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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实务
2016-07-01 | 阅:  转:  |  分享 
  
车辆保险理赔实务(2006)



目录



第一部分一般案件处理

接报案和查勘调度

查勘

立案

定损

核损

医疗跟踪、审核及其他费用审核

赔款理算

核赔

结案

赔案单证管理

第二部分特殊案件处理

车险快捷案件

抢救费用支付、垫付和追偿

交强险抢救费用通赔案件

注销、拒赔案件

救助案件

代位追偿案件













































第一部分一般案件处理



接报案和查勘调度



接报案工作流程图:



























































“95518”服务专线是接受报案的中心,所有报案由95518专线归口受理。

一、报案记录

报案记录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询问案情;

△查询出险车辆承保、理赔情况(包括商业机动车辆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生成对应的报案记录;

△确定案件类型(本地自赔案、本代案件和外代案件)。

(一)询问案情

主要询问以下信息:

1.保险车辆的有关信息:保单号码、被保险人名称、号牌号码、牌照底色和厂牌型号等。

2.出险信息: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驾驶人姓名、事故经过、事故涉及的损失等。

其中,事故涉及的损失按“本车车损”、“本车车上财产损失”、“本车车上人员伤亡”、“第三者车辆损失”、“第三者人员伤亡”、“第三者车上财产损失”、“第三者其他财产损失”、“其他”的分类方式进行询问。

3.报案人信息:报案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4.第三方车辆信息:对于涉及第三方车辆的事故,应询问第三方车辆的车型、号牌号码、牌照底色以及保险情况(提醒报案人查看第三方车辆是否投保了交强险)等信息。如果第三方车辆也是本公司承保且在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则一并登记,进行报案处理。

(二)查询承保信息

根据报案人提供的保单号码、号牌号码、牌照底色、车型、发动机号等关键信息,查询出险车辆的承保情况和批改情况。特别注意承保险别、保险期间以及是否通过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约定了免赔额。

无承保记录的,按无保单报案处理。

(三)查询历史出险、赔付信息

查询出险车辆的历史出险、报案信息(包括作为第三者车辆的出险信息),核实是否存在重复报案。

对两次事故出险时间相近的案件,应认真进行核查,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查勘人员进一步调查。

(四)生成报案记录

根据出险车辆的承保情况生成报案记录,报案记录与保单号一一对应。

1.出险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机动车辆保险在一个保单号下承保的,生成一条报案记录;

2.出险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机动车辆保险在多个保单号下承保的,在各保单项下生成对应的报案记录,并在各报案记录之间建立关联关系。

二、告知客户索赔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发生机动车之间的碰撞事故的,应告知客户先通过交强险进行赔偿处理,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商业保险进行赔偿。

(二)如当事人采取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应告知双方事故现场或现场附近等待查勘人员;或在规定时间内共同将车开至指定地点定损。

(三)对于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应提示报案人立即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四)对于通过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约定了免赔额的,如果客户估计的损失金额低于约定的绝对免赔额,应对客户进行如下提示:

1.损失金额低于绝对免赔额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索赔后会引起下一保险期间费率的上涨。

如客户同意放弃索赔,应在报案处理界面上“处理结果”一栏中注明“因绝对免赔额客户同意放弃索赔”,并在报案系统中将报案记录注销,不进行查勘调度。

(五)对于于超出保险期限,明显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况,应向客户明确说明,在报案处理界面上“处理结果”一栏中注明拒赔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在报案系统中将报案记录注销,不进行查勘调度。

三、查勘调度和通知

(一)及时调度查勘人员进行现场查勘

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和不能明确确定拒赔的案件,应立即调度查勘人员进行查勘。

1.调度原则:就近调度、一次调度

同一保险车辆的一起事故,不论生成几条报案记录,只生成一项查勘任务,进行一次查勘调度。

2.打印或传送《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给查勘人员

同一保险车辆的一起事故存在多个报案记录的,应将所有报案记录和承保信息完整告知查勘人员。

(二)事故涉及人员伤亡的,应及时通知医疗跟踪人员

(三)需要通知承保公司的,应及时通知承保公司有关人员

(四)需要提供救助服务的案件,应立即安排救助

对于客户需要提供救助服务的案件,确认其加保了相应救助服务特约条款的,应立即实施救助调度,并记入《机动车辆特约救助书》,按救助案件处理。

对于未加保相应救助服务特约条款的客户,可以协助其与救助单位取得联系。在客户同意支付相关费用的前提下,可以调度救助协助单位赶赴现场实施救助。但必须在《机动车辆特约救助书》付费方式一栏,选择“现场收费救助”项目。

(五)“双代”案件转报案

1.保险车辆在外地出险,应按“双代”实务规定,及时向出险地公司转报案并发送承保信息。

2.外地承保车辆在本地出险的,应按“双代”实务规定,及时向承保地公司转报案。

四、回访

(一)查勘到位情况回访

向报案人进行回访查勘人员的到位情况,并记录回访情况。

(二)定损及结案后回访

定损或结案后,应对定损质量或整体理赔服务质量进行回访,并记录回访情况。

五、报案注销

根据《未决赔案管理规定》,符合报案注销条件的,可进行报案注销处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进行报案注销:

1.重复报案

2.接报案或查勘时,当场能够拒赔的案件



第二节查勘

































































一、查勘前的准备

查勘人员接到查勘调度指令后,应立即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及时与报案人取得联系,进一步核实地点,告知预计到达时间;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约定时间到达现场的,应及时与客户联系并向95518专线报告原因和补救措施。

(二)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了解出险车辆的承保、出险情况;

(三)携带相机、电脑等设备和相关单证,赶赴查勘地点。

须携带的单证有:《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保险索赔须知》、《机动车辆保险快捷案件处理单》、《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及《附表》、《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草图》、《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询问笔录》及《附页》等。

二、赶赴查勘地点

(一)到达查勘地点后,应及时向95518反馈。

(二)到达查勘地点后,应向报案人说明身份。

(三)如果保险标的尚处于危险中,应立即协助客户采取有效的施救、保护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四)对于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或涉及人员伤亡的案件,应提醒事故当事人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三、查勘工作的主要内容

查勘人员应对事故经过和涉及的损失进行详细勘察,并认真做好记录。

(一)查明肇事驾驶人、报案人情况

1.确认肇事驾驶人和报案人身份

(1)查验肇事驾驶人的驾驶证或身份证,或通过交通管理部门对肇事驾驶人的身份进行确认。

(2)核实报案人、驾驶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2.查验肇事驾驶人的驾驶证

(1)驾驶证是否有效;

(2)驾驶的车辆是否与准驾车型相符;

(3)驾驶人员是否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

(4)驾驶人员是否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驾驶人;

(5)特种车驾驶人是否具备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6)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是否具有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3.准确记录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联系方式

(二)查验出险车辆情况

1.查验保险车辆信息

查验保险车辆的保险情况,号牌号码、牌照底色、发动机号、VIN码/车架号、车型、车辆颜色等信息,并与保险单、证(批单)以及行驶证所载内容进行核对。

2.查验第三方车辆信息

涉及第三方车辆的,应查验并记录第三方车辆的号牌号码、车型,以及第三方车辆的交强险保单号、驾驶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3.查验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

(1)车辆出险时使用性质与保单载明的是否相符;

(2)是否运载危险品

(3)车辆结构有无改装或加装;是否有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

(三)查明出险经过

1.核实出险时间

(1)对出险时间是否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进行判断,对接近保险起讫期出险的案件,应特别慎重,认真查实。

(2)对出险时间和报案时间进行比对,是否超过48小时。

(3)了解车辆启程或返回的时间、行驶路线、委托运输单位的装卸货物时间、伤者住院治疗的时间等,以核实出险时间。

2.核实出险地点

(1)查验出险地点与保险单约定的行驶区域范围是否相符。

(2)对擅自移动现场或谎报出险地点的,要进一步调查。

3.查明出险原因

(1)结合车辆的损失状况对报案人所陈述的出险经过的合理性、可能性进行分析判断,积极索取证明、收集证据。

(2)注意驾驶人员是否存在饮酒、醉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的情况;是否存在超载情况;是否存在故意行为。必要时应协同公安交管部门获取相应证人证言和检验证明。

(3)对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对事故真实性和出险经过进一步调查,必要时向相关人员进行笔录询问。

(4)如被保险人未按条款规定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证明事故原因,应在查勘记录中注明。

(5)对于单方事故,应认真核对事故痕迹、做好询问笔录;没有事故现场又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事故经过的,按找不到第三方处理。

(6)对于95518专线通知出险时间接近的案件,须认真核查两起报案中事故车辆的损失部位、损失痕迹、事故现场、修理情况等,确定是否属于重复索赔。

(四)查明事故损失情况

1.确定损失类型

按“本车车损”、“本车车上财产损失”、“本车车上人员伤亡”、“第三者车辆损失”、“第三者人员伤亡”、“第三者车上财产损失”、“第三者其他财产损失”、“其他”分类记录事故涉及的损失。

2.估计事故损失金额

(1)查明受损车辆、货物及其他财产的损失程度,及各方人员伤亡情况。

(2)估计事故涉及的各类损失金额,并逐项在查勘记录中填写。

事故损失金额指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金额,即不考虑事故责任比例、免赔率、免赔额、赔偿比例、分保等因素。

3.记录、核定施救情况

(1)机动车、其他财产需要施救的,应记录被施救财产的名称、数量、施救方式、施救路程。

(2)被施救财产已经施救的,应在查勘记录中记录已发生的施救费用。

(3)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当场协商确定施救费用的,应在查勘记录中注明。

(五)初步判断保险责任

1.对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进行初步判断

应结合承保情况和查勘情况,分别判断事故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商业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对是否立案提出建议。

(1)对不属于保险责任或存在条款列明的责任免除、加扣免赔情形的,应收集好相关证据,并在查勘记录中注明。

(2)暂时不能对保险责任进行判断的,应在查勘记录中写明理由。

2.初步判断事故涉及的险别

查勘人员应根据事故涉及的损失类别、各损失类别的估计损失金额和出险车辆的承保险别,初步判断事故涉及的险别。

3.初步判断责任划分情况

(1)交警部门介入事故处理的,依据交警部门的认定;

(2)当事人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当地有关交通事故处理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协助事故双方协商确定事故责任并填写《协议书》。

(3)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应根据协议书内容,结合当地有关交通事故处理法规核实事故责任。发现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缩小或扩大责任的协议,应要求被保险人重新协商或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六)拍摄事故现场、受损标的照片

1.凡涉及车辆和财产损失的案件,必须进行拍照

(1)第一现场查勘的,应有反映事故现场全貌的全景照片,反映受损车辆号牌号码,车辆、财产损失部位、损失程度的近景照片;

(2)非第一现场查勘的,事故照片应重点反映受损车辆号牌号码,车辆、财产损失部位、损失程度的近景照片。

2.拍摄相关证件及资料

(1)保险车辆的行驶证(客运车辆准运证)、驾驶人的驾驶证(驾驶客运车辆驾驶人准驾证,特种车辆驾驶人操作资格证)。

(2)必要时拓印或拍摄保险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

(七)缮制查勘记录

1.根据查勘内容认真填写《查勘记录》,并争取报案人签字确认。

(1)涉及人员伤亡的,要分别登记保险车辆车上人员和三者车辆、车外人员的死亡、受伤人数。

(2)对于多车互碰的案件,应对所有三者车辆的基本情况在《查勘记录附表》中逐车进行登记。

(3)对于损失情况较为复杂的案件,应在《查勘记录附表》中进行登记

2.重大、复杂或有疑点的案件,应在询问有关当事人、证明人后,在《机动车辆保险车辆事故现场查勘询问笔录》中记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

3.重大、出险原因较为复杂的赔案应绘制《机动车辆保险车辆事故现场查勘草图》。现场草图要反映出事故车方位、道路情况及外界影响因素。

4.对VIP客户案件或小额赔案制定优先处理制度的,应在查勘记录中注明案件处理等级。

四、指导报案人进行后续处理

(一)告知赔偿顺序

发生机动车之间的碰撞事故的,应告知客户先通过交强险进行赔偿处理,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商业保险进行赔偿。

(二)出具《机动车辆保险索赔须知》

1.在《索赔须知》中完整勾选被保险人索赔时需要提供的单证

(1)我公司查勘第一现场的单方事故和责任明确、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双方事故,可不要求交警出具的事故证明。

(2)交强险未在我公司投保的,应要求客户提供交强险保单正本。

2.双方确认签字后交被保险人或报案人。

(三)向报案人提供《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

指导报案人进行填写《索赔申请书》,告知报案人交被保险人签名或盖章后,在提交索赔单证时一并向保险人提供。

(四)约定定损时间和地点

1.查勘时不能当场定损的,查勘人员应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约定定损的时间、地点。

2.对于事故车辆损失较重,需拆检后方能定损的案件,应安排车辆到拆检定损点集中拆检定损。





第三节立案



一、立案前的准备

(一)接收查勘资料,包括查勘记录及附表、查勘照片、询问笔录,以及驾驶证、行驶证照片/复印件等。确保立案人员充分掌握查勘信息。

(二)查阅出险车辆的承保信息。

(三)查阅出险车辆的历史赔案信息。

二、立案处理

(一)判断保险责任

1.结合保险车辆的查勘信息、承保信息以及历史赔案信息,分别判断事故是否属于商业机动车辆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

2.经查勘人员核实的重复报案、无效报案、明显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报案,应提交95518专线进行报案注销处理。

(二)估计保险损失

应区分交强险、商业车损险、商业三者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分别录入或调整估损金额。

1.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的,录入或调整交强险项下的保险损失估计金额。

2.属于商业保险保险责任的,分别在对应的主险险别项下录入或调整保险估计损失金额。

三、立案处理时限

(一)应于查勘结束后24小时内立案

(二)最晚于接报案后5日内,进行立案或注销处理;查勘所涉及的单证可在立案同时或之后收集。

四、立案状态调整和立案注销

(一)立案状态调整

1.立案时,应对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案件状态分别进行标记。

2.立案后,应根据案情分别对交强险或商业保险的立案有效性进行调整,对于不涉及赔偿的险别应加注无效标识。

加注无效标识的条件与立案注销的条件相同,不得随意调整立案状态。

(二)立案注销

立案后,如交强险和商业险均不涉及赔偿,应对立案进行注销。立案注销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不属于保险责任;

2.属于保险责任,但客户放弃索赔;

3.无效数据(垃圾数据);

4.客户已报案,但两年内未提交索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单证的案件



定损

定损工作流程图:











































































一、车辆定损

(一)定损前准备

1.查阅查勘记录,了解承保情况、出险情况

应特别注意查阅承保车型、事故照片,以及是否承保新增设备、近期是否出险等。

2.携带照相机、电脑等定损工具和相关单证,在约定的时间到达定损地点

需携带的单证有:《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代询价单)》、《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附页(代询价单)》、《修理项目清单》、《修理项目清单附页》、《机动车辆保险快捷案件处理单》等。

(二)确定车辆损失情况

车辆定损应会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车损方核定,并在定损结束后由所涉及的当事各方签名确认。

1.确定保险车辆和三者车辆受损部位、损失项目、损失程度

(1)应注意区分本次事故和非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事故损失和自然磨损的界限。

(2)注意对保险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进行区分;并分别确定损失项目和金额。

(3)损失严重的应进行拆检定损

对需拆检定损的车辆,应全程跟踪车辆的拆检,并记录换件项目、待检项目和修理项目。同时,应注意妥善保管修换零配件和待检零配件。

(4)超过本级处理权限的,应及时报上级进行定损或核损。

2.损失拍照

照片应清晰反映车辆整体、局部损失情况和损失程度。对价值较高的受损零部件和需要更换的零部件,应单独拍照。

3.与客户协商确定修理方案,包括换件项目、修理项目、检修项目和残值归属

(1)坚持修复为主的原则

如车方提出扩大修理,或应修部件改为更换时,超出部分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并在《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中注明。

(2)协商确定残值处理方式

残值折归被保险人的,应合理作价,并在定损金额中扣除;我公司回收残值的,按照损余物资处理规定做好登记、移交工作。

(三)出具《损失情况确认书》

1.根据换件项目、修理项目的有关内容,能够当场确定定损金额的,与被保险人签订《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含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和修理项目清单)。

2.对规定需要询报价的事故车辆,按规定进行询价。

3.《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一式两份,经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人、被保险人各执一份。

(四)询、报价

1.根据车辆零部件损失清单,确定是否属上级公司报价车型和询价范围。

2.属上级公司规定的报价车型和询价范围的,向上级公司询价。不属上级公司报价范围的,根据当地报价规定,核定配件价格。

3.上级公司对于询价金额低于或等于上级公司报价金额的进行核准操作;对于询价金额高于上级公司报价金额的,应逐项报价,并将核准的询价单或报价单传至询价公司。

(五)车辆送修

1.应主动向被保险人推荐与我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的协作修理厂。

2.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专修厂修理,应推荐具有保险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

3.被保险人要求推荐、招标修理厂修理的,推荐、招标的修理厂应尽量选择资质为一级的汽车修理厂或专业汽车维修站,不得选择资质低于二级的汽车修理厂。

(六)修复车辆的复检

事故车辆修复完工,客户提取车辆之前,可选择安排车辆复检,即对维修方案的落实情况、更换配件的品质和修理质量进行检验。以确保修理方案的实施,零配件修理、更换的真实性,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

复检的结果应在定损单上注明。如发现未更换定损换件或未按定损价格更换正厂件,应在定损单上扣除相应的差价。

(七)车辆定损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增补定损

(1)受损车辆原则上采取一次定损。受损车辆解体后发现尚有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而未被确认的项目,需要增加修理的,由被保险人填写《保险车辆增加修理项目申请单》。经核实审批后,可追加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

(2)增补定损项目时,应注意区分零部件损坏是在拆检过程中、保管过程中、施救过程中发生,还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造成的损失。

(3)须在修车过程中检验的待检项,应在检验结束后填制《保险车辆增加修理项目申请单》,上报核审后方可增补定损。

2.疑难案定损的处理

(1)对车辆损失金额较大,保险双方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或受损车辆技术要求高,难以确定损失的,可聘请专家或委托公估机构定损。

(2)对保险事故车辆损失原因、损失程度进行鉴定的费用可以负责赔偿。

3.自行送修车辆的定损

受损车辆未经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查勘定损而自行送修的,根据条款规定,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或拒绝赔偿。

在重新核定时,应对照查勘记录,逐项核对修理项目和费用,剔除其扩大修理和其他不合理的项目和费用。

二、非车辆财产损失的确定

(一)第三者财产和车上货物的损失,应会同被保险人和有关人员逐项清点。

1.确定损失数量、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同一保险标的要注意避免重复赔偿。

2.超过本级处理权限的,应及时报上级进行定损或核损。

3.制作《机动车辆保险财产损失确认书》一式两份,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人、被保险人各执一份。

(二)财产损失的确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损失修复原则

(1)第三者财产和车上货物的恢复以修复为主。

(2)无法修复和无修复价值的财产可采取更换的办法处理。

(3)更换时应注意品名、数量、制造日期、主要功能等。

(4)对于能更换零配件的,不更换部件;能更换部件的,不更换总成件。

2.确定物损数量

交通事故中常见的财产损失有普通公路路产、高速公路路产、供电通迅设施、城市与道路绿化等。

相关财产的品名和数量可参照当地物价部门列明的常见品名和配套数量。受损财物的数量确定还必须注意其计算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

3.损失金额的确定

(1)对于出险时市场已不生产销售的财产,要依据原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性,使用市场上同类型产品替代。

(2)定损金额以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4.维修方案的确定

根据损失项目、数量、维修项目和维修工时及工程造价确定维修方案。对于损失较大的事故或定损技求要求较高的事故,可委托专业人员确定维修方案。

三、施救费用的确定

(一)施救费用的界定

1.施救费用是指当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等为防止损失的扩大,采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2.必要、合理的费用是指施救行为支出的费用是直接的、必要的,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二)施救费用的确定

施救费用的确定要严格依照条款有关规定,并注意以下几点:

1.被保险人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施救保险车辆所消耗的费用及设备损失可以赔偿。

2.保险车辆出险后,雇用吊车和其他车辆进行施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在当地物价部门颁布的收费标准内负责赔偿。

3.在施救过程中,因施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如果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可酌情予以赔偿。但在施救时,施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不予赔偿。

4.施救车辆在拖运受损保险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支出,如果该施救车辆是被保险人自己或他人义务派来抢救的,应予赔偿;如果该施救车辆是有偿服务的,则不予赔偿。

5.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赶赴肇事现场处理所支出的费用,不予负责。

6.只对保险车辆的施救费用负责。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涉及两车以上应按责分摊施救费用。受损保险车辆与其所装货物(或其拖带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挂车)同时被施救,其救货(或施救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挂车)的费用应予剔除。如果它们之间的施救费用分不清楚,则应按保险车辆与货物(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挂车)的实际价值进行比例分摊赔偿。

7.保险车辆为进口车或特种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后,当地确实不能修理,经保险公司同意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可予负责,并在定损单上注明送修地点和金额。但护送车辆人员的工资和差旅费,不予负责。

8.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应分别理算。当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相加,估计已达到或超过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时,可按推定全损予以赔偿。

9.车辆损失险的施救费是一个单独的保险金额,但第三者责任险的施救费用不是一个单独的责任限额。第三者责任险的施救费用与第三者损失金额相加不得超过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

10.施救费应根据事故责任、相对应险种的有关规定扣减相应的免赔率。

11.重大或特殊案件的施救费用应委托专业施救单位出具相关施救方案及费用计算清单。





第五节核损



核损工作流程图:







核损是指由核损人员对保险事故中涉及的车辆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的定损情况进行复核的过程,包括事中、事后核损和远程同步核损。核损的目的是提高定损质量,保证定损的准确性、标准性和统一性。

一、核损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车辆损失的复核

1.审查定损员上传的初(估)定损清单及事故照片的完整性

如上传资料不能完整反映事故损失的各项内容,或照片不能完整反映事故损失部位和事故全貌,应通知定损员补充相关资料。

2.换件项目的复核

复核换件项目的重点是:

(1)剔除应予修复的换件项目(修复费用超过更换费用的除外)。

(2)剔除非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项目。

(3)剔除可更换零部件的总成件。

根据市场零部件的供应状况,对于能更换零配件的,不更换部件;能更换部件的,不更换总成件。

(4)剔除保险车辆标准配置外新增加设备的换件项目(加保新增设备损失险除外)。

(5)剔除保险免除责任部分的换件项目。

如车胎爆裂引起的保险事故中所爆车胎,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等。

(6)剔除超标准用量的油料、辅料、防冻液、冷媒等。

如须更换汽车空调系统部件的,冷媒未漏失,可回收重复使用处理等。

3.车辆零配件价格的复核

(1)车辆零配件价格的复核应根据定损系统价格,参考当地汽配市场价格核定。

(2)对于保单有特别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专修厂价格,国产或进口玻璃价格等。

(3)残值归被保险人的,对残值作价金额进行复核。

4.维修项目和方式的复核

(1)应严格区分事故损失和非事故损失的界限。剔除非本次事故产生的修理项目。

(2)应正确掌握维修工艺流程,剔除不必要的维修、拆装项目。

5.维修工时和单价的复核

(1)对照事故照片及修理件的数量、损坏程度,剔除超额工时部分。

(2)以当地的行业维修工时标准为最高上限,参照出险地当时的工时市场单价,剔除超额单价部分。

(二)车辆全损或推定全损的复核

1.全损/推定全损的条件

(1)事故车辆无法施救.

(2)保险车辆的施救费用达到或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3)事故车辆修理费用达到或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的实际价值。

(4)当事故车辆修理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达到或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的实际价值时,可以与被保险人协商采取推定全损处理。

2.全损或推定全损的计算

(1)被保险人收回残余物资

定损金额=实际价值-残值

(2)保险人收回残余物资

定损金额=实际价值

(三)其他财产损失的复核

其他财产主要包括第三者非车辆财产和承运的货物。

其他财产的核损主要包括损失项目和数量、损失单价,维修方案/造价的核损。可参照《非车险理赔实务指南》的定损规范处理。

二、核损结果的处理

(一)核准定损

当核损人员核准定损员初(估)定损清单后,签署核准意见将定损单传至相关定损员。

(二)修订定损

当核损人员修订或改变定损员初(估)定损方案和定损金额之后,将相关要求和修订意见传至相关定损员。





第六节医疗跟踪、医疗审核及其他费用审核





一、医疗跟踪

(一)医疗跟踪是指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医疗跟踪人员对伤亡人员的抢救、治疗过程,死亡原因的鉴定和伤残等级的评定,以及相关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的过程。

(二)医疗跟踪的主要内容是:

1.了解受害人情况、伤情程度。

2.跟踪伤者治疗过程,协调对伤者的抢救和治疗方案。

3.告知保险人可承担的医疗费用范围。

4.对死亡原因的鉴定和伤残等级的评定进行跟踪和调查。

二、医疗审核

(一)医疗审核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按条款约定进行核审的过程。

医疗费用主要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二)医疗审核的依据

1.保险条款的约定;

2.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

3.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三)医疗审核的内容

1.医药费审核

医药费参照医保标准,根据医保用药范围审核。

(1)剔除非医保类药(或丙类药)部分和甲、乙类药品的自费部分;

(2)剔除治疗非本次保险事故导致的创伤而发生的医药费;

(3)剔除无原医院证明的擅自住院、转院、再诊、外购药品费用。

2.诊疗费审核

(1)剔除超过医保标准范围的诊疗费;

(2)剔除超过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定标准的会诊费。

3.住院费审核

剔除超过医保标准的床位费。床位费按住院天数和当地医保标准的单价计算。

4.住院伙食补助费审核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剔除超过标准的伙补费。伙补费按住院天数和当地日补助标准计算。

5.后续治疗费审核

后续治疗费是指受害人身体尚未痊愈,确需继续治疗的,如二次手术费等。

后续治疗费根据受害人伤情和医院意见核定。

6.整容费审核

剔除非为恢复生理功能而产生的整容费。

7.必要的营养费审核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植入性材料审核

植入性材料是指骨科、脑外科、口腔科及其他相关学科以恢复功能(非美容或整形)为目的而永久或临时性植入人体内的材料。

植入性材料分国产普通型、国产特殊材料、进口材料等。

(1)按当地医保标准,剔除国产普通型、国产特殊材料、进口材料的自负比例部分;

(2)剔除治疗非本次保险事故导致的创伤而植入的材料费用;

(3)剔除非以器官功能恢复为目的的整容、整形植入材料费用;

(4)剔除烤瓷牙费用超过普通种植牙费用部分。

三、其他费用审核

(一)其他费用主要是指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交通事故支出的合理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二)审核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标准审核

1.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6.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7.残疾辅助器具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8.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9.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原则上最后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审核中应注意的问题

1.死亡补偿费审核

(1)属地原则:事故发生地或受诉法院所在地;

(2)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对于在城镇已暂住满一年的农村居民,可以按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对于无暂住证明的农村居民,仍按户口薄上标明性质处理。

(3)注意死者实足岁数,上一年度标准在当地执行时限,满60岁及75岁死者的计算年限等。

2.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审核

(2)剔除误工人次、时间不合理的部分,误工费超过前述误工费计算标准部分;

(3)剔除住宿人次、时间不合理的部分,住宿标准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部分。

3.残疾赔偿金审核

(1)按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计算公式计算:

①单等级伤残计算

11-伤残等级 10 残疾赔偿金=

伤残补偿年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②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C=Ct×Cl×(Ih+∑Ia)(∑Ia≤10%,i=1,2,3,……n,多处伤残)

其中:∑的下标为i=1,上标为n。

式中:C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Ct为伤残赔偿总额;

C1为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Ih为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a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2)按事故发生日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4.残疾辅助器具费审核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残疾而造成全部或部分功能丧失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费用。根据普通适用器具价格乘以核定更换次数的器具费用与更换器具的维护费用之和计算。

(1)剔除配制的奢侈型、豪华型辅助器具与同类普通型中间价或合资型器具最低价之间的差价。

(2)剔除超过出险地交管部门标准的器具更换价格和更换年限标准的部分。

5.护理费审核

护理费是指交通事故伤者、残者、死者生前抢救治疗期间因伤势严重生活不能自理,所需专门护理人员的费用。护理费的计算按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基础。

(1)剔除超标准范围的护理费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

(2)剔除超过计费标准的护理费部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6.交通费审核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车旅费标准计算,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火车普通硬席为主。

(1)剔除未提供正式票据,或正式票据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不相吻合的部分;

(2)剔除超普通公共汽车、火车普通硬席以上的交通工具的票价标准的部分。

7.被扶养人生活费审核

(1)调查户籍证明和实际被抚养人情况,剔除超过实际被扶养人数的扶养费金额;

(2)被抚养人有数人的,注意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8.住宿费审核

(1)剔除住宿人次、时间不合理的部分;

(2)剔除住宿标准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部分。

9.误工费审核

(1)误工时间审核

①住院期间的误工时间以实际住院的天数为准,转院后住院时间交叉重叠的时间应剔除;

②剔除无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的误工时间;

③剔除超过《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确定的标准,又无合理证明的误工时间;

④剔除伤残评定后的误工时间。

(2)收入证明审核

①受害人有收入证明的,应提供完税证明,或提供由工作单位加盖公章的包括其他人在内的工资发放表(内有扣除个人所得税的内容);

②受害人无收入证明(包括家庭主妇、无业人员等)的,参照出险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③剔除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为无劳动能力人、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按国家规定已退休人员的误工费。

第七节赔款理算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计算

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一)基本计算公式为:

总赔款=∑受害人各分项损失赔款=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

受害人各分项损失赔款=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各分项赔偿限额的,按各分项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二)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的:

1.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大于等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2.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大于等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按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3.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大于等于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三)保险事故涉及多个肇事机动车的:

各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1.交通管理部门已确定保险事故各方机动车在交强险项下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时,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责任,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

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对事故中所有受害人承担的各分项损失之和

2.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保险事故各方机动车在交强险项下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时,按各被保险机动车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的原则计算赔款。

应根据损失类别分别计算:

△对于机动车、机动车上人员、机动车上财产损失:

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金额÷(N-1)]

△对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上人员、行人、机动车外财产损失:

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金额÷N)

注:①N为事故中所有肇事机动车的辆数。

②肇事机动车中有未投保交强险的,视同投保机动车计算。

③所有受害人指除被保险人以外的所有事故方。

(四)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

各受害人在各分项限额内应得到的交强险赔偿金额为:

对某一受害人的分项赔偿金额=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

(五)受害人财产损失需要施救的,财产损失赔款与施救费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六)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分别在主车、挂车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主车、挂车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的原则计算赔款。

主车与挂车互碰,分别属于不同车主的,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七)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例: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A、B两车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7000元,死亡伤残费用6万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则: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

=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1.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60000/(2-1)=60000元(超过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50000元)

2.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7000/(2-1)=7000元

3.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2+5000/(2-1)=5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其中,A车交强险对B车损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5000/1)/(1000/2+5000/1)]=1818.18元

其中,A车交强险对路产损失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1000/2)/(1000/2+5000/1)]=181.82元

4.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50000+7000+2000=59000元

二、车辆损失险的赔款计算

(一)基本计算公式

公式1:车辆损失险赔款=+施救费用赔款)×(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

公式2:车辆损失险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核定施救费用-交强险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

核定施救费用=施救费用×(保险财产价值÷实际被施救财产总价值)

1.若车损赔款≥保险金额,代入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若施救费用赔款≥保险金额,代入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3.若“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交强险赔偿金额,且车损赔款和施救费赔款分别不超过保险金额时,直接用公式2计算即可。

4.“免赔率之和”是指根据条款规定适用的各项免赔率之和。但条款中规定的被保险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不能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与事故责任免赔率、找不到第三方适用的免赔率不能同时使用。

5.若“(车损赔款+施救费用赔款)×(1-免赔率之和)”小于等于免赔额,应在赔款计算书上注明“经计算,车辆损失险赔款等于零”;不涉及其它险种赔付的,由接案人员及时通知保户,核赔通过后做注销处理。

6.“免赔额”是投保《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时约定的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的赔款计算

1.车损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交强险对车辆损失赔偿金额)

(2)“交强险赔偿金额”是指应由所有第三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被保险车辆的车辆损失金额(含施救费)。

2.施救费用赔款=[(核定施救费用-交强险对施救费赔偿金额)-残值-交强险对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交强险对施救费赔偿金额)15%的免赔率,约定免赔额500元,同时由于第三次出险,增加5%免赔率。车辆修理费用60000元,残值100元。则:

核定修理费用=60000>50000(出险时实际价值),应按全损计算赔偿。

车损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交强险对车辆损失赔偿金额)=+施救费用赔款)×(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49900+0)×[1-(15%+5%)]-500=39420(元)



例2:一投保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与另一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税)100000元,保额80000元,出险时实际价值50000元,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责任比例为70%,依据条款规定承担10%的免赔率,约定免赔额500元,同时由于第四次出险,加扣10%免赔率。车辆修理费用40000元,施救费用500元,残值100元,对方机动车交强险应对车辆损失赔偿2000元。则:

车辆损失险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核定施救费用-交强险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

=(40000-100+500-2000)×70%×80000/100000×[1-(10%+10%)]-500=16703.2(元)

三、第三者责任险的赔款计算

(一)基本计算公式

三者险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各肇事机动车交强险对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赔偿总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各肇事机动车交强险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赔偿总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各肇事机动车交强险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赔偿总金额

注:

1.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的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之和超过责任限额时:

三者险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之和)

2.任何肇事方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视同其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进行计算。

(二)挂车的赔款计算

同第三者责任险的计算公式

1.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主车与挂车由不同保险公司承保的,按主车、挂车责任限额占总责任限额的比例分摊赔款。

主车应承担的赔款=总赔款×[主车责任限额÷(主车责任限额+挂车责任限额)]

挂车应承担的赔款=总赔款×[挂车责任限额÷(主车责任限额+挂车责任限额)]

挂车只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不参与分摊在商业三者险项下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2.挂车未与主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在挂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例:一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为70%,依据条款规定承担15%的免赔率。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万元。此次事故第三方损失为250000元,其中财产损失80000元,医疗费用20000元,死亡伤残费用150000。

[(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各肇事方交强险对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赔偿总金额)+(受害人医疗费用-∑各肇事方交强险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赔偿总金额)+(受害人财产损失-∑各肇事方交强险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赔偿总金额)]×责任比例=[(150000-50000)+(20000-8000)+(80000-2000)]×70%

=13.3万元>10万元(责任限额)

则:三者险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之和)

=10万元×(1-15%)=8.5万元



综合案例:

A、B、C三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60%、20%、20%,其中A车在我公司投保家庭自用车损险、三者险(限额10万)和交强险,此次事故造成三车车损分别为1000、2000、3000元,同时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6000元,C车车上财产损失600元,C车上死亡1人(死亡伤残费用20万元),另外路产损失1200元。则A车可获得的车损、三者、交强险赔偿金额分别为:

一、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

总赔款=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

=∑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C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C车车上财产、B车损、C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一)C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200000/2=100000元(超过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50000元)

(二)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6000/2=3000元

(三)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C车车上财产、B车损、C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1200/3=400元

2.C车车上财产、B车损、C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600+2000+3000)/2=2800元

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400+2800=3200元,超过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四)综上: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

=50000+3000+2000=55000元

二、A车车损险赔偿金额

=(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交强险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

(一)A车损应由B车交强险赔偿的金额:

1.B车交强险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C车车上财产、A车损、C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200/3+(600+1000+3000)/2=2700元,超过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2.B车对A车损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之和)

2000×(1000/2)/2700=370.37元

(二)A车损应由C车交强险赔偿的金额:

1.C车交强险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A车损、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200/3+(1000+2000)/2=1900元

小于等于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赔偿。

2.C车对A车损的赔款

=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1000/2=500元

(三)综上:

A车车损险赔偿金额

=(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交强险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

=[1000-0-(370.37+500)]×60%×(1-10%)-0=70元

三、A车三者险赔偿金额

赔款=[∑(第三者各分项损失金额-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金额)]×责任比例×(1-免赔率)

=[(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各肇事方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总金额)+(受害人医疗费用-∑各肇事方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总金额)+(受害人财产损失-∑各肇事方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总金额)]×责任比例×(1-免赔率)

(一)各肇事方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总金额为:

A、C两车交强险对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赔偿

=3000+3000=6000元

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可通过A车、C车的交强险获得全部赔偿,A车的商业三者险不涉及赔偿。

(二)各肇事方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总金额为:

A、B两车交强险对C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金额

=50000+50000=100000元

C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通过A车、B车的交强险仅获得部分赔偿,剩余部分为200000-100000=100000元。

(三)各肇事方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总金额为:

1.A车交强险对财产损失赔偿金额

=2000元

2.B车交强险对路产、C车损、C车车上财产损失赔偿金额

=B车交强险赔款-B车对A车交强险赔款

=2000-370.37=1629.63元

3.C车交强险对路产、B车损赔偿金额

=1200/3+2000/2=1400元

(四)综上:

A车三者险赔偿金额:

=[(6000-6000)+(200000-50000-50000)+(1200+600+2000+3000-2000-1629.63-1400)]×60%×(1-15%)

=51902.89元



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赔款计算应注意几点:

1.赔款计算依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据此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当调解结果与责任认定书不一致时,对于调解结果中认定的超出被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金额,保险人不予赔偿;对于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低于其应按责赔偿的金额的,保险人只对被保险人实际赔偿的金额在限额内赔偿。

2.对于不属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偿项目但被保险人已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费用不予承担。

3.法院判决被保险人应赔偿第三者的金额,如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不予承担。

4.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四、摩托车拖拉机保险赔款计算

(一)车损险赔款计算

公式1:车辆损失险赔款=+施救费用赔款)×(1-免赔率之和)

公式2:车辆损失险赔款=-残值+核定施救费用-交强险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

1.车损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交强险对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交强险对施救费赔偿金额)-残值”≥交强险赔偿金额,且车损赔款和施救费赔款分别不超过保险金额时,直接用公式2计算即可。

(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计算

三者险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各肇事方交强险对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赔偿总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各肇事方交强险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赔偿总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各肇事方交强险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赔偿总金额

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的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之和超过责任限额时:

三者险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之和)

(三)赔款合计=车损险赔款+三者险赔款



例:摩托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20000元。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不涉及第三方车辆,被保险人负全部责任。摩托车损失2000元,第三者财产损失3000元,摩托车施救费用300元。则:

车损险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施救费用-交强险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

=(2000-0+300-0)×100%×(1-10%)=2070(元)

第三者责任险赔款=受害人财产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交强险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赔偿总金额=(3000-2000)×100%×(1-10%)=900(元)

赔款合计=车损险赔款+第三者责任险赔款

=2070+900

=2970(元)

五、车上人员责任险赔款计算

1.赔款=∑每人赔款

赔款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1)当被保险人扣除交强险对车上人员的赔款后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每座车上人员伤亡赔偿金额未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时:

每人赔款=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1-免赔率)

(2)当被保险人扣除交强险对车上人员的赔款后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每座车上人员伤亡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时:

每人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

2.每人在交强险中得到的人身伤亡的赔款=每人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不含财产和无责任财产限额)项下得到的赔款之和

交强险对车上人员医疗费用赔款=∑(除本车外其他肇事车辆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赔款×受害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所有受害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总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交强险对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赔偿赔款=∑(除本车外其他肇事车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赔款×受害人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所有受害人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总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同时涉及上述两种赔款的,应同时参与上述两种赔款的分配。



例:A车与B车相撞,同时撞伤一行人丙,A车共5座,每座均投保了5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A车车上共有2人甲和乙,甲经过抢救后死亡,乙残疾。甲的死亡补偿费为80000元,抢救费用12000元,乙的残疾赔偿金为30000元,医疗费用20000元,丙的医疗费用5000元,A车在事故中负70%的责任,计算A车车上人人员责任险的赔款。

1.赔款=∑每人赔款

赔款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赔款人数为2人

2.计算A车上人员甲通过B车交强险得到的赔款

甲、乙、丙的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费用之和均超过B的分项赔偿限额。

(1)B交强险对甲的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偿金额×受害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所有受害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总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8000×[12000/(12000+20000+5000/2)]

=2782.61元

(2)B交强险对甲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赔偿金额×受害人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所有受害人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总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50000×80000/(80000+30000)=36363.64元

(3)甲得到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赔款

=(80000+12000-2782.61-36363.64)×70%

=36997.63元

3.计算A车上人员乙通过B车交强险得到的赔款

(1)B交强险对乙的医疗费用赔款

=8000×[20000/(12000+20000+5000/2)]

=4637.68元

(2)B交强险对乙死亡伤残费用赔款

=50000×30000/(80000+30000)=13636.36元

(3)乙得到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赔款

=(30000+20000-4637.68-13636.36)×70%

=22208.17元

4.车上人员责任险赔款

=36997.63+22208.17

=59205.8元

六、附加险赔款理算

(一)全车盗抢险

1.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1-免赔率之和)

2.部分损失

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

赔偿金额不超过本险种保险金额。

(二)玻璃单独破碎条款

赔款=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

(三)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1.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1-20%)

2.部分损失

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1-20%)

“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不得超过本险种保险金额。

3.施救费用赔款

施救费用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财产价值÷实际被施救财产总价值)×(1-20%)

“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财产价值÷实际被施救财产总价值)”不得超过本险种保险金额。

(四)自燃损失险

1.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1-20%)

2.部分损失

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1-20%)

“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不得超过本险种保险金额。

3.施救费用赔款

施救费用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财产价值÷实际被施救财产总价值)×(1-20%)

“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财产价值÷实际被施救财产总价值)”不得超过本险种保险金额。

(五)车身划痕险

1.在保险金额(5000元)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并使用批单冲减保险金额

赔款=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

2.批文格式:

鉴于被保险人发生《车身划痕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已履行保险义务,赔款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本保险合同尚余保险金额元,特此批改。

注: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六)新增设备特约条款

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交强险对新增设备赔款)×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

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1.“核定修理费用”大于等于出险时被保险机动车所保新增设备实际价值的:

赔款=(出险时实际价值-残值-交强险对新增设备赔款)×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

2.“(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交强险对新增设备赔款)×事故责任比例”大于等于被保险机动车所保新增设备保险金额的:

赔款=保险金额×(1-免赔率之和)

3.新增加设备出险时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的金额后的金额,新增设备的折旧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七)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

1.对发动机损失的赔款=(核定发动机修理费用-残值)核赔



一、核赔内容及要点

(一)审核单证

1.确认被保险人按规定提供的单证、证明及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有无涂改、伪造;

2.经办人员是否规范填写赔案有关单证并签字,必备单证是否齐全;

3.签章是否齐全;

4.所有索赔单证是否严格按照单证填写规范认真、准确、全面地填写。

(二)核定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出险车辆的厂牌型号、牌照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与保险单证所载是否相符;

3.驾驶人是否为保险合同约定的驾驶人;

4.出险原因是否属保险责任;赔偿责任是否与承保险别相符;

5.出险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

6.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准确合理。

(三)核定车辆损失及赔款

1.车辆定损项目、损失程度是否准确、合理;

2.更换零部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询报价、定损项目与报价项目是否一致;

3.换件部分拟赔款金额是否与报价金额相符。

4.残值确定是否合理。

(四)核定人员伤亡及赔款

根据查勘记录、调查证明和被保险人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及伤残证明,依照国家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1.核定伤亡人员数、伤残程度是否与调查情况和证明相符;

2.核定人员伤亡费用是否合理;

3.被抚养人、年龄是否真实,生活费计算是否合理、准确。

(五)核定其它财产损失赔款

根据照片和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货物、财产的原始发票等有关单证,核定财产损失、损余物资等有关项目和赔款。

(六)核定施救费用

根据案情和施救费用的有关规定,核定施救费用有效单证和金额。

(七)审核赔付计算

1.残值是否扣除;

2.免赔率使用是否正确;

3.赔款计算是否准确。

二、核赔流转程序

属本级公司核赔权限的,经核赔人员签字后,报经理室审批;属上级公司核赔的,核赔人员提出核赔意见,由经理室签字后,报上级公司核赔。

上级公司核赔根据不同的案件,侧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普通赔案的责任认定和赔款计算是否准确;

(二)有争议赔案的旁证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三)诉讼赔案的证明材料是否有效,我方的理由是否成立、充分;

(四)拒赔案件是否有充分证据和理由。

第九节结案处理



一、赔案按分级核赔、审批后,业务人员通知会计部门支付赔款。

二、审核领取赔款人身份证和被保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支付赔款。

三、有关理赔单据清分如下:

一联赔款收据交被保险人;

一联赔款收据连同一联《机动车辆保险赔款计算书》送财务部门留存;

一联赔款收据和另一联《机动车辆保险赔款计算书》连同其他案件单证材料存入赔案案卷。

四、支付赔款后,在系统中做结案处理。



第十节赔案单证管理



理赔案卷按分级审批、分级留存的原则管理,并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做到单证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理赔案卷须一单一卷整理、装订、登记、保管,并按赔案号顺序归档。

一、主要单证

1.《机动车辆保险赔案审批表》

2.《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

3.《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及《索赔须知》

4.《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及《附页》

5.《机动车辆保险赔款计算书》

6.《机动车辆保险理算报告书》

7.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等证明文件

8.事故照片

9.《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包括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及清单附页、修理项目清单及清单附页)

10.《机动车辆保险财产损失确认书》

11.《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12.《机动车辆保险交强险赔款统计明细表》

13.《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赔款统计明细表》

14.《机动车辆保险领取赔款授权书》

15.其他有关证明、费用单据及材料

二、车险快捷案件涉及单证

1.《机动车辆保险快捷案件处理单》

2.《机动车辆保险简易案件赔款协议书》

三、重大、复杂案件涉及单证

1.《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草图》

2.《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询问笔录》及《附页》

3.《保险车辆增加修理项目申请单》

四、人员伤亡案件涉及单证

1.《机动车辆保险人员伤亡费用清单》或《机动车辆保险医疗费用审核表》

2.《机动车辆保险伤残人员医疗跟踪调查表》

3.《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

4.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单据及明细

5.伤亡人员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户籍证明

五、盗抢案件涉及单证

1.县级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立案证明

2.车辆停驶手续证明

3.机动车来历凭证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6.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原件)

六、交强险支付、垫付抢救费用涉及单证

1.交警《抢救费用支付/垫付通知书》

2.《交强险抢救费用支付/垫付清单》.

3.《交强险抢救费用通赔通知书》

4.《承诺支付/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

5.《交强险抢救费用支付/垫付说明书》

6.《交强险抢救费用追偿通知书》

七、救助案件涉及单证

1.《机动车辆救助调度记录清单》

2.《机动车辆特约救助书》

3.《机动车辆救助特约条款赔款结算书》

八、其他单证

1.《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

2.《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

3.《机动车辆保险拒赔案件报告书》

4.《机动车辆保险诉讼、仲裁案件审批表》

5.《机动车辆保险结案催告、注销通知书》

6.《机动车辆保险预付赔款申请书》

7.《机动车辆保险预付赔款审批表》

8.《机动车辆保险损余物资回收处理单》

9.《机动车辆保险异地出险联系函》

10.《机动车辆保险受理查勘、定损复函》



注:

(1)《机动车辆保险赔案审批表》为非统颁单证。

(2)《机动车辆保险理算报告书》、《机动车辆保险交强险赔款统计明细表》、《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赔款统计明细表》可不打印归档。

(3)以下单证为非电子单证:

《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及《索赔须知》

《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询问笔录》及《附页》

《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草图》

《保险车辆增加修理项目申请单》

《机动车辆保险医疗费用审核表》

《机动车辆保险伤残人员医疗跟踪调查表》

《机动车辆保险简易案件赔款协议书》

《机动车辆保险领取赔款授权书》

《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

《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

《机动车辆保险预付赔款申请书》

《抢救费用支付/垫付担保函》





第二部分特殊赔案处理



第一节理赔无忧—车险快捷案件





所有符合“理赔无忧—车险快捷”服务承诺的案件,均使用总公司统一下发的《机动车辆保险快捷案件处理单》。

《机动车辆保险快捷案件处理单》可代替查勘记录、索赔申请及损失情况确认书。



























交强险抢救费用的支付、垫付及追偿

抢救费用支付、垫付流程图:



抢救费用的支付/垫付仅适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一、抢救费用的支付

(一)抢救费用支付的内容

抢救费用支付的内容主要包括:接受支付通知,审核支付条件,医疗审核,计算支付金额,核赔,付款等。

(二)抢救费用支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接到交警部门签署的书面支付通知书;

2.事故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

3.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医院提供了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明细清单。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4.抢救所用药品、检查费用等必须与本次事故有关,并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三)不予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

1.事故不构成保险责任,如受害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等。

2.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第三节交强险抢救费用通赔案件

交强险抢救费用“通赔”是指投保交强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承保地外出险后,由出险地公司代承保公司接受支付/垫付通知,审核、计算抢救费用支付/垫付金额;由承保公司直接向救治医院支付/垫付抢救费用的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交强险抢救费用“通赔”仅限于人保财险分支机构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出险地公司和承保公司必须严格按实务中规定的标准和时限进行处理。出险地公司必须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和费用审核,出具《承诺支付/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承保公司必须无条件接受出险地公司的审核意见,及时付款。双方必须各负其责、通力合作,不得互相推诿。

(三)交强险抢救费用“通赔”案件材料一律由地市级分公司理赔中心“双代”岗负责收集传递。

(四)交强险抢救费用“通赔”服务不收取代查勘费。

二、交强险抢救费用“通赔”流程

(一)出险地公司接到当地交警支付/垫付通知后,及时向医院出具《承诺支付/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

(二)出险地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医疗审核,计算抢救费用的支付/垫付金额。

(三)抢救过程结束或抢救费用总额达到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后1个工作日内,出险地公司向承保公司发出《交强险抢救费用通赔通知书》和相关单证传真/扫描件。

(四)承保公司接到《交强险抢救费用通赔通知书》后24小时内,根据通知书内容进行理算、核赔处理,并将款项转入救治医院账户。

(五)承保公司财务部门向出险地公司发出书面付讫通知。

(六)出险地公司接到承保地公司付讫通知后,将通赔单证资料原件邮寄承保公司,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交强险抢救费用“通赔”实务要点

(一)出险地公司的“通赔”实务

主要包括:接受支付/垫付通知书,出具《承诺支付/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审核申请人资格及支付/垫付条件,医疗审核,计算抢救费用的支付/垫付金额;向承保地公司发出《交强险抢救费用通赔通知书》,以及在接到承保地公司付讫通知后邮寄通赔资料至承保地公司。

1.接受支付/垫付通知

出险地公司必须无条件接受交警的支付/垫付通知书

2.审核申请人资格及支付/垫付条件

通过联系承保公司,进行查勘或医疗跟踪,确认符合支付/垫付条件,确认支付或垫付性质。

3.出具《承诺支付/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

接到抢救费用支付/垫付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向救治医院出具《承诺支付/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核实并确认医院户名、帐号。

4.医疗审核

根据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清单进行医疗审核

5.计算支付/垫付金额

根据医疗审核的结果计算出保险人应支付/垫付的金额。

6.书面通知承保地公司

抢救过程结束或抢救费用总额达到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后1个工作日内,出险地公司向承保地公司发出通赔通知书和相关单证复印/扫描件。

多于2位受害人的或需备注说明的事项可使用附页。

7.邮寄原始单据

出险地公司在接到承保地公司通赔付讫通知后,将有关“通赔”单据资料原件邮寄至承保地公司,留存资料复印件。

“通赔”单据资料包括交警《抢救费用支付/垫付通知书》,《交强险抢救费用支付/垫付清单》,《交强险抢救费用通赔通知书》,医疗费用发票等。

(二)承保地公司的通赔实务

主要包括:接受出险地公司的通赔通知,支付/垫付款项理算、核赔处理,账务转账,发出付讫通知等。

1.接受通赔通知

承保地公司必须无条件接受出险地公司的通赔通知,核对通赔通知内容和承保情况。

对于通赔通知准确性有误的,应及时告知出险地公司相关联系人。对于脱保、假保单等其他复杂情况,应及时与出险地公司联系、沟通,由出险地公司后续处理。必要时应出具书面通知和相关证明材料。

2.进行支付/垫付理算、核赔

接到通赔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抢救费用的理算、核赔操作,并通知财务部门付款。

3.付讫通知

承保地公司付讫支付/垫付的抢救费用之后,应及时通知出险地公司,并将划款凭证传至出险地公司。





第四节注销、拒赔案件



一、注销案件

注销案件分报案注销和立案注销。注销案件处理按《未决赔案管理规定》执行。

二、拒赔案件

(一)拒赔原则

1.拒赔案件要严格依据《保险法》、《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有关规定处理。拒赔要有确凿的证据和充分的理由,慎重决定。

2.拒赔前,应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原因,认真听取意见并向被保险人做好解释工作。

(二)立案前拒赔

1.95518专线接线员接受报案并查阅保单信息后,对于超出保险期限、未投保险种出险等明显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应明确告知报案人拒赔理由,并在计算机系统内登记

2.报案人要求提供书面拒赔材料的,按“立案后拒赔”步骤处理。

(三)立案后拒赔

1.查勘定损人员现场查勘后,发现不属保险责任的,应向客户讲明拒赔意向,上报主管人员。

2.赔案理算、核赔过程中发现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况的,应上报主管人员。

3.主管人员应对拒赔理由和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

对超越本级管理权限案件,按业务管理权限报上级审批。

4.经最终审批确应拒赔的案件,向被保险人发出《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

(四)交强险案件拒赔条件

1.非我公司承保的机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

2.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3.被保险人、本车车上人员所遭受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

4.《条例》规定承担垫付责任的情形下,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以及抢救费用外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的费用

5.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6.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7.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节救助案件



加保送油、充电、拖车服务、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的保险车辆,需要提供上述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一、接被保险人后,由95518专线向救助协作单位出具《机动车辆特约救助书》(以下简称《特约救助书》)。

二、救助协作单位对保险车辆进行救助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在《特约救助书》上签字确认。救助结束后应立即反馈给95518专线。与救助协作单位直接结算的,客户应填写《特约救助书》中“被保险人救助费用索赔授权书”交救助单位。

三、救助协作单位应按月(季)提交《机动车辆救助特约保险救助统计表》(以下简称《救助统计表》)及对应的《特约救助书》救助费用收据等。

四、根据《机动车辆救助调度记录清单》、报立案信息、《特约救助书》和救助协作单位出具的《救助统计表》、救助费用单据等必备单证逐案核对,缮制赔案。

救助险赔案可按月(季)合并计算,统一结案,由计算机汇总生成《机动车辆救助特约条款赔款结算书》。赔讫后由计算机自动进行逐案结案,生成各自的赔案编号,并将赔款分别计入承保公司和被保险人名下。





第七节代位追偿案件



一、实施原则

(一)代位追偿必须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代位追偿是《保险法》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人的权利,代位追偿的金额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接受全部或部分权益转让。

(三)代位追偿工作必须注意诉讼时效。

二、实施规程

(一)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出具《车辆损失要求赔偿通知书》。

(二)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提交《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及有关单证,签署《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书面转让给保险人。

(三)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款理算,支付赔款。

(四)赔偿后,组织追偿工作。

(五)追回的款项冲减赔款。

(六)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得到的款项超过保险赔偿金额时,超过部分应退还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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缮制《现场查勘记录》



查明出险情况



查询历史出险、赔付信息



登记处理结果



通知承保公司有关人员





调度现场查勘



代查案件通知承保地95518



安排救助



向客户反馈



简要询问案情



查询、核对承保信息



接报案处理

(95518)



客户电话报案



客户上门报案



缮制损失情况确认书



核损



报价





询价



确定损失金额



残值处理



核损不通过



资料上传



核损通过



审核、确认换件项目、数量、修理项目和方式



确认换件项目价格、维修工时和单价、残值



审核



车损计算



补充材料的指令



定损员缮制损失清单和拍摄事故照片



审核车辆全损和和推定全损



确认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折旧率和时段、残值



全损计算



损失核定



损失清单上签署确认意见下传



签署定损修订意见,通知定损员修订方案后再次核损



审核物资损失的项目、数量和程度、维修方案



确认损失物资的价格,维修工时和单价



物损计算



资料汇总



查勘资料的流转



医疗跟踪资料的流转



支付后资料流转



垫付案的结案、归档



核赔



追偿款的处理,冲减赔款



垫付款的追偿



支付/垫付款的转账



理算:抢救费用的支付/垫付的计算,赔案的缮制



检修项目



确定损失项目和程度



修复项目



施救费用



财产损失



换件项目



传真方式报案



疑难案聘请专家定损



联系客户和承保公司参加人员



确定定损时间、地点、方式



其他方式报案



查阅查勘记录



通知立案、业务系统处理,形成计算书



承保地95518接受出险地公司的支付/垫付通知



书面通知承保地公司:限时(24小时内)转账支付/垫付



抢救医院指定账户



出险地95518专线接报案、转报案至承保地公司95518.调度



通赔案资料复件留存归档、原件邮寄至承保地公司



支付/垫付款的转账



核赔



计算抢救费用的支付/垫付金额,形成通赔通知



查勘及资料的流转



医疗跟踪及资料的流转



资料汇总



医疗审核



申请人资格审查,支付/垫付条件的审核



接受支付/垫付通知和申请



出险地(市)分公司理赔处理部门



付讫通知



承保地(市)分公司理赔处理部门



医疗审核



申请人资格审查,支付/垫付条件的审核



接受申请,及相关索赔资料



公安交警部门出具支付/垫付通知书















































支付抢救费后资料流转





理赔资料汇总



其它费用审核



冲减发生费用及赔款



垫付案、代偿案的追偿



医疗跟踪



结案、归档





垫付结案、归档



支付赔款



医疗审核



支付/垫付抢救费



核赔



理算



索赔申请



询、报价



核损



定损



支付、垫付通知和申请



支付、垫付抢救费资料收集/索赔资料收集



立案



查勘



95518接报案、调度







































携带查勘工具和相关单证



整理、提交定损资料证



接受查勘任务



与客户联系



了解出险车辆的承保、出险情况





整理、移交查勘资料



协商定损



估计事故损失金额





初步判断事故责任



发放《索赔须知》和《索赔申请》



拍摄现场照片



告知后续处理方式事项



组织现场施救



现场查勘



车险理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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