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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病亡后父欲娶儿媳做老婆违法么

 不爱吃鱼的猫5e 2016-07-03

婚恋咨询

儿病亡后父欲娶儿媳做老婆违法么

关于姻亲结婚《婚姻法》和司法解释

 

文/钟雪灵

( 红粉女郎网:www. )

 

先生年近半百,离异,身体健壮、精力旺盛,某村委会成员。儿子婚后不到一年,发现患上急性白血病,一年前身亡。当时儿媳已怀有崔家骨肉六个月。年轻的她想把孩子引产,崔先生百般安抚才说服儿媳给崔家留个血脉。儿子去世4个月后,儿媳生下了他的遗腹子。因为是冬天出生,崔先生便给孙子起名叫冬冬。

先生说儿媳在医院生完孩子后,便回了家,因为她的娘家妈也不在了,父亲早就再婚,所以他就给儿媳妇侍候月子。开始儿媳妇有些不好意思,后来渐渐就习惯了,而且两人日久生情,关系发生了质变。崔先生想:与其让年纪轻轻的儿媳带着儿子的骨肉改嫁,叫别人爸爸,不如他自己把抚养孩子的义务担起来。那样,孙子可以叫自己爸爸,至少也有个后了。最重要的是,他和儿媳是真心相爱。问我,他们结婚可不可以、犯不犯法?

 

雪灵回复:

 

不犯法,但有些超出普通人心理承受能力。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不许三代内直系或旁系血亲结婚,却没有禁止没有婚姻关系存在的姻亲结婚。按婚姻法规定,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叔母与侄子、外甥与舅母、继母与儿子、子与父妾、子与养母等结婚不受限制。但有司法解释,因为这种婚姻配对不符合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伦理纲常,一般劝说不要结婚,而对于非要结婚的当事人,为了顾及群众影响,不出什么意外,可斟酌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处理,比如,必要时劝令他们迁居等。

这可不是我个人信口开河的解释。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1953714(53)法司普民字12989号函复同意的《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规定:关于没有婚姻关系存在的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叔母与侄’‘子与父妾’‘女婿与岳母’‘养子与养母’‘养女与养父等可否结婚婚姻法对于这些人之间虽无禁止结婚的明文规定,为了照顾群众影响,以及防止群众思想不通而引起意外事件的发生,最好尽量说服他们不要结婚;但如果双方态度坚决,经说服无效时,为免发生意外,当地政府也可斟酌具体情况适当处理(如劝令他们迁居等)”

该司法解释是建国后对此问题的惟一处理意见,旁系姻亲只要他们之间没有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则应准予结婚。这一段,在《婚姻家庭咨询师》(国家资格三级)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单元即第27页中间段也有阐述和引用。   可见,早在建国后第4个年头,最高法院就已对这种特殊婚姻组合做出过较为妥善的处理。

本人对于国家司法对姻亲结婚做出的处理意见持赞成态度,既尊重了当事人的人权力,又顾及到长期以来在人们心目中形成的公序良俗。说到这里,如果你还坚持己见,非要与自己儿媳成婚的话,那我劝你还是离开村子,到没有人认识你们的地方生活吧,否则难免日后不出什么罗滥,哪怕你们已经做好了心理准备,无惧世俗如芒刺般的目光。毕竟,你们不是生活在真空里。

当然,我本人会觉得,既然法律没有禁止的东西那就是合法的,既然是合法的,又何必还要怕人、还要东躲西藏呢?劝当事人背井离乡、流离失所,只因为爱上不该爱的人。那是否也不够人性化呢?

 公众微信号:chinazhongxl,网易邮箱:chinazhongx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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