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般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工地专责工程师审查批准,由班组技术员交底后实施。 3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等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由班组技术员或工地专责工程师交底后执行。 4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方案,须经施工技术、机械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审查,经总工程师批准,由工地专责工程师交底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后执行。 5施工技术部门和安监部门应根据单位工程及分项工程名称,结合本条中(3)(4)的规定,编制作业指导书项目审批表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审程序表,经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6施工技术人员编制的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6.1针对项目施工的特点指出危险点和重要控制环节与对策。 6.2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6.3根据人员和机械(机具)配备,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 6.4针对工业卫生、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标准。 6.5提出出现危险及紧急情况时的针对性预防与应急措施。 6.6安全交底过程中,编制人员、施工人员均应参加,并按程序交底、记录、签证、认可。作业过程需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经措施审批人同意,并有书面签证。 6.7对无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应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6.8对于相同项目的重复施工,技术人员应重新根据人员、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交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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