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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社会学的几个基本概念

 无艺识 2016-06-27
“理解社会学”的几个基本概念(一)
于庆毅
(内蒙古大学2008级社会学系)
[摘 要]“理解社会学”是马克斯.韦伯在社会学研究中针对社会科学的独有特点(不同于自然科学)而创立的一套博大精深的理论。而“理解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是韦伯其它思想理论的源头,本文试图通过对“理解社会学”的几个基本概念(社会行为、意向、动机、理解)作简单的梳理,以期能够学习进而理解韦伯的理论基础,并试图通过整理,希望能给自己及读者带来新的思考方向。
[关键词] 社会行为 意向 动机 理解
“理解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人(单个人或很多人)的行为(所谓是否是社会行为并不是以所做同类行为的人数的多少来区分的),而人作为文化、历史、社会领域中以主观能动性来行为的一个个不同的个体组成的主体,若仅仅用适用于研究自然科学的方法去研究,显然是行不通的(当然不能否认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在研究人的行为时能起到一定作用,杨善华教授讲到“自然科学充其量只能通过把所观察到的事件与自然法则相联系的办法解释这些事件”)。韦伯的“理解社会学”大概就是基于这样的思考为出发点,注重运用理解的方法研究社会科学,因此,“理解”便成了“理解社会学”的独特之处,是一种“止于至善”(与实证主义研究方法不同,理解社会学不仅仅研究因果恰当,而且追求意向恰当,包容性更广,其力求社会科学研究的严谨与完美的结合以期达到至高的境界和登峰造极的地步)的研究方法,其难度也可想而知。
韦伯是这样定义社会学的概念的:“社会学(这个使用上含义十分模糊的词在这里所理解的意义上)应该称之为一门想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为、并且通过这种办法在社会行为的过程和影响上说明其原因的科学。”所以,在这里首先必要解释的几个基本概念即是:社会行为、原因(意向、动机)和理解。
一、社会行为
韦伯在社会行为的概念中将社会行为定义为:“社会行为(包括不为或容忍)可能是以其他人过去的、当前的或未来所期待的举止为取向(复仇从前的攻击、抵御当前的进攻、对未来进攻的防护措施)。
这里划分行为是否属于社会行为最重要的一个限定标准即是行为是否“以其他人的举止为取向”。其他人可以是单个的个人或者人数不定的很多人,也可以是熟人或者完全不认识的人。韦伯举的一个例子就能很好的说明:当一个
人接受货币的时候(这个行为)即以某个人或者很多人将来作交换时也会很乐意接受它(这个举止)为取向的。
但是,韦伯强调,在这个意义上,并非任何方式的行为都是社会行为:(一)仅仅以期待客观物体的效用为取向的行为不是这个意义上的社会行为。(二)并非任何方式的人与人的接触都具有社会性质,而是只有自己的举止在意向上以别人的举止为取向时才具有社会性质。(三)社会行为既不与若干人相同的行为相一致,也不与受其他人影响的任何行为相一致。此外,对他人行为的模仿也不都是社会行为。当然,这几种情况的区分是很模糊的。(本文暂不举例,详见“经济与社会”上卷一书---社会行为概念。)
二、原因(意向 、动机)
在韦伯那里,“意向”有这么几种分类:(一)实际存在的意向:1.存在于一个行为曾经有过的意向;2.一般地或近似地存在于行为者们曾经有过的一系列情况之中的意向。(二)存在于某种用概念构想的纯粹类型的行为者或被作为行为类型而设想出来的行为者主观上认为的意向。并不是某种客观上“正确的”或者形而上学地探讨出来的“真正的”意向。他还讲到,意向的,也就是说可以理解的行为,在心理过程的某些情况中是根本不存在的,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只有专家们才了解其存在。
显然,这种分类及解释并没有让我们清楚的了解“意向”这个词。本文在反复理解“意向”并结合韦伯对“动机”等概念的分析有了自己的看法。“意向”即是与行为的相关因素(可能是行为的条件、手段、目的等等)。与行为相关因素很多,但是有的相关因素,行为者可能并没有清楚的意识到,所以就有了这样的区分,即“所认为的意向”也就是行为者行动的主观意向,还有一些客观存在的但是行为者并没有清楚的意识到的意向也会在这个行为过程中客观的影响着行为(也因此可能会对行为者的行为目的的效果产生一定的偏离)。
韦伯讲到:“‘动机’就是意向的相互关系,在行为者本人或观察者看来,这种意向的相互关系似乎是一种举止的意向上的‘原因’。”恰好,韦伯的“动机”就与本文解释的:“‘意向’即是与行为的相关因素”相一致了。“动机”若从意向上去把握,便更有利于“理解”。
三、理解
理解对于每一位研究者本身来说,都力争理解的明确性来满足自己的需求,然而,对于有些理解是很难做到明确的,因此,根据理解对象性质的(或内容的)不同、理解主体(或研究者)理解的目的不同,理解就有了不同的层次。但是往往,对于理解的分类或解释其界限是很难划清的(但这也只能并不是最重要的),所以(为了更直观的理解韦伯的“理解”)经梳理,对韦伯的“理解”,作了如下三种分类或解释。
分类一:理解的明确性可能是
(一)具有理性的性质(具有逻辑或数学特性)。在这种情况下又存在三个层次:1.直接的、明确的完全理解。例如:一个人说出:3*3=9或者根据这个定理正确的推出9/3=3的结论,我们可以做到完全理解。也就是说从我们认为的“已知的经验事实”(普遍认可的)出发,明确的得出结论我们是能够完全理解的。因此,这种完全理解是有前提的即“普遍认可的已知的经验事实”,当个人行为(根据自己认可的经验事实为取向时的)的这种取向前提不被他人所理解或接受时,就出现了第二个层次。2.不能十分明确的理解。即我们对行为者以其经验赖为取向的行为不能十分明确的理解,而且往往这种行为者的经验越偏离我们的行为经验时,我们就越不能理解其行为。当这种行为基于的经验或价值观完全与我们不符时,就出现了理解的第三个层次。3.完全不理解。尤其是当行为建立在以宗教或极端的价值信仰为前提的时候,我们往往只能把其当作一种既定的事实接受却完全不能理解。
(二)具有感觉上可以重新体验的特性。要理解一个人并不必成为那个人。即把自己放在行为者所作行为的环境当中去重新体验行为者,尽管这种理解的程度有不会超过行为者本人的可能性,但是我们也能从意向的感觉上理解它们,进而从理智上预计它们对行为的方向和手段的影响。例如:当一个人基于十分愤怒的情绪情况下,我们可以理解到这种情绪将对其将作出的行为的影响。
分类二:(一)对一种行动(包括一种见解)的所认为的意向作现实的理解(当然也可能是完全理解、不能十分明确的理解和完全不能理解)。它包括:1.对思想合乎理性的现实理解。例如:我们理解的3*3=9这个定理的意义;2.对情绪的非理性的现实的理解。例如:对一次表现在脸部非理性的动作中的愤怒的理解;3.对行动作合乎理性的现实的理解。例如:对一个劈柴的人或者一个用枪瞄准一个动物的行为的理解。然而,根据认识者认识的目的或层次需要,更深一层的理解就是(二)解释性的理解,即从动机的层面理解。例如当一个人写出3*3=9这个定理时,接下来这个人将这个定理应用到一次买卖的账目或者一项技术的计算或者其他的行为中时,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定理“属于”这个行为的相互关系之中,因此获得了一种我们对这个行为可理解的动机(即意向的相互关系)。从动机方面理解劈柴的行为时,劈柴者或者为了换取工资;或者为了他自己的需要;抑或是为了锻炼身体(合乎理性的);还有可能是因为他在发泄一次激动(非理性的)而采取这次劈柴的行为。再者,从动机方面理解一个行为者的愤怒,或许是因为嫉妒或受伤害的虚荣,受污损的名誉(受情绪制约的,因而动机上是非理性的)。所有的这些都可以是理解的动机(即意向的相互关系)。因此,我们可以把这些理解看做是对一个行动的解释。所以“解释”对于一项研究行为意向的科学正好意味着:把握意向的相互关系即动机。
分类三:“理解”在所有的情况中都是“解释性的把握”。因此,尽管这种解释具有再强的明确性,归根其只不过是一种明确的因果“假设”。(一)个别情况下现实所认为的意向(在作历史的观察时);(二)一般的或接近的所认为的意向(社会学的大规模的考察);(三)为一种经常现象科学构想出来的纯粹类型(理想类型)的意向或意向的相互关系。之所以是“假设”,是因为“理解”一方面受到几方面的障碍,另一方面其往往没法得到真实的检验。障碍主要是:1.被假托的“动机”(这里首先说的是未被承认的动机),往往用以掩护行为者的真正的动机。2.同类(相同、近似)行为背后的个人动机往往不同,一般情况下,形式是相同的,然而在决定性的一点上是不同的,即在各自实际重要性方面是不同的,这也是比较社会学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尤其是概括性的理解同类行为时会有出错的可能。在这里注意的是同类行为和同类意向行为区别。3.在“动机斗争”里,不同行为者到底给予其多大程度的重视,又表现出何种程度的相对力量,往往不能一致,又在多大程度上一致,是无法估计的。只有斗争的实际结果才仅仅能予以启发。诚然,对行为动机的理解、阐释只不过是用“思想实验”的不可靠手段。即便在很多似乎很明确的历史事件研究中,大多依旧缺乏哪怕是仅仅一种不完整的检验的可能性,于是,“理解”最终仍然只是“假设”而已。
上述三种对于“理解”的分类,其界限及标准是较模糊的。但是,韦伯的“理解”一步步走向更深的一个层次,也正是这个原因,让“理解”举步维艰。
[参考文献]
[1]侯钧生(主编).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
[2][德]马克斯·韦伯(著):社会学的基本概念[M].胡景北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4月.
[3][德]马克斯·韦伯(著):经济与社会(上),[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
[4][法]让.卡泽纳弗(著):社会学十大概念,[M].杨捷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
[5]杨善华、谢立中(主编):西方社会学理论(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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