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们推送了文章【省卫计委明确:办“独生子女证”无时间限制,7月以后也没问题!】后,又有朋友求证这样一条朋友圈传言: 男60退休、女50退休一个孩子家.从7月1日开始到当地居住的居委会报名、可申请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扶助资金、每人960元……哈报记者与省卫计委核实得知,以上传言也是假的!
另外还有好多朋友搞不清,这个好多人怕错过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究竟都有什么用。这里,小编就带领大家了解它的全部用途!
根据2016年4月21日修正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以下优待: 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照顾; 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
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 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 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 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处理; 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补助费、补充养老保险资金,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对计划生育家庭在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就医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待和奖励。
哈尔滨日报记者 张焱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网站 编辑: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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