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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依法获政府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公众保障知情权、行使监督权的一项重要手段。在公众提交的政府信息申请内容明确具体且属于公开范围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相关信息。然而在众多的信息公开申请中,由于部分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认知程度不深、法律适用不熟,内容不明确的申请比例不少,影响了行政机关锁定信息、作出答复的效率。那么,如何判断申请的内容是否明确,如何处理内容不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例信息公开申请对以上问题进行说明。 【案例】2015年1月7日,大学生刘某向A区政府办公室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大学生就业现状”信息。 A区政府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认为刘某申请的此类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权范围,并且内容描述也不明确、不具体,遂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答复,建议刘某向A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就业方面的信息,同时,请刘某在申请时对所需信息作进一步明确。 后刘某未再变更、补充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向A区政府办公室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是否明确具体。 【评析】本案是一起关于A区政府办公室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例。政府信息公开的本质,是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化,保障公民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明确的申请内容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启动、顺利提供的前提,申请人只有对政府信息内容进行明确的描述,才有助于行政机关在庞大的政府信息中迅速寻找、确定并提供申请人所需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也只有明确申请人要获取的是什么信息,才能看该信息是否存在,继而判断是否能够公开。 如何判断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明确?如果申请人的描述足以使行政机关知道其所要申请的信息是“特定政府信息”,该申请便是明确的。此处的“特定政府信息”,是指经过检索可予以特定化的政府信息,可以是一项信息,也可以是明确的多项信息,数量多少不是特定与否的判断标准。在实践中,申请人在申请时经常会使用“相关”“所有”“全部”“不限于”“包括”等概括性用语,这些申请是否明确,关键还是要看这些用语能否指向特定政府信息,如果能够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则为内容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反之则不然。 本案中,申请人在申请表中提出需要“大学生就业状况”的政府信息,A区政府办公室无法判断申请人需要的是具有本区户籍大学生的就业现况,亦或是就读于A区高等学校的大学生就业现况,还是全国或全市范围的大学生就业现况,而且难以判断“现况”的范围是当年还是近两年或近三年?因此,A区政府办公室认为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具体,认定事实清楚。 此外,A区政府办公室坚持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在本案中未拘泥于简单地发出补正告知,待申请人提交补正申请后再告知申请人相关政府信息非单位公开职权范围,而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果需要就业方面的信息,应向A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同时请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进一步明确申请内容,体现了便民服务原则。 【建议】规范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流程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也要求,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从《条例》《规定》的上述规定看,行政机关收到内容不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协助。如果收到的申请非本机关公开职权范围,同时内容又不明确的,建议行政机关结合实际依法灵活答复,坚持做到一次性告知,从而实现高效便民。 如果经过更改、补充,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仍不明确,行政机关则以申请不符合法定方式为由驳回申请。如果申请人逾期未提交更改、补充申请,行政机关则应视为申请人放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不作答复。 责任编辑:贺玉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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