘉奖,2006年被评为市青年岗位能手,2010年被评为市优秀青年卫士,2011年获得全省公安机关警务技能大练兵实战本领大比武能手称号,被公安部评为全国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成绩突出个人,2012年被评选为市十大优秀政法干警,2013年被省总工会等单位评为“全省人民满意民警”。
  蒋黎明勇救跳河轻生女子的事迹在社会上广为传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蒋黎明没有豪言壮语,只是重复着“我是人民警察,救群众于危难,永远是我的责任。”关键时刻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的英勇善举看似偶然,其实正是蒋黎明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集中体现。他用身躯托起了一个年轻的生命,也托起了人民警察的形象,更托起了老百姓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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