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税讯会员问: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是从5月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算起还是1月份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规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因此,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营业额,也就是说从2015年5月开始算起。 本文版权属于每日税讯所有,转载请标明作者及来源于《每日税讯》,版权及商务合作010-63396516,《每日税讯》公众号欢迎作者投稿,投稿邮箱ddlmm@vip.163.com。 如果对本文感兴趣,请加入我们的微信讨论群,“税务检查”和“营改增”讨论群请加管理员“ll18800113632”申请,“税务并购”和“国际税务”讨论群请加管理员“mrsx99”申请,发送验证信息:“我是(单位名称)+(网名)”,申请入群,对无单位和不方便透露单位的网友,我们保留不邀请入群的权利。也可以致电010-63259456联系税务咨询专家讨论。 喜欢此文记得点赞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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