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记载内容不同,可将电子数据分为内容数据和附属数据。内容数据“是指记录了一定社会活动内容的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正文、Word文档的内容等”;附属数据“是指记录了内容信息电子数据的形成、处理、存储、传输等信息的电子数据,例如电子邮件的发送、传输路径等”。《网络犯罪公约》将附属信息称为“往来数据”,该数据“揭示了通讯的来源、目的地、路径、次数、日期、规模、持续时间或基本服务的类型”。内容数据可以转化为各类型的电子证据,而附属数据同样具有证明价值,其可用于证实内容数据信息的客观性。因此,内容数据和附属数据都应是证据收集的重点。
解决电子数据收集的时效性问题,除了强化侦查人员及时收集电子数据的紧迫感之外,还应当参照国外立法实践,在我国建立起电子数据快速保护机制。电子数据快速保护是指快速保存已经以静态形式存在的计算机数据,防止由于外部原因而改变或灭失,从而维持现存计算机数据的安全。《网络犯罪公约》第16、17条创立了“现存计算机数据的快速保护制度”,并成为电子取证的新的方式。电子数据快速保护的作用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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