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查看大图) 新三板挂牌业务的最终目的是为企业设计适合的挂牌方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而这一切的前提在于清晰的了解企业的各方面状况。如果在尽职调查层面出现纰漏,势必会影响后续工作的质量甚至挂牌的成败。 因此,Thaw团队*针对尽调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对每个审核要点做了知识穿透,整理成文。以期帮助读者准确完成尽调工作,提高尽调效率。 第一期介绍的审核要点是债权出资,当目标公司有股东以债权出资时可参考本文的审查及解决方式。 本文由thaw团队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与来源 一、常见形态
根据股转系统要求,我们在实务中重在审核以下内容:

二、审阅文件及方法
实务中,我们以股转系统要求为导向查阅相关文件:

三、解决方案
实务中,我们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措施:
(1)对于用于出资的债权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的,出资人应该全额以现金置换,并由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同时,股东应出具承诺,对此出资瑕疵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2)对于债权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或债权无真实交易基础的,应当以现金置换存在瑕疵的债权(真实性能够确认的债权不必置换)。在置换程序之前,可由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将以现金置换瑕疵债权,同时,实际控制人承诺,对瑕疵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现金置换应当履行下列程序。首先,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决议以现金置换存在瑕疵的债权。其次,瑕疵出资股东以现金履行出资义务,并由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3)若债权出资未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未经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验资时,我们一般采取以下解决方案:
方案一:以现金置换未评估、未验资债权。
A.如实披露本次出资的具体情况。
B.目标公司应尽快要求其股东以现金或其他经评估的出资置换未经评估出资的债权。
C.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书面承诺。
方案二:对债权进行追溯评估。
如果债权还能进行评估,应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债权进行追溯评估,确定债权是否具有增减值。
方案三:对未评估情况进行合理解释。
如果用于出资的债权没有评估,但债权是货币债权,金额确定,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债权的真实性,并经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了验资报告,可以认为虽然存在程序瑕疵,但公司实际不存在出资不实,不会对挂牌构成重大障碍。
(4)当用于出资的债权存在权利负担时,我们一般采取以下解决方案:
方案一:出资人全额以现金置换,并出具验资报告,确保出资已经履行完毕。
方案二:出资人提供等额担保并出具承诺函,以确保该债权的实现。
(5)当债权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因仅有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非货币出资的比例有明确规定,因此若目标公司在2005年至2013年之间设立,且非货币出资比例不符合2005年《公司法》规定的,我们一般采取以下解决方案:
A、如实披露本次出资的具体情况。
B、若本次出资后,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则协调行政部门出具确认函及免于行政处罚的书面承诺。(如果已过行政处罚的追诉期,则论述公司未曾因此受到过行政处罚即可。)
四、参考案例 案例一:飞达音响(836017):债权真实性存在瑕疵
案情简介:
根据飞达音响公司的相关会计凭证,香港中邦(飞达音响的股东)的部分出资系由飞达有限对江门飞达的其他应付款冲抵产生,而该债权中3,541,663.55元债权的形成时间比实际出资时间稍晚,存在延期出资问题。另外,经核对公司的往来明细、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江门飞达对飞达有限的债权有9,440,602.01元无法核查真实性。
解决措施:
(1)公司股东香港中邦出具《承诺函》,承诺于2016年1月10日前以现金置换存在瑕疵的12,982,265.56元的出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欢潮承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2015年12月30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股东香港中邦以中国法律允许的方式以现金置换合计人民币13,218,486.00元的出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责任,保证公司不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
(3)何欢潮出具《确认函》,同意受香港中邦委托代为缴纳上述款项。何欢潮于2016年1月15日向公司支付投资款人民币13,218,486.00元。2016年1月18日,正中珠江出具《验资报告》,验证出资金额已投入公司。
案例二:光华伟业(836514):子公司债权转股权未经评估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3日,光华伟业子公司孝感易生作出股东会决定,同意将孝感易生的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至2866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中,1866万元由光华伟业以其持有的孝感易生1866万元债权转增。根据公司说明及律师查阅孝感易生的工商档案,孝感易生本次债权转股权所涉及的债权未经评估。
解决措施:
律师对未经评估进行合理解释。不会造成出资不实的情形。该债权虽未经评估,但根据《验资报告》,孝感易生本次债权转股权系以借款本金所形成的债权转为股权,且出资已到位,不会造成出资不实,对挂牌造成实质性障碍。
案例三:威龙再造(837630):债转股未评估,货币出资额低于法定最低限度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凤国保以对威龙有限的578万元债权转为股权出资,该次出资经过了股东会决议同意,取得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并向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但未聘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债权进行评估。
2008年5月,凤国保以对威龙有限的372万元债权转为股权出资,该次出资同样未经评估作价,同时,本次债权转股权后,威龙有限全体股东以货币出资的比例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不符合当时《公司法》的规定。
解决措施:
(1)进行追溯评估。针对2015年10月的债转股未评估的瑕疵,威龙有限聘请评估机构对本次债权股所涉及的578万元债权进行了追溯评估,评估报告显示,威龙有限本次债转股的应付凤国保的债务账面价值为578万元,评估值为578万元,评估无增减值。
针对2008年5月的债转股未评估瑕疵,威龙有限聘请了评估机构进行追溯评估,根据评估报告,该债务账面价值和评估值相等,评估无增减值。
(2)以现金置换部分债权出资。针对2008年5月债权出资后货币出资比例不合法的瑕疵,2015年5月,威龙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凤国保用货币资金置换现注册资本中债权出资人民币300万元。其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验证了凤国保用货币资金置换债权出资的出资情况,置换后货币出资比例为35%。
案例四:泰山体育(837739):公司的货币出资低于注册资本的30%,存在被处罚风险
案情简介:
山东泰山在线公司于2009年3月20日收购了深圳泰山在线公司全部股权。由于公司属于技术驱动型公司,前期研发投入资金大,资金来源于股东借款。山东泰山在线公司以借款方式向公司投入资金。公司本次债权转股权之后,公司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的30%,不符合当时《公司法》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解决措施:
论述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1)债转股经行政机关批准。2010年11月15日,公司向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了债转股增加注册资本的申请,得到了批准。
(2)新法已取消限制。现行有效的《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对股东货币出资最低比例的限制。
(3)不存在行政处罚风险。《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了实体问题适用旧法,但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更为有利的,应适用新法。因此公司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五、其他相关知识
想要充分掌握这一审核要点,我们还需了解以下知识:
所谓债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抵缴股款。
对于用于出资的债权是否可以存在权利负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均未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参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关于股权存在权利负担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当债权存在权利负担时,由于债务履行的不确定性,设置权利负担的债权不能用于出资。
六、涉及法条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制定,2013年6月20日起施行)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20日颁布,2014年3月实施)
第六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4.《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七条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第八条 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二)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第九条 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本期执笔: Thaw律师团成员 封翎 法律知识工程师 王心茹 *Thaw团队 Thaw是由罗毅、王越、刘倩三位律师共同创立的一个全新法律服务协同及知识管理平台。 Thaw是一个英文单词,意为融化、解冻,破解坚冰; Thaw是一个机制,在新的体系建立全新法律服务协同方式及知识管理方式; Thaw是一个模式,未来将建立无边界团队,律师将共同协作开发并完成项目,也将共同工作学习,打破空间和距离的局限;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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