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斯坦福大学,评判一个技术是否应该由OTL来转化的主要依据是斯坦福知识产权政策。这个评判标准为:若非偶发性地(more than incidental)使用了学校资源而产出的发明,则所有权归学校所有。其关键在于对于学校资源的利用频率。 例如,当年Yahoo与Google分别向OTL披露自己的技术,OTL调查后判定,Yahoo开发中利用学校资源只是偶发性的,不需要进行技术许可;反之,Google超过偶发性地利用了校园资源,技术的所有权归校方,需要进行技术许可。 技术转移并不是一桩易事。大多数创始人向OTL披露时,正在技术的早期阶段,需要学校的协助和判断是否有必要成立一家初创公司。以Google为例,两名创始人Lawrence Page和Sergey Brin找到OTL时,仅有初步技术构想,没有成立公司的计划,且搜索引擎行业已有许多竞争者。尽管OTL付出了许多努力,但推广成效甚微:投资人普遍不看好这项技术,无法为两名创始人提供预期的融资。最终,OTL将技术独家转移给两名创始人,这时已经是他们向OTL披露自己技术的两年后了。 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同时也证明了技术发明人在获得技术许可后比投资人有更强的热情来成立初创公司,挖掘技术潜力。 与硅谷遍地的创业孵化器有所不同的是,OTL会为初创公司提供协助,但并不直接促成融资,也不参与撰写商业企划书。斯坦福仅通过技术许可来维持运营,更重要的是,技术许可的是专利的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归属学校。
尽管有像Google这样成功的技术许可案例,但初创公司面临的现实相当残酷。90%的初创公司均以失败告终,从Google一家拿到的股权变现几乎占OTL全部收入的95%。实现技术许可的仅占全部发明的20%-25%,其中25%-30%的技术会许可给初创公司,其余的会许可给大公司。由于专利保护年限只有20年,而且从专利到最终产品这条研发道路很长,专利可能在转化成最终产品前就过期,导致大多数学校的OTL都无法自给自足。 从1970年以来,源自斯坦福的发明产生了10.7亿美元的许可收入,但绝大部分项目收入甚微,许可收入一亿美元以上的仅占0.03%。2015年,作为最大收入来源的专利到期后,斯坦福OTL举步维艰,必须依赖学校拨款生存。另外,研究经费申请难度不断增加,专利价值持续下降,可申请的专利范围空间萎缩,使得技术转化的现状越来越复杂。 “中国技术转移的难度比较大,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仅有10%。难点有三: 1、高校科技成果众多,但真正有商业价值的占比小; 2、部分高校建立了技术转化中心,但工作人员经验较少; 3、企业对技术革新有强烈需求,但无法准确描述具体需求,需专人协助挖掘需求。” 陆老师谈到,进行技术转化工作前端投入大,涉及人力资源和经费两方面。而现实情况是,高校、企业以及科研院所在技术转化方面的投入很少。成本高,风险大,导致国内高校的技术转移迟滞不前。陆老师的观点得到了Mona女士的赞同,“即使在美国,技术转移也面临高成本的压力。但拜杜法案将技术许可的职责从政府层面放权到学校层面,发明人与OTL的沟通更便捷,有效地提升了技术转化率。” 圆桌讨论 Q1:OTL办公室有多大的规模?人员组成结构?多少比例是来寻求合作的?多少比例是办公室去找合作伙伴的? Q2:技术许可中有25%-30%建立了初创公司,那么其中生命科学领域的初创公司占比多少呢? Q3:从2007年《科技进步法》的修订到2012年《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的印发,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模仿美国《拜杜法案》的措施。中国版的《拜杜法案》是否真的提升了高校创新的意愿? Q4:哈工大自己出资成立了一家机器人公司,与硅谷的技术许可模式截然相反,该怎么评价这一举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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