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柏拉图到阿奎那,都喜欢用万一,比如说法律的时候,就会举例:你骗别人固然不对,但如果是善意的谎言呢。老是重复强调这种逻辑,这他妈谁不懂?法律本来就不是尽善尽美】 任何思想和学术都有一个再研究、再发现的过程。(这是我们学习法学经典的原因) 绕开经典而去演习律法无异于缘木求鱼。 学习与研究的目的在于唤起当下的自我觉醒。 归根结底,所有伟大思想家通过他们的伟大作品,所要追求的目标无非是怎样实现人类行为的理性化,而让政治变得更加文明化。这些问题分解为如下12大关系:神权与俗权的关系,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自由与权威的关系,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正是围绕这些问题的研究,思想家们提出了不同的政治学说,正义论,自然进化论,强权暴力论,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论…… 1.《理想国》 柏拉图的名字是其师苏格拉底所起。 Academy源于柏拉图最初创建的阿卡德米学园。 格劳孔认为:正义的本质就是最好和最坏的折中。(成果不正义的甜头和不正义的苦头后) 柏拉图强调,国家的正义在于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 《理想国》,最大价值在于把正义作为一个至高无上的价值评判体系引入政治社会科学的研究之中。 亚里士多德知识渊博,被称为百科全书式的学者。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柏拉图是唯心主义思想,亚里士多德抛弃他那种思想,并在著作当中严厉的批评。“我爱吾师吾更爱真理”。 人天生就是政治动物。 亚里士多德理想城邦的财产制度是“产业私有而财物公有”。(我觉得这有点像人民公社) 理想城邦的适当的人口疆域和富有精神的成员可达到至上的幸福。(通过教育获得幸福) 3.《国家篇》《法律篇》(西塞罗) 西塞罗那个时代,要想出人头地只有两条路可走,要么从军建功立业然后从政,要么从事法律职业取得声望然后从政。 罗马人更强调实践,希腊人更强调理论。 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阿奎那,洛克都认为混合政体(后者曾说:“君主制吸引我们是由于我们对它们的感情,贵族制则由于它们的智慧,民众政府则由于它们的自由”。所谓混合政体就是将这这三者结合。单独的任何一种政体中都不可能有共和国存在)是理想的政体。 国家是一个民族的财产。 没有什么比自由更可爱。 真正的法律就是符合自然的理性。 正义具有普遍约束力不能为法律(投票,法令或君主的命令)所改变。 没有法律的国家不是国家,不正义的法就不是法律。 阿奎那把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人法。阿奎那认为人法从属于自然法,认为法律是否有效取决于它的正义性。“公理和正义全在于某一内在活动与另一内在活动之间按照某种平等关系能有适当的比例”。 实现正义有两种方式:神的赋予,世俗权力的判断。 他把禁止自我毁灭作为自然法的普遍法则。 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 霍布斯:《利维坦》 国家是“人造的人”。霍布斯认为人模仿上帝创造和治理世界的艺术创造人造动物。 自然使人在听力和智力两方面相加后能及时分享的人与人之间差别补助一事一个人能要交错的超出别人说要求的任何利益。 自然律的核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霍布斯认为,自然权利就是每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保卫自己) 第一自然律:寻求和平,信守和平。 第二自然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第三自然律:守约。第四,第五…… 抵御外来侵略(国家产生的原因) 主权代表者的职责是为人民求得安全。 霍布斯认为畏惧与自由是相容的,人们在国家之间由于畏惧法律而做的一切行为都是行为者有自由不做的行为。自由与必然是相容的,人们的自由行为由于来自人的意志,所以就是出于自由的行为。 霍布斯生前和死后,其学说常常被认为罪恶之源。《利维坦》,出版后,在西方有实用或不思主义一词来形容他在利维坦中所描述的一种无限制自私的,而野蛮的竞争情况,霍布斯也经常被人用以形容无神论以及“强权就是公理”的观念。 霍布斯终身未婚。 《政府论》 洛克终生未娶。 因为立法权和执法权常常分离的所以需要有特权对没法律规定的事情作出裁判。 《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提出了刑法不惩罚思想的论断。 孟德斯鸠认为,如果贵族和平民混为一体一样只要投一票的权利,那么共同的自由就会成为对他们的束缚。所以两者都应该有立法权,剩下的就是这两种权力需要一种调整权。(他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他出身于贵族,因此注重维护贵族权益) 孟德斯鸠认为宗教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是一样的,是让人们安居乐业的可靠保证。 宗教的主要力量来自人们对它的信仰,而人的法律的力量则来自人们对它的恐惧。 《社会契约论》 卢梭认为强力只能让人们服从,而不能产生合法的统治权力。所以国家的权力来源只能靠契约。签订社会契约是人们实现真正的自由。 梅因:《古代法》 古代法律进化三个发展阶段:王权时代(习惯),贵族统治时代(习惯法),共和政治时代(法典)。 社会静止是常态,社会进步是例外。 社会的需要和观念总是或多或少领先于法律,这些缺口,需要运用法律拟制,衡平,立法来时法律与社会相协调。 从身份到契约,进步社会法律演进的著名公式。 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功利原理,也可以称为最大幸福和最大快乐原理,构成边沁学说的基石。 “如何估算快乐与痛苦的值” “惩罚与罪过间的比例” 有人批评,视功利主义为极端利己主义学说。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 要透彻理解黑格尔的法学思想,务必要深入了解黑格尔的哲学体系,就必须知晓黑格尔关于绝对精神的概念。 《联邦党人文集》 一部治国的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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