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某小学门口聚集了40多位家长,联名要求劝退一名顽皮学生,这个“熊孩子”叫乐乐(化名),据了解,乐乐在学校上课的时候,曾把同学的书撕掉,课堂上总是吵闹、跳绳、跳舞,已与这个班上多名同学“树敌”,甚至在一个学期内就气跑了两名任课教师。 很多家长感觉已经“忍无可忍”,联名要求劝退这个“熊孩子”。
对于家长们的要求,校长徐瑾坚决拒绝,她说对每个孩子都要“不抛弃、不放弃”。你支持劝退“熊孩子”吗?遇到熊孩子,我们又能做些啥?
熊孩子一学期气跑两名教师 家长忍无可忍 6月14日,南京市浦口区某小学的家长们表示,他们担心在未来几年,乐乐的“捣乱”会影响到自家孩子的正常学习。因此45名家长联名要求班上一名叫乐乐(化名)的学生换班或转学。当天,在距期末考试还有9天的时间,该班级一半多学生集体缺课,以示抗议。
据多名家长回忆,“孩子是不会撒谎的,乐乐是出了名的调皮。我们忍了三年了,不能再忍了。虽然说马上就期末考试了,但这个事情不解决,我们坚决不让孩子再回学校上课。”多名家长语气中满是愤恨。有一位学生家长还表示,如果学校不把乐乐调班,坚决不会让孩子去复课,并且还会前往南京市教育局反映情况。
据家长表示,学校曾经让教师、家长陪着乐乐上课,但很快就有教师被他气跑,乐乐的家长也不可能一直陪着。“他们家有三个孩子,孩子的父母都是开出租车的,根本没有时间。”有一次,乐乐把班上一位同学的头打破了,该同学的父母就带着受伤的孩子去乐乐家评理,乐乐的父亲竟掐住乐乐的脖子,把孩子掐得快断了气,吓得被打孩子的家长赶紧就此罢休,“这个孩子的家长就是用这种粗暴的方式解决问题,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我们真的是一点办法都没有。”
6月14日,该校校长徐瑾在接受采访时说,“乐乐这个孩子从一年级开始就有一些调皮,但我知道他非常缺乏关爱,也很孤独。”徐瑾说,乐乐有时候会在课堂上突然叫起来,也朝教师吐过口水、骂过老师,甚至说出“杀死你”之类的话,但毕竟是一个10岁的孩子,有些行为做过了,可能自己也忘了。
学校党支部书记杨彪表示,这个班的家长之所以会这么做,可能跟之前长期积累下来的矛盾有关。从三年级开始,该班就换了四个班主任,前两个教师说实在教不下去了,后来由校长亲自代课,但因校长行政管理工作太忙,现让一位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班主任。
徐瑾和杨彪表示,学校为了这个孩子也想了很多办法,为这个班级配备了全校最资深的教师,连书记都亲自去跟班。“这个学期,我们杨书记每年早上7点钟进班,一直坐在教室后面观察这个孩子的,在他不出差的情况下,全班的习字册一个字一个字改,整个班级的班风已经有所好转。”徐瑾说,但本学期家长之所以要联名让乐乐离开这个班,跟班上最近发生的一次打架事件有关,当时还惊动了公安局,原本联络家长的一个QQ群也就此解散。
徐瑾回忆,就在两周前,班上有两个男生发生争执,一个男生用书本去砸另外一个男生,但不小心将书本砸到乐乐脸上。乐乐原本就敏感,以为其中一个同学是故意的,于是就拿着该同学的水杯敲打课桌,引起该同学的不满,上前用脚踢了乐乐两下,把乐乐踢疼了,乐乐就上前咬了这名同学,瞬间该同学的身上出现了一排牙印,出了血点。打完架,两个孩子到教师办公室承认错误,本来以为没事了。谁知有学生告诉了被乐乐咬伤的学生家长,这名家长跑到学校,在与校方、乐乐父亲面前因为情绪失控打了乐乐一巴掌,乐乐当时也比较生气,上前抓伤了这名家长的手,乐乐父亲执意报警,结果不欢而散。
“其他小朋友的家长打乐乐这肯定是不对的,后来乐乐的父亲在家校联络群里说了几句气话,家长之间的矛盾也被激化开来,加上乐乐之前也打过其他小朋友,所以家长就联合起来执意要把乐乐赶出这个班级。”徐瑾说。
徐瑾还说,劝退事件发生后,乐乐一个人端着饭盆去食堂吃饭,还对老师说,他感觉自己要疯了,“孩子昨天跟他父亲说,老师一直陪着他,让他感到很害怕。于是我就跟孩子的父亲解释,我们陪着孩子并不训斥他,只是想多陪陪孩子。如果这个孩子以后遇到什么事情,我会因此感到很内疚的。”
教乐乐数学的沈老师称乐乐是个很聪明的孩子,也很可爱,模仿能力极强,就是情绪激动起来,没法控制住自己。“他很喜欢上数学课,在课上举手也很积极,就是表现不稳定。”沈老师说。
而校方坚持“不抛弃、不放弃”的原则,专门为该班制作排班表,陪读老师全部是学校中层领导和教学骨干,保证每堂课之间无缝对接。
“我对班上那些不让孩子来上课的家长表示非常不理解,遇到什么问题我们学校积极地去解决,但拿孩子当作筹码、不让孩子到学校来上课,以此要挟学校让乐乐换班,我做不到。”徐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三次潸然泪下,“我们遇到的问题孩子太多了,但我们不能去排斥、孤立他们,这样会让他们更受伤。作为老师,更不可能将他赶到教室外面不让他听课;学校也不会将其调班或劝退,这是违反教育教学规定的。”
“我跟家长说,你们挤走了这个孩子,再来一个皮孩子,你们怎么办?继续挤走吗?”徐瑾说,现在很多家长把很多问题都集中在乐乐一个人身上,这对乐乐而言是不公平的;乐乐确实是问题孩子,所以学校更应该花更多的时间去陪孩子,这才叫做因材施教。
针对孩子的在校变现,学校也多次与家长沟通。“劝退事件”发生后,孩子家长承认由于生活压力大,对孩子缺少陪伴,常有打骂,家庭教育方式存在问题,后续也愿意让孩子配合心理医生的辅导。目前,该校一位阿根廷籍学生家长主动表示,愿意为“熊孩子”长期陪读。
心理专家:儿童社会化的过程 从家庭开始 南京市心理危机干预中心主任张纯对“熊孩子”的行为给出了分析。他说,人的心理发育有规律可循,但个体之间存在差异,和家庭环境、教育方式有关。“在这次事件中,‘熊孩子’家长和维权家长首先要做的,就是承认这种差异。”而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父母是第一任老师,儿童社会化的过程正是从家庭开始的。“‘熊孩子’父母都是出租车司机,忙于工作,教育上必然有所缺失,这也直接造成了孩子行为的幼稚。”
同时张纯强调,校园暴力如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再加上现在都是独生子女,因此家长总担心自己孩子被欺负。“家长何时介入孩子的相处,我认为应该以‘孩子是否能自己处理问题’为标准。先让他们尝试自己解决,解决不了再借助外力,有助于孩子人格的养成。”
(1)不能让孩子在学校成天担惊受怕 网友@ALEX华认为:我虽然没小孩,但我知道就算是别人不小心摔了我心爱的手机我都会心疼,更别说是自己的孩子了!哪个孩子不是父母的心头肉!我凭什么要天天为自己的小孩担惊受怕的?
(2)劝退能让家长更好地反思家庭教育的缺位 网友@Mary认为,缺乏关爱和包容可能让这孩子产生了心理问题,孩子家长让他休学一年赶紧看看,别耽误自己也影响别的孩子。学校的想法很好,但是限于师资力量和时间,最终不可能起到很好效果,最重要还是家长要对孩子多关心。其他家长想法更没错,谁愿意自己孩子老被打扰被欺负,为了保护一个孩子要更多孩子出问题吗,得不偿失!校园暴力事件频发还不能引起我们的思考吗,趁孩子还小,这位孩子的家长现在耽误一些时间,以后会省心好几十年!
网友@沉浮也表示,劝退了并不代表代表以后不能念书了,孩子和孩子家长反而可以借此好好反思反思,看看在家庭教育中缺了些什么东西。
(3)“熊孩子”背后是“熊家长”,不劝退就难以引起重视 也有评论说,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孩子何以为“熊”?又是那句俗话,“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家长熊熊一家”。忙于男女接力开出租的乐乐父母,对孩子的教育颇有自己的一套手法,“掐住乐乐的脖子,把孩子掐得快断了气”是他们最新执行的“窒息惩罚”。怎么让孩子不熊?解决方法还是一句老话:擒贼先擒王,治熊先家长。
(1)劝退“熊孩子”,是对他们道德和尊严的二次伤害 有媒体此前针对“熊孩子”被劝退事件发表评论,家长们为自家孩子劝退“熊孩子”,这样的举动是人之常情,本无可厚非。但是他们忽略了一个孩子、一个家庭的尊严、权利与感受。劝退是对“熊孩子”的一种二次伤害,不符合教育公平的理念。网友认为,“熊孩子”的形成与其教育环境有关,此类事件值得所有家长及学校重视反思。
(2)维权之余尚需包容!简单“挤”走孩子,并不利于其他孩子成长 孩子的心理发育有其自身规律,个体在生理与心理上也存在差异,这种差异跟两方面有关,一个是跟家庭的环境有关系,父母亲的教育方式有关;另一方面和文化有关。家长们应该告诉自己的孩子,如何做一个好孩子。知道不好的事情发生后,可以向老师反映,让孩子通过自己的力量,而不是通过家庭的力量给自己提供安全感。让孩子从小就知道,违反了游戏规则和制度,就要受到惩罚。每个人都争当班级制度的维护者、监督者,以此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这样才利于孩子成长。
(3)劝退不如培养“小男子汉”!碰到“熊孩子”也可以是种幸运 碰到一个“熊孩子”,有时能起到独特的教育作用。若班级中都是听话孩子,未必能更好地培养孩子的人格和性格。
作为其他学生的家长,应启发孩子思考如何与“熊孩子”打交道,因为未来进入社会,很可能会遇到相同的事。如果能让孩子通过自己的力量给自己提供安全感,这时“熊孩子”就起到了磨刀石的作用。等过了成长阶段,孩子们甚至会感谢曾经碰到过的“熊孩子”,这对于人格和性格的养成,对于培养“小男子汉”实在是机会难得。
家长和学校应当对“熊孩子”给予更多耐心和关怀,父母应抽出更多时间陪伴孩子,老师应鼓励孩子融入集体、多交朋友,引导其用正确的方式表达自己,而非用恶作剧等行为吸引外界关注。 学校、家长、孩子之间的相互尊重和沟通也是至关重要的。三方应该及时交换意见,平等对待“熊孩子”,而非将其简单劝退,毕竟这不是根本的应对之策。 不少学生家长忽视家庭教育和环境对孩子成长的巨大推动作用,加之工作忙没时间,因此对孩子的关注远远不够,而持续地关注正是将“熊孩子”的消极影响最小化的关键一招。 学校和家庭应教导所有孩子严于律己,产生矛盾时尝试自己解决,同时学会发现同伴的闪光点,取长补短。老师和家长只需做好引导即可,而非替孩子做决定。 来源:中国教育报,版权归作者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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