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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这些招儿,你中了吗?

 奇人大可 2016-06-27
民间借贷之挖坑大法揭秘
最近几年,全国法院都很忙,忙啥?忙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很多人也许会说,民间借贷有啥可忙的,挺简单啊,事实清楚,判决容易。但小编要告诉你,千万别这么想,民间借贷中各种套路各种招,而且都是损招阴招,防不胜防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罗列一下:
1、借款先扣利息。
如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而李四实际仅向张三现金交付9万元,预扣利息1万元,而张三出具的借条上载明借款数额为10万元。届期后,张三未及时还本付息,李四拿着10万元的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诉讼中,张三辩称实际只借款9万元,却无法举证。
2、重复出具借(欠)条。
如陈某向王某借款20万元,过一个月后归还5万元,在王某要求下陈某再次向王某出具一张借款15万元的借条。嗣后,王某拿着两张借条(一张金额20万元、一张金额15万元)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归还35万元本金及利息;而陈某辩称实际只欠王某15万元。
3、阴阳合同。
如赵某向钱某借款10万元,借条书面约定利率为月利率20‰,而双方实际约定按月利率60‰计付利息,赵某在支付了一段时间的利息(往往是现金支付)后因无力负担停止支付。后钱某诉至法院。诉讼中,赵某辩称已支付大量利息,该利率标准明显超过法律规定,超过部分应计入已归还的借款本金。
4、出借人口头指定借款人支付本息至他人账号。
王某向张某借款20万元,后张某口头指定王某将借款本息支付至孙某账号,在王某支付了部分或全部本息后,张某拿着借款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息,且不承认其指定王某将借款本息归还至孙某账号的事实。
5、填空借条。
出借人打印好借条格式,在出借款项时填空,借款人往往只签名字,其他出借人、借款金额、借款利率等均由出借人填写,甚至空着不填。后出借人诉至法院,而借款金额、利率等均与实际约定不符。
6、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
陈某向蒋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利息为月利率60‰,到期后,因陈某未及时归还本息,双方按月利率60‰计息后将利息列入本金重新出具了借条。后蒋某以新的借条诉至本院。陈某主张原先计付利息过高,但没有任何书面依据。
7、身份不明。
张某向王某借款,双方约定请陈某见证。陈某直接在借条下方签名,未注明是借款人、担保人,还是见证人。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与张某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小编见过最奇葩的一张借条,是因为借款人签名与主文区相距甚远,出借人干脆在中间自行新增了一个新的对借款人不利的出借条款。世界上最远的距离莫过于你我相距数厘米,你却要我多付几十万大毛。
简单的民间借贷有这么多招,你一定没有想到,但小编告诉你,这些情形在法院都是经常能碰到哦。而且小编还告诉你,上面这些情形中,债务人往往会由于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小编提醒
1、在借款还款过程中,尽可能的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现金还款或支付利息的,一定要及时要求对方出具收据。
2、一定要验明正身,“向谁借、还给谁”一定要一一对应,还到其他人账号的一定要有书面依据。
3、尽可能不要重复出具借(欠)条,即使真的要出具,也要在新的借条中载明借款金额组成及来龙去脉并收回原借条。
4、要特别留意格式合同,一定要看仔细填好写全,对出借人、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都填清楚,核实准确。
5、为防止对方变造合同,签名要注意紧跟主文区,合同要一式两份。

民间借贷利率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供稿: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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