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多年来,环境保护的重点多是城市,农村环境保护不但薄弱,甚至在个别地区还是“空白”,以至于环境污染渐呈“农村包围城市”之势。从河流到湖泊,从耕地到山坡,塑料污染、化学污染、生物污染、垃圾污染……如此严峻的农村环境污染局面如果得不到切实改变,势必影响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记者调查发现,投入不足、缺少监管、法律有空白,是农村环境污染难以得到有效遏制的主要原因。 因此,加大对农村环保的财政投入力度,健全农村环保机构,已成当务之急。另外,由于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点多、面广、量大,涉及生活垃圾和污水、工业排放、种植业和养殖业污染等多种类型的污染源,涉及部门多,必要时,应通过立法将农村环保政绩纳入官员考评体系。 近日,记者在辽西某地采访看到,许多村庄生活垃圾、禽畜粪便随意堆放,街道上塑料袋、秸秆等随处可见。当地环保局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些村庄每天都产生很多生产、生活垃圾,由于缺乏处理设施,解决的办法就是用农用车拉到山沟里倒掉。据了解,目前我省农村居民人均每天产生约0.9公斤生活垃圾,全省每年农村生活垃圾量接近660万吨。因相应的公共基础服务体系建设跟不上,许多农村垃圾随意堆放,部分有毒有害物质随雨水冲刷渗入地下,污染农村环境。与此同时,随着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环境信访案件呈高发态势。 农村是我们生产、生活离不开的 “菜篮子”、“米袋子”和 “饮水池”,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不言而喻。本月中旬,全省农村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沈阳召开。在会上,省长陈政高强调,要切实解决农村环境问题,这是民生的重要内容,必须下大气力抓好。 现状:农村环境污染无处不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环境问题逐步积累并日益凸显,一些因环境恶化诱发的恶果开始陆续显现。 省环保厅副厅长王治江告诉记者,我省农村环境主要面临四大污染源。除每天产生的大量生活垃圾外,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种植污染都较为突出。 据介绍,全省农村地区用水量约为140万立方米/日。由于污水处理率很低,直接排放现象严重,加上各种洗涤剂的使用,生活污水中磷含量越来越高,农村生活污水形成的污染物排放量越来越大。 据统计,每年全省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约为4000万吨,尿液约为3000万吨。除去作为养料进行资源化利用外,部分畜禽粪便得不到有效处理成为污染物。 目前全省化肥年使用量在3万吨以上,单位面积化肥施用强度约为每公顷340千克,远远超过国家生态区建设要求限值的每公顷250千克。而且,重氮肥轻磷肥钾肥现象普遍,不规范施肥问题也较为突出。我省农药年使用量超过1.4万吨,且逐年上升。残留农药通过大气沉降和雨水冲刷的形式进入环境和农产品中,极易造成环境污染事件。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及农村基层组织在发展经济和提高政绩的冲动下,让农村成为一些污染企业的避风港,这又不同程度地带来隐患,成为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一害。 从河流到湖泊,从耕地到山坡,塑料污染、化学污染、生物污染、垃圾污染……农村环境污染无处不在。 如此严峻的农村环境污染局面如果得不到切实改变,势必影响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成因:投入不足、缺少监管、法律有空白 探究农村环境污染的成因,有一个问题不能回避,那就是农村环境长期处在一种保护的盲区当中,无论是关注度还是具体经济投入,都要远远低于城市。采访中,一些基层环保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农村环境问题难以得到有效遏制,根源在于对于农村环境治理,在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与城市相比,都存在明显差距。 基础设施投入不足的同时,还缺少有效的监管。目前省内基本上只有县区一级有环保局,不像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各乡镇都设有办事机构,环保日常监管和服务工作断在基层。据了解,全省74个涉农县区,大部分乡村都没有专职的环境监管工作人员。我省某县环保局局长对记者诉苦:“28个乡镇,不用说日常监管,就是全部走一遍,也得跑上半个月,基层有些环境污染问题,很难监管。 ” 此外,环保法等法律在保护农民权益方面有缺失。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陈郁告诉记者,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农村环境保护和农民权益保护的综合性法律。 《环境保护法》只有第19条、第20条涉及到农业环境保护的规定,但仍然过于原则化,而且没有将农业自然资源、农业环境以及农民权益的保护统一起来。 《水污染防治法》将保障饮用水安全确立为立法宗旨,但是此种立法宗旨不适合于水污染问题的防治。水资源对于城市居民来说,最主要是饮用水,可是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水资源还会影响到农业生产。农民不仅把水资源当饮用水来看待,而且把它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源。 《水污染防治法》如果仅仅保护饮用水安全的话,势必会有只重城市居民生活而忽略农民权益的嫌疑,造成城市诸多污染企业为保护城市饮用水安全而搬到城市郊区,转移到农村,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水带来严重危害。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水污染防治法》更加偏重于保护城市居民的权益,而忽视了农民的权益。 又如在畜禽养殖方面,目前国家对个体养殖、特别是微小型养殖场的管理并没有具体标准要求,法律监管还是空白,面广、量大且不属于规模养殖的微小型养殖场普遍存在选址不当、污染严重等问题,导致环境纠纷不断。由于无法落实责任主体,个体养殖污染问题目前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措施:综合配套、多管齐下、常抓不懈 采访中,一些县的环保局负责人纷纷建议,为了保护农村环境,可以通过政策法规的倾斜,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力度,健全农村环保机构。 首先,应该扩大农村地区的环保人员编制,并增加农村地区的环境监测机构的布点。可采取增加补贴的方式鼓励在农村地区工作的环保人员,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对有一定文化层次的农民进行环境保护专业知识培训,使其兼职成为农村的环保人员。 其次,在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上,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夯实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物质基础,防止污染累积效应导致的环境污染治理难度增大。 最后,完善环境侵权的行政处理机制。环境侵权事件发生后,由于农民在环境诉讼过程中可能遇到诸多困难,他们往往会采取非诉讼的方式,采用不当手段进行维权,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因此,政府应该在行政处理机制上给予支持,简化环境纠纷处理手续,尽可能地设置多样的行政纠纷处理方式供农民选择,如调解、仲裁等,以避免引发群体性冲突。 事实上,针对农村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我省一直在寻求破解之道。省环保厅农村处处长王军说,近年来,我省探索在部分乡镇成立环保所或环保分局,抽调各县环保局人手和车辆沉到乡镇一级,目的就是拉长环保工作链,实现管理全覆盖,不仅负责项目初审、排污费收取等,而且承担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直接处置发生在基层的环境污染事件,这种做法从地域上拉近了环保与农村和农民的距离,取得了积极成效。不过,由于人员编制没有解决,目前在全省大规模设置农村环保所还存在现实障碍。 从2009年开始,我省启动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活动,在100个乡镇启动建设污水处理厂,预计到2015年实现全省各乡镇污水处理全覆盖。去年底,我省又出台了《关于推进农村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方案》,着力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从启动之日至今年7月,我省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将重点完成2000个行政村环境治理任务。按照《方案》要求,我省将全面实施农村环境治理 “9个有”工程,即村内道路有硬化、道路两侧有排水沟、路边屋旁有树木、有垃圾收集池、有保洁员、有村规民约,镇(乡)有垃圾处理设施、有污水处理设施、有养殖粪便处理设施。逐步建立有制度、有队伍、有设施、有经费的农村环境治理工作体系,实现常态化管理。 针对农村环保法规制度不健全问题,有专家对记者表示,辽宁启动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是必要的、及时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应因地制宜、重点突破。由于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点多、面广、量大,涉及部门多,必要时应通过立法将农村环保政绩纳入官员考评体系。同时,农村环境保护立法还要使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有所作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既要强调政府的引导,也要肯定基层自治组织的主导作用,尤其要调动农民在农村环境保护及治理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尊重农民意愿,强化农民的参与热情。 总之,农村环保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合力,采取综合配套措施,多管齐下,不能一蹴而就。同时这又是一个长期性的工作,不能一劳永逸,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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