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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如何利用“保险担保机制”?

 深圳谢律师 2016-06-27

诉讼中的“保险担保机制”有待制度保障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16-06-19 第87期

作者:民主与法制时报社记者 武浩然   时间:2016-06-19   


责任保险担保作为一种创新的担保方式,越来越多地被各地法院所认可,其以“低成本、高效率、零风险”的优势,为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有效地化解执行难提供了新路径。


近日,由法律生态平台LawsGo举办的“全国首届诉讼保全保险司法实践及操作实务论坛”在北京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学者、律师、保险从业者以及民商事法官等百余人参加了此次论坛。


据此次论坛主持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李量律师介绍,责任保险担保作为一种创新的担保方式,越来越多地被各地法院所认可,其以“低成本、高效率、零风险”的优势,为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有效地化解执行难提供了新路径。


据相关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5月,全国约有19家高级法院、60多家中级法院已明确发文,将保险担保引入诉讼财产保全领域。


然而,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发展并非是一帆风顺的。据一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由于责任保险担保机制运营经验欠缺、理论研究尚浅、各地司法标准不统一,暴露出的问题亟待解决。


记者调查发现,对于保险担保机制,国内有些省高院已明确发文,但基层法院并未实际运用;有些省高院虽未发文,但地方法院已有许多成功的案例,其根本原因在于各法院及法官的认知程度不同、无统一规定所致。


有专家指出,针对责任保险担保机制因地而异或因承办法官而异的现状,亟待制度的保障,否则法律的公平原则将难以真正实现。


责任保险担保带来便利


“要不是保险公司的保函担保,我即便是赢了这场官司,恐怕都拿不到钱。”做生意的张爱民(化名)告诉记者。之所以发出这样的感慨,是因为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担保,得到了法院认可。他向保险公司支付少量的保费,就成功保全了被告的财产,在胜诉后财产得到了法院的有效执行。


张爱民是河南郑州人,2015年初,由于生意上的往来,其被合作商家欠下30余万元货款,而约定还款期限到了,对方却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在此情况下,张先生拿出欠条、货单等相关证据,一纸诉状把对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要起诉对方,首先要把对方财产保全。”这是其委托律师对他的忠告。没有任何诉讼经历的张爱民一头雾水,经其了解得知,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将财产转移,需自己提供相应现金或者抵押物作担保,将对方财产进行保全,以便胜诉后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此前,法院允许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有现金担保、银行保函担保、实物担保和担保公司担保等。经多方了解,张先生做了简单的对比。


如果将自有资金和财产担保,自有资金和财产则会被法院查封冻结,解封期限无法确定;如果用担保公司担保,其收取的费用相对较高不说,同时还需要自己提供反担保。而根据现实情况,张爱民的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提供相应现金担保,自家房产也已被抵押在银行,无法再作担保。


张爱民告诉记者,在全家人都为此事愁眉不展时,他听说责任保险担保具有费率低廉,不用提供押金和担保物等优势,可解燃眉之急。


此时,他在某保险公司购买责任保险后,成功递交到了法院,被告的财产才得以保全。


据记者了解,责任保险,是财产保全申请人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约定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权利义务。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财产保全责任险约定,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责任保险担保大大降低了保全担保的门槛,为申请人提供了风险保障,优势非常明显。除此之外,保全速度之快,可有效减少被告将财产转移的风险,有效解决民事诉讼“执行难”的问题。


保险担保机制需制度保障


不是所有的人都像张爱民那样幸运。在河北,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告诉记者,在其办理的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中,为了解决当事人无力担保这一难题,其多次向法院提出责任保险担保这一方式,法院都以无文件参考为由拒绝了该律师请求,导致当事人的保全工作陷入困境。


记者随机走访了河北邢台、廊坊几家法院,负责人称,保险担保方式还未得到实际运用。


而在北京市的一些法院,对责任保险担保方式持似是而非的态度。一当事人告诉记者,“我曾在诉讼保全中将房产作抵押担保,而房产评估报告出来后,法院表示该担保不可用,也未说出足够的理由。无奈之下,我和委托律师据理力争,要求运用保险担保方式,法院最终也接受了。” 


对此问题,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刘春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诉讼保全在诉讼环节中是一大难题,其对胜诉后的顺利执行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各地如果没有统一标准及指导意见,该项机制将难以规范、有序运行。


刘春律师称,近两年诉讼保全责任险得到了法院认可,在减轻当事人负担的同时,也加快了诉讼环节的效率。在此,希望尽快打破责任保险担保在实际操作中因地而异或因承办法官而异的现状。


业界人士对保险担保机制的探索


为破解这一难题,一些业内人士乐此不疲地对此进行探索。


在“全国首届诉讼保全保险司法实践及操作实务论坛”上,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马军,站在法官视角描述了对责任保险保全的要求及展望。


作为该院制定的《关于在民商事审判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的规定》的主要执笔人,马军提出,首先对于申请人提供保险担保材料应严格审核,防止因审核不严导致错误的发生;其次,对保险公司提出了几点要求:一是保险公司应该更加规范化模板,并建立专门的对接部门或对接人员,便于工作的开展;二是结合我国现状,打造保全保险的专业条款;三是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地进行赔偿,如保险公司将条款制定的过于苛刻,该项机制也将无法持续。


事实上,责任保险担保作为新生事物,一些业内人士对其本质属性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保险事业部付海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当前的各地司法实践来看,各地法院判断保全错误的标准不一,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普遍认为应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但是仍有部分基层法院以无过错责任作为归责原则,给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带来风险的不确定性,建议在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中予以明确。”


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李舒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以防范因保全错误而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而根据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应以法律规定和保监会的批准为限,仅通过目前进行的产品‘备案’,保险公司并未取得从事‘担保业务’的资格和资质。而在司法实践中,各主要法院对保险公司的要求是出具‘保单保函’,其内容具有明显的‘担保’特征。因此,对于保险公司从事的该项业务的法律性质,在理论上还存在一些争议。除此之外,该类保险业务下所涉具体法律关系、险种及责任性质和认定等方面,由于相关研究不足、司法案例较少,因此,也需要进一步厘清。”


此次论坛紧跟保险担保机制发展现状,结合各地司法实践,由法官、律师、保险从业者代表分别进行发言,对推动责任保险担保在诉讼中的作用,提高司法效率、破解执行难、树立司法权威具有积极的意义。


在最后的互动环节,与会者就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棘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分析,并呼吁全国应出台统一的司法解释,使得该项机制更加健康、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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