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是否有权选择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或者据实结算支付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结算》第二条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的折价补偿原则,即“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该条并未赋予承包人选择参照合同约定或者工程定额标准进行结算的权利,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同意按照定额价或市场价据实结算,否则,一般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执笔人:司伟)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8辑)第112-118页。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律师团队 陈军杰律师 团队负责人 | 合伙人 服务内容: 建设工程领域诉讼/仲裁服务 建筑房地产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法律服务(包括PPP项目) 咨询热线: 18021279971 15950198229 我们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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