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子居:《清华简〈筮法〉补释》若干问题小议 | 中国先秦史

 先秦子居 2016-06-26

《清华简〈筮法〉补释》若干问题小议

子居

http://xianqin./2015/09/09/132

笔者近日在CNKI检索有关清华简文章时,下载到蔡飞舟先生《清华简〈筮法〉补释》[1]一文,文中对笔者《清华简〈筮法〉解析》[2]文中的一些观点提出了异议。笔者认为大家都提出各自的观点并摆出理据,才更有益于学术的更深入认知,蔡先生的文章给出了其何以持异议的原因并摆出了自己观点的依据,仅这一点就已经要好过很多洋洋洒洒几万字文章却毫无根据的论文了。

故而,在仔细阅读了蔡先生的文章之后,笔者希望就相关论点论据,与蔡先生讨论商榷一下。

首先笔者希望能讨论的内容,就是关于“六”的问题,关于此“”问题,王化平先生于《读清华简〈筮法〉随札》[3]一文也有讨论,言:“从两个占例来看,前一个称‘六虚’的原因是很明显的,难的是解释后一个。后一个占例中,右边两个三爻卦,共六个位置,阳爻占了四个;左 边两个三爻卦,阳爻占了三个,有两个与右边的位置相同。左右两边综合看,阳爻占了五个位置,故称‘五虚’,只有一个位置,即上卦的中爻,被阴爻占据,故称 ‘一虚’。因此,所谓‘虚’是指左或右边两组卦中,某个位置被筮数占据。从这两个占例看,《筮法》虽不用六爻卦,在背后却隐含有六爻卦的理念。”李尚信先生于《关于清华简〈筮法〉的几处困惑》[4]一文则对王化平先生及笔者的两个说法皆提出疑问,指出“第一,按照子居先 生的意思,有天干就应该有孤虚,不管此孤虚是否实际出现,都叫临孤虚,这与日书或八字术理论并不相合。如果孤虚不实际出现,它们怎么能为祸呢?也许有人会 反驳说,它们会在以后的流日中分别出现呀!如果是分别出现,就只能是分别为祸,与同时为祸不可同日而语,不至于致人死地。第二,按照子居先生的设想,当占得卦有三个或四个乾卦或坤卦时,则还会出现七虚或八虚的情况,七虚或八虚同时加临,则当为祸更为惨烈,为何《筮法》未举这样的筮例,而恰恰只有‘虚’数加起来都正好是‘六’虚的两例?这很容易使我们想到,虚的总数只有六,而可能并没有七虚、八虚。第三,子居先生在解‘五虚同一虚’时,将‘同’解释为吻合,这与清华简《筮法》的体例完全不合。清华简《筮法》有‘参吉同凶’、‘参凶同吉’、‘参左同右’、‘参右同左’、‘参男同女’、‘参女同男’、‘参同一’等,其中的‘同’,皆只能作‘会遇’解。 此例当亦不能例外,故子居先生作‘吻合’解,是不恰当的。……王化平先生以占得卦的‘某个位置被筮数占据’来解释‘虚’。占得卦的所有位置都会被筮数占据,那么,所有的位置就都称虚,这与李先生称虚为位又有何异?”李先生针对我的观点提出的疑点,我是这么看的。首先,先秦时天干可能对应的孤虚状况,并非一定要完全与后世孤虚术一致,所以不必要与日书或八字术理论相合。其次,“占得卦有三个或四个乾卦或坤卦”这样的状况,无疑其出现概率是非常非常低的,所以可能是没有六虚或五虚那么有指导性。第三,“将‘同’解释为吻合”,在《筮法》第十七节《成》中有“凡成,同乃成。不同,乃不成。”为其例,可以证明并不是都作“会遇”解。当然,这也只是笔者的一些初级看法,尚待深入分析。

回到蔡先生之文,蔡先生对于笔者在《清华简〈筮法〉解析》中提出的关于“六”的可能解,认为“其说虽辩,然窃觉不安者有四。”这个其实应该说蔡先生已经非常客气了,关于“六”的可能解笔者自己觉得不安的内容,恐怕都不止“有四”。只是,蔡先生提出来的四点,笔者却都不能认同,试诸条分析如下。

先生言:“一,《筮法》所举筮例,言筮之日辰有‘日’、‘见述日’之例。‘日’者,当日也,谓出现与当日干支相当之卦,《至》章、《雨》章是也。‘见述日’者,犹见遂日也,《咎》章、《瘳》章是也。此二例关乎日辰干支,皆明言‘日’字。是知‘同某’者,当非就日辰言也。”蔡先生以“二例关乎日辰干支,皆明言‘日’字”来推论“是知‘同某’者,当非就日辰言也”在逻辑上明显是不成立的,《筮法》中与日辰干支相关的论述内容中有提到“日”字的,并不代表所有会涉及到日辰干支的内容就必须都提到“日”字。蔡先生这样替古人预设框架条件,恐怕更不合《筮法》原意。关于这一点,蔡先生提到的第五节《至》的内容本身就是例证,该节的内容有“至,四正之卦见,乃至”及“其馀,易向,乃亦至。当日、不易向,闻问不至。”由“当日、不易向,闻问不至”就不难推知,“四正之卦见,乃至”和“其馀,易向,乃亦至”实际上都是包含与“日”相关的内容的,只不过《筮法》的作者没有详述而已,这就能证明《筮法》中涉及到日辰干支并非皆要“明言‘日’字”。

先生言:“二,《筮法》所举四位卦,有‘同’或‘同某’之例。除上揭‘同弌’例不计外,凡十有八见。言卦者十五见,《死生》、《得》、《取妻》、《雠》、《见》、《小得》诸章是也。言爻者三见,《成》、《志事军旅》诸章是也。所涉‘同’及‘同某’之例,俱在四位卦爻异同中,皆未尝以日辰解之。又《果》章曰:‘奴(如)刲(卦)奴(如)肴(爻),??(上下)同(状),果。’(简四一)是知卦爻之形貌,其有深切于筮解者也。”然而,蔡先 生显然忽略了一个非常明显的内容,这就是,涉及到卦的部分,皆不是基于卦本身做解释的,因为八卦本身,无所谓“吉”、“凶”,也谈不到“妻”、“夫”或者 “男”、“女”、“阴”、“阳”等等,所有这些,都必须依赖于说卦性质的解说,即解卦者观念中卦所蕴含的象征,才能得以理解。所以,完全不是蔡先生所说的“所涉‘同’及‘同某’之例,俱在四位卦爻异同中”这样的情况。至于卦所蕴含的象征,清华简《筮法》本身的内容已经表明,是包含日辰干支在内的,故“皆未尝以日辰解之”云云,应该说只是蔡先生自设藩篱,与《筮法》无关。

先生言:“其 三,依子居之推论,若果如四柱八字之法,以四位卦略同于年月日时,则甲壬、甲壬、辛、己自当以六计,则合乎某日天干者,又当独视日干之卦,不应兼及年月时 三卦。若需虑及四卦所含天干,而断当日天干是否与之同者,又似不当以四位卦仿诸四柱八字,则甲壬、甲壬、辛、己恐不宜以六而应以四计之,此其说之龃龉处 也。”首先,笔者觉得有必要声明的是,笔者从未言《筮法》第一节《死生》的内容即“四柱八字之法”或“如四柱八字之法”,笔者只在第一节《死生》的解析内容中说过“《筮法》的四位卦已经有了后世四柱八字的端倪,四位已与岁、月、日、辰相关。”在第二十节《四位表》的解析内容中说过《筮法》中的内容“与后世的四柱八字有着很深的渊源,从中不难看出四柱八字术的端倪”,这与蔡先生的表述明显区别很大。蔡先生以自己观念中的理解,即推说“其三”云云,所说似皆是蔡先生自己的悬想,其所言“则合乎某日天干者,又当独视日干之卦,不应兼及年月时三卦”笔者完全看不出何以如此说,什么理由就“当独视日干之卦”,这是基于怎样的逻辑?其言“若需虑及四卦所含天干,而断当日天干是否与之同者,又似不当以四位卦仿诸四柱八字”,可是凡读过笔者《清华简〈筮法〉解析》一文的读者都不难知道,笔者从未将《筮法》第一节《死生》的解析内容“仿诸四柱八字”。蔡先生自己认为的“则甲壬、甲壬、辛、己恐不宜以六而应以四计之”更是自设靶子自己否定,无论重复与否,这都是六个天干而不是四个,基于什么理由认为可以合并同类项?总不能是蔡先生自己认为可以合并就合并了吧。因此上,蔡先生所言“此其说之龃龉处也”恐怕只是蔡先生自己的解说存在“龃龉处”,而与笔者的《解析》文字无关。

先生言:“其 四,依子居之推论,设若筮得四位卦皆为乾,则得八虚。而世传六甲孤虚,不过六虚,曾未闻有七虚、八虚者。又传世《易》注,虞翻以六甲孤虚解‘周流六虚’ 曰:‘六虚,六位也。日月周流,终则复始,故周流六虚。谓甲子之旬辰巳虚。坎戊为月,离己为日,入在中宫,其处空虚,故称六虚。五甲如次者也。’其说虽以 孤虚解《易》,然恪守六甲孤虚应有之意。子居氏之法,实类纳甲,而援用‘孤虚’以附会筮词‘六虚’之名也。况《筮法》为筮例之书,所举卦例,贵在特殊,疑 开篇所谓六虚者,当是虚之极矣。故以卦合天干虽是《筮法》卜吉条例,而其所谓六、五者,则恐与日辰无干,更遑论六甲孤虚矣。”笔者不能理解的是,“世传六甲孤虚,不过六虚,曾未闻有七虚、八虚者”跟《筮法》有什么必然的约束关系么?为什么以蔡先生所论来看,好像是在说,因为“六甲孤虚”没有七虚、八虚,所以依《筮法》排卦就一定不可能有七虚、八虚,难道“六甲孤虚”就是《筮法》吗?后面虞翻如何解“周流六虚”,显然都不是在解《筮法》,何以蔡先生会拿来说“然恪守六甲孤虚应有之意”云云?是说清华简《筮法》有义务“恪守六甲孤虚应有之意”还是说笔者的《解析》有义务“恪守六甲孤虚应有之意”呢?蔡先生说的“子居氏之法,实类纳甲,而援用‘孤虚’以附会筮词‘六虚’之名也”更是难懂,是否类于纳甲,跟是否会用到“六虚”,是水火不相容的事情吗?如果蔡先生认为是,那么笔者非常希望蔡先生给出详细严格的证明,而不是简单一句将笔者的推测指为“附会”就鸣金收兵。至于后面蔡先生所言“况《筮法》为筮例之书,所举卦例,贵在特殊”,不知蔡先生可注意到《筮法》篇中每每可见的“”字,如果注意到了还能坚持认为“所举卦例,贵在特殊”,那还真是让人无话可说。筮例之所以能成例,难道是遍举了所有特殊、极端的情况吗?因此不难知道,蔡先生所言“疑开篇所谓六虚者,当是虚之极矣”仍只是蔡先生自己的悬想,并无确证。

由以上分析可知,蔡先生所认为的“凡此四端,是知以四位应辰说之不安也”,皆不能成立。然而,笔者认为,无论蔡先生对笔者在《解析》文中推测内容的反驳成立与否,皆不妨碍蔡先生就《筮法》中的相关内容提出自己的另解。研究贵在提出自己的观点并给予证明,如果该证明能自洽,那么就说明这个观点是值得考虑的一个方向,值得仔细考虑的方向自然是越多越好,而不是越少越好的。故而,笔者下面即分析一下蔡先生在提出笔者所说存在“不安”之处后给出的蔡先生自己的观点及其证据。

先生言:“以四位经卦某画之数说解筮词不可通,则虑其是否有以合左右别卦之某爻位为之可能?某遂于《筮法》篇中求其端倪。终于《男女》章得之,彼章曰:‘(凡)男,上去弍(二),下去弌(一)。中男乃男,女乃女。’(简十九至廿一)考乎所举卦例,所谓弍、弌者,实以‘—∧’为一单位。以此考乎《死生》章可知,所谓者,盖有二种,一为含阳爻之,‘— —’、‘—∧’、‘∧—’是也。一为纯阴爻之,‘∧∧’是也。第一例中,‘六’谓自下而上皆为含阳之也。第二例中,‘五’谓初、二、三、四、上共有五含阳之也。而‘同一’者,则谓五位独有一纯阴之也。以此求之象、词,判然可通。”非常明显的是,蔡先生以第十二节《男女》比于第一节《死生》,不仅未得,而且甚误。蔡先生言“所谓者,盖有二种,一为含阳爻之,‘— —’、‘—∧’、‘∧—’是也。一为纯阴爻之,‘∧∧’是也。”这个分类方法,明显是为了解释而解释。试问,何以不是分成纯阳爻的“— —”和纯阴爻的“∧∧”为一类,兼有阴阳爻的“—∧”、“∧—”为另一类呢?又为什么不是以含阴爻的“∧∧”、“—∧”、“∧—”为一类,以纯阳爻的“— —”为另一类呢?蔡先生在文中没有拿出任何理据来解释何以如此分类,自然是因为另外的分类方法本来就与蔡先生的分类方法是等价的但却不能符合蔡先生的期望,而只有蔡先生自己的这个分类方法才能提供蔡先生所期望的解释而已。实际上,蔡先生的这个分法,李尚信先生《关于清华简〈筮法〉的几处困惑》文中已经提出并讨论过了。在文中,李先生言:“严格地用‘位’的观念来解‘虚’,是否可以自圆其说呢?如果以‘位’来解‘虚’,那么,‘六虚’就应该是指六位,‘五虚’就应该是指五位,‘一虚’就应该是指一位。”之后李先生对此进行了细致地探讨,指出“这 里的问题是:合观左右卦,只要是相同爻位上,有一个是阳爻,其爻性即按阳爻断;只有左右相同爻位上全为阴爻时,其爻性才以阴爻断。这种断法成立吗?能找到 理论根据吗?不能说完全没有理论根据。易学中有阳为主宰、阴为顺从的理论,也有阳全阴半的理论。当左右相同爻位为一阴一阳时,阳爻就占据了主导,这一爻位 的爻性就以阳性来看;当左右相同爻位全为阳爻时,其爻位的爻性当然更是阳性;只有当左右两边相同爻位全为阴爻时,其爻性才是阴性。”可以看出,基于类似的分类,李先生给出了一个可能的理论根据,但李先生并未止步于此,其后即明确提出“即 使如此,这个占断死生的理论仍然令人大感怀疑。第一,在缺乏任何语言交待的情况下,将相同爻性的爻占据的某几位省称为某虚,特别是突兀地将相同爻性的爻占 据的六位省称为六虚,似乎不太符合语言表达的习惯,而且,除清华简外,恐很难找到此种表达的先例或其他例证,也许正因为此,才使得我们对这两个卦例中的 “虚”的内涵捉摸不定;第二,当左右相同爻位为一阴一阳的组合时,其阴爻的作用完全淹没、消失在阳爻的主宰之中,不产生任何正面或反面的能量,是不可思议 的事情;第三,像泰否、泰鼎、升家人这样单个六爻卦的阴阳比较中和平衡、左右组合也比较中和平衡的卦,用清华简《筮法》的方法来断死生时,居然会是大凶之 卦,实在令人难以想像!”李先生所言甚是。对此,笔者认为还可以补充的地方在于,若含阳爻的“位”归为一类,皆由阴爻构成的“位”归为一类,那么可想而知,“皆由阴爻构成”的类,其出现概率是远低于由含阳爻的位这一类的出现概率的。于是,以此归类法代入清华简《筮法》第一节《死生》来筮问的话,结果判得丧亡几乎是很难避免的,这无疑将使得筮问本身失去意义。

次之,蔡先生以第十六节《战》来作为证据支持其所说的同位之爻可以横通称为“”,言:“案吾说之立也,有旁证二焉。其一,以左右二别卦之某爻为一,除上举《男女》章可证外,《战》章亦有一例。《战》章曰:‘(凡),内(胜)外。(凡)是,外(胜) 内。’(简廿四至廿七)实亦视二别卦之同位爻为一而考察筮象也。故当时之视卦爻也,或以卦论,或以爻别。其爻有二别卦分察者,有二别卦合观者。悉因筮类不 同而有异焉。其二,筮类若言数且以‘甲同乙’行文者,甲乙二数之和必同。如‘参(三)吉同凶’与‘参(三)凶同吉’同在一筮类下,其和同为四,是知四为此 类之极,彼四经卦之分布四位明矣。考乎《死生》、《得》、《取妻》、《雠》、《见》、《小得》诸章,曾无一例不合,是知‘六’与‘五同弌’者,其和俱为六,六为之极,其为二别卦同位合爻共计六数,似可不言而喻矣。至此,吾是以知《男女》章所谓弍、弌者,当是弍、弌之省也。整理者于六、五,知合左右别卦之爻观之,而不知视左右别卦之爻为一,至依左下卦位寻一之所在而致与前例违啎者,是其疏也。《死生》章‘’字读为‘虚’,当属可通,训亦当略同韩伯之说也。”然而,第十六节《战》是以内外卦的生、克关系来筮问战争的,笔者在《清华简〈筮法〉解析》中已说明:“严格地讲,如本节卦例这样的筮得结果,其出现率是非常非常低的,因此当是举最典型的卦例来涵盖其他诸卦例。于五行相克中,水克 火。在《筮法》里,离为水,坎为火,因此第一个卦例是‘内胜外’,第二个卦例是‘外胜内’。推而广之,将八卦按《筮法》第二十一节分属五行:震巽属木、坎 属火、兑属金、艮离属水,乾坤属土,然后按五行相生、相克的规律来分析四位卦,即可知外内孰胜。”而蔡先生是认为《战》节的筮问“实亦视二别卦之同位爻为一而考察筮象也”,且不说以同位爻如何能得出“内胜外”或“外胜内”的结论,仅以蔡先生所言论,就必须只局限于同位爻可以且必然揭示这样的筮象,那么同位爻不如《筮法》篇所举那么整齐划一的话,试问蔡先生欲如何处理?如果按蔡先生的分类方法,“一为含阳爻之,‘— —’、‘—∧’、‘∧—’是也。一为纯阴爻之,‘∧∧’是也。”那么含阳爻的同位爻其出现率必然远高于纯阴爻构成的“∧∧”这类,何者为内?何者为外?何者为胜?所以,如果按蔡先生的说法来看第十六节《战》,几乎根本就无法具备实际操作的可能。基本没有实际操作指导性的卦例,还有什么意义作为卦例列出?因此当蔡先生说“其爻有二别卦分察者,有二别卦合观者”实际上并没有提供任何坚实的证据来证明其说。

再次,蔡先生言“筮类若言数且以‘甲同乙’行文者,甲乙二数之和必同。”而这实际上与蔡先生后面说的“其和俱为六,六为之极,其为二别卦同位合爻共计六数,似可不言而喻矣。”根本毫无关系,由“筮类若言数”以下文字根本推论不出“六为之极,其为二别卦同位合爻共计六数,似可不言而喻矣”。并且,“甲同乙”者,甲、乙皆对言而非同称,凡“吉凶”、“男女”、“妻夫”、“左右”种种皆是如此,而“六虚”就说明了“五虚同一虚”不是对言,若援引《死生》、《得》、《取妻》、《雠》、《见》、《小得》诸节的行文范式及蔡先生对“虚”的分类方法的话,那么《死生》节就该说“五阳同一阴”而非“五虚同一虚”。于是,蔡先生非常自信地说的“似可不言而喻矣”的内容,显然也就根本不存在“不言而喻”的状况了。因此,蔡先生后面的“吾是以知《男女》章所谓弍、弌者,当是弍、弌之省也。整理者于六、五,知合左右别卦之爻观之,而不知视左右别卦之爻为一,至依左下卦位寻一之所在而致与前例违啎者,是其疏也。”不难看出皆是对自己的解释过于自信,乃至于完全不觉得任意对原文添字是非常大的问题,才会说整理者“于六、五,知合左右别卦之爻观之,而不知视左右别卦之爻为一,至依左下卦位寻一之所在而致与前例违啎者,是其疏也。”借用蔡先生的措辞,“是其疏也”者,恐怕用来形容一下蔡先生自己也毫无问题。

其后,蔡先生又论及“雠”字,言“‘雠’字整理者读为售,训为售卖;网友或读为仇,训为匹配;子居读为仇,训为仇怨。诸说中以读为匹配为最切。《尔雅·释诂上》:‘雠,匹也。’是雠、仇、俦本一声之转。况《雠》章在《取妻》章下,且章内实论男女夫妻事,又‘出’有吉象,实不应以仇怨解之。”这个论述,自然是认为将“雠”字训为匹配义,仅举《尔雅》即可成证。但是,《尔雅》所言“雠,匹也。”实是源自“匹敌”义而非“匹配”义。先秦文献中,“雠”训为仇怨、仇敌之义者,其例以数百计。但不知蔡先生能否举出三五个先秦文献的例子证明“诸说中以读为匹配为最切。《尔雅·释诂上》:‘雠,匹也。’是雠、仇、俦本一声之转”呢?以笔者估计,蔡先生怕是举不出来的。如果蔡先生不能举出足够的先秦文献证据证明“雠”字“以读为匹配为最切”,那么是不是说明蔡先生自己就属于自己文末所言“至若其失,亦不胜举。以古音通转而恣破假借者有之,以不明假借而曲为之说者有之;以形似而以为同文者有之,以体别而以为异字者有之。以义阙而强为之解者有之,以文显而复诞其说者有之;以佚书为全是而以传本为皆非者有之,以今本为皆是而以亡籍为尽误者亦有之”的人呢?至于“章内实论男女夫妻事,又‘出’有吉象,实不应以仇怨解之”云云,更是难以理解。观《筮法》第七节《雠》第一部分:“凡雠,三男同女,女在??上,妻夫相见,雠。”前言“三男同女”与第六节《娶妻》“凡娶妻,三男同女,凶。”用辞相同,若《娶妻》节判“凶”,何以《雠》节会认为是“匹配”?后言“女在??上,妻夫相见”,“??”即“悔”,以卦象言,女子悔而居外,明显不合于古代男外女内的流行观念,这样如何还“匹配”呢?再看《雠》节第二部分:“少殽,雠。数出,乃亦雠。”前言“少殽”,而“”为杂乱,这样会是形容“琴瑟在御,莫不静好”般的夫妻匹配之象吗?后言“数出”,先秦于夫妻之事若用到“出”字,往往有休弃女方之义,如《仪礼·丧服传》:“出妻之子为母期。”敖氏继公曰:“出妻者,见出之妻也。”《战国策·秦策四》:“薛公入魏而出齐女。”高诱注:“妇人大归曰出。”“数出”正与“女在??”对应,这如何能理解为“匹配”?并且,蔡先生应该听说过“怨耦”一词。古往今来,夫妻不睦都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了,何以就“实不应以仇怨解之”呢?

再后,蔡先生又于“亦”字别立奇说,言“事 本可成,却有纤瑕害之,然终无碍于事之成也。故‘乃亦’者,有庶几之意。然则害之者何?反常也。反常者何?于卦为四隅之卦,非四正之卦也。于爻为四五八九 之爻,非六七之爻也。所举诸例,除《亯》、《至》章筮数皆为常数不论。其馀诸卦所以致吝者,皆由四五八九而来,然则所以救之者,盖时位也。夫在《周易》, 卦有‘时位’。‘时’依上下经卦而定,是为大局。‘位’因六爻变动而来,是为小局。小之从于大也,故有取象及夫爻辞贞彖之异。窃谓《筮法》虽为四位卦,然 亦有‘时位’焉。彼‘时’也,不由四经卦而得,实缘乎所占事也。彼‘位’也,则依四经卦之分布而得。遂以其所占事为大局,而以其四卦排列为小局也。故于 ‘得’之时,‘参男同女’为得,而于‘取妻’之时,‘参男同女’为凶。”然而,蔡先生自己就说“除《亯》、《至》章筮数皆为常数不论”也就是说蔡先生的“故‘乃亦’者,有庶几之意”放到《亯》、《至》节是讲不通的,实际上不仅如此,第二节《得》有“作於阳,入於阴,亦得,其失十三。”然而卦例所见也没有“四五八九之爻”,于是不合于蔡先生所说“事本可成,却有纤瑕害之,然终无碍于事之成也。故‘乃亦’者,有庶几之意”者,《筮法》中可说有近半之例,其说的不能成立,显而易见。下面“然则所以救之者……”云云,自然更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了。

更后,蔡先生言:“’当隶定为倒山之‘’为宜。‘’之考证,今则尚存争议,然其从倒山之象,且其韵与覆近,则无大疑。若依此径训为倒覆,而以巽为之覆者,上文已证其不可通。而以‘’为‘数字爻倒序排列之兑卦’者,既读为数,又释为兑。依其意,筮词恐当作‘’矣。考乎《筮法》,数序之与于卦也,唯《战》章耳。且未见何处明言数序上下大小孰为正倒。故以自下而上九五四为数之倒者,臆说也。今据通篇四五八九诸爻用例,乃为‘’寻一较妥帖之诠解。‘’系兑卦之别称,‘’为兑卦筮数之非常者,如以九五四构成之兑也。‘见’谓卦中见有筮数非常之兑,与兑旁近之卦无干。此谨就通篇文脉及卦象言之,至若‘’于《筮法》中确作何解,则阙如也。”言“”字“其从倒山之象,且其韵与覆近,则无大疑”可谓匪夷所思,清华简《芮良夫毖》篇有以此“”字为韵脚之句,其前文韵脚分别为“”、“”、“”,其后文韵脚分别为“”、“”、“”,则“”字之韵不能近于覆,实在是再明显不过的事情了,不知蔡先生何以能说“其韵与覆近,则无大疑”?下面蔡先生所说的“而以‘’为‘数字爻倒序排列之兑卦’者,既读为数,又释为兑。”如果笔者推测不误,蔡先生此段明显是来源于笔者《清华简〈筮法〉解析》文中的“因此筮辞中称‘见丁数’,即指见到数字爻倒序排列的兑卦,《筮法》中的‘数’很可能就是兑卦的另一个称谓。”不惟此句,笔者在前文也已言“本卦例筮辞中的‘数’当是理解为指兑卦”,笔者的意思非常明白,这个释为“数”的字,指的是兑卦,这和蔡先生理解的“既读为数,又释为兑”根本不是一个概念,难道蔡先生连这个都分不清?后面蔡先生所说“考乎《筮法》,数序之与于卦也,唯《战》章耳。且未见何处明言数序上下大小孰为正倒。故以自下而上九五四为数之倒者,臆说也。”显然也是指的笔者《清华简〈筮法〉解析》文中“在本卦例之中,兑卦三爻是由数字爻九、五、四自下而上构成的,其相对于各数字大小的顺序而言正为倒置”部分,然而笔者在《清华简〈筮法〉解析》一文的开始部分就提到了《筮法》篇中“各数字的出现与卦的爻位同样是有关的。卦的三爻出现九、八的频率要大于出现四、五的频率,二爻则绝无四、九这两个数字出现。也就是说,相对于初爻(下爻)而言,二爻(中爻)存在着倾向于取五至八这中间四个数字的特点,三爻(上爻)则有倾向于大数的特点。”以此故,“兑卦三爻是由数字爻九、五、四自下而上构成的,其相对于各数字大小的顺序而言正为倒置”为确然有证之说,怎么还会被蔡先生认为是“臆说也”呢?

至蔡先生所论“释八卦吉凶”部分,其言:“考乎所举四例,例一、例三震、坎居于右上、右下、左上。而例二、例四震、巽独居于左下,是知其无有定时之卦也。此又可证当时筮数,必有揲蓍之法,固不以时日起也。”仅仅四例就能看出这么多内容?那为什么看不出“揲蓍之法”跟“以时日起”完全没有矛盾之处呢?依据什么断定的“固不以时日起也”呢?实际上《筮法》的“揲蓍之法”究竟如何,蔡先生若真的清楚,应该不妨碍用专章详论一下,但全文未见此类分析。而若蔡先生并不清楚,就说“固不以时日起也”是不是有点不太妥当?

先生更援用自己对四季八卦吉凶的观点对比整理者关于四季八卦吉凶的观点,并以包山简为例,参合四位图来解说包山简所记占辞,然而其解说之辞则牵强难晓。

首先可以知道的是,包山简卜筮内容几乎可以肯定是早于清华简《筮法》篇的。另外,包山简基本可以肯定用的是楚地筮法,而清华简《筮法》与楚地筮法有多大程度 的相似性,完全没有任何确证。这也就意味着,时间、空间两个方面都无法确定包山简所见筮法与清华简《筮法》是契合的。再由包山简所记占辞而论,没有任何可 以支持这些占辞能够与清华简《筮法》四位表严格对应的证据,甚至说这些占辞皆可划分为四个部分都显然不正确。而清华简《筮法》四位表尚且不能完美解释自身 筮例,用来套用到包山简上,难道不会有求之过甚的危险吗?

来看蔡先生的解说,其言:“例一右上震小吉、右下坤凶、左上兑大凶、左下兑大凶。右上震吉,故曰‘(恒)贞吉’。坤凶在右下躬身位,故有忧戚之占。左上为臣之位,左下为大夫之位,俱为 兑大凶,故有‘雀(爵)立(位)迟践’之兆也。夫以大凶为爵位迟践者,盖史巫之讳言也。例二右上艮小凶、右下兑大凶、左上坤吉、左下兑大凶。以坤存一吉, 故于占有“恒贞吉”之辞。下二兑大凶,故身之与宫室皆有戚。艮卦小凶居上,故‘外又(有)不训(顺)’。以此解之二筮例,理皆畅然。”试问,如果例一震卦的小吉已经是“恒贞吉”,那么大吉又当如何?例二右上艮小凶与例一右上震小吉同属一位,包山简二占辞皆是以同样的“恒贞吉”起始,为什么到蔡先生那里一者言“右上震吉,故曰‘(恒)贞吉’”,另一者就变成“艮卦小凶居上,故‘外又(有)不训(顺)’”了呢?且清华简《筮法》四位表的“左上为臣之位,左下为大夫之位”绝非爵位之意,否则“君之位”难道是要占问篡位之事?“夫以大凶为爵位迟践者,盖史巫之讳言也”更是不知何据。因此不难知道,蔡先生以上所言诸内容云云,皆属强为说辞,恐怕都是不能成立的。

 

 

 

2015年8月29日

 



[1] 《周易研究》2015年第2期(总第一三〇期),下文所说“蔡先生言”皆是引自此文。

[2] 原载《学灯》2014年第30期。修订稿载于《周易研究》2014年第6期及2015年第1期。

[3] 《周易研究》2014年第3期(总第一二五期)。

[4] 2014年提交烟台清华简会议论文稿,尚未正式刊发。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