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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应该怎么定?

 Purefact 2016-07-05


 导  语
制定规矩,要从一开始就认真起来,视“不可行”为“有缺陷”,
严禁这样的“缺陷规矩”问世和延续。





       2013年新年伊始推出的那个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其中的“闯黄灯扣6分” 备受质疑。尽管管理方频频解释,最终,还是在新规推行的第六天对外宣布,对“闯黄灯”行为以教育为主,暂不处罚。这件事值得我们回味,进而更应该思考,在制定规矩的过程中和在新规发布之前,应该注意些什么?



规定应该具有“合理性”


       从一定意义上说,规定越接近必要就越正当。如果制定规定的目的在于营造健康的交通环境的话,“安全”和“畅通”就应该成为交通管理希望达到的结果;而产生如此结果的前提,显然是交通的井然有序。为了实现交通的井然有序,我们需要从“识别问题”、“选择对策”这两个方面着手定立有针对性的规定。


 首先,我们要摆事实,抓要害。通过统计分析,利用帕累托等方法,揪出那些名列前茅的威胁交通秩序的罪魁祸首。这里的关键,是要去伪存真,找到真正的问题所在。

 其次,我们还要讲道理,定规矩。从笔者的住所往下看去,十字路口的路况不容乐观。除了机动车还能“令行禁止”,各色“非机动车”和行人大多不遵守交通信号灯。如此看来,仅把机动车“闯黄灯”定为引发路口交通事故的主因,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然而,真实的管理有难有易。虽然我们应该根据因果关系,着手“源头管理”,但如果特别费劲怎么办?于是,根据“孤掌难鸣”的道理,当管理方实在管不住“中国式过马路”的各色“非机动车”和行人时,通过加强对“机动车”的管理,减少交通事故,似乎就有了依据。


       不过,这样的“欺善怕恶”,是管理对象的不当转移。虽然能够一定程度减轻管理方的压力,但却有“管理错位”之嫌。

因此,规定具备了合理性,才能赢得广大参与各方的理解与支持,带来执行的主动性。如果用乘法公式来表达:

规定的合理性 = 目的的正当性 × 目标的针对性


       只要不符合“目的的正当性”和“目标的针对性”这两个要素,规定就难以赢得参与各方的理解与支持;强人所难,带来的将是普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应付,最终的结果可想而知。


       由此可见,合理性既关乎良好的结果,又关乎自觉的执行。



规定应该具有“可能性”


       如果说,合理性影响着规定产生的结果,可能性则代表着规定实现的概率。“可能性”应该从具体的管理对象考量。


 第一,要看被管理方是否力所能及,即被管理方是否能普遍地、有能力从容不迫地做到规定的要求。只有这样,规定才具有实现的可能;也只有这样,执法才能够惩戒少数惹是生非者,而不会把多数安分守己的人也囊括其中。

 第二,如果被管理者力不从心,还应该看看外部条件是否能够给予相应的弥补。对“闯黄灯扣6分”之所以激起广泛的社会争议,原因之一就是改变了原有交通信号灯的作用。按照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红灯禁行,绿灯通行,黄灯警示;而新规取消了黄灯作为红绿灯之间的警示过渡作用。问题随之而来:绿灯变黄灯说变就变,而驾驶人又难以让机动车说停就停,这该怎么办呢?当被管理方执行新规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时候,管理方有责任通过给予一定的外部支持,方便被管理方做到规定的要求。比如,在黄灯亮前给个警示,以防司机们措手不及。

 第三,“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由于可能性只关心客观上能否做到的问题,面对社会那么广泛的“拍砖”与“吐槽”,一味地解释来解释去,总给人一种“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感觉;倒不如在规定出台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由主管部门驾驶一辆满载参与人员的大公共,装上几个多探头高清广角行车记录仪,在不同的路段,在不同的气候条件下,走上几遭,就都明白了,让“事实胜于雄辩”。

因此,规定具有了可能性,才能使得被管理者在客观上普遍做到规定的要求。如果也用乘法公式来表达:

规定的可能性 = 被管理方的自身能力 × 外部条件



       只要“自身能力”和“外部条件”这两个要素有所欠缺,管理方就应该通过角色换位扪心自问:自己能够做到吗?如果连自己都做不到,推行的用意将被质疑。



“可行性”是“合理性”和“可能性”的统一

合理性和可能性是规定行之有效的两个基本要素,
合理性在于产生的结果,可能性在于实现的概率,
它们服从乘法原理:

合理性 × 可能性 = 可行性


       然而,尽管许多人只关心可能性,但可能性解决不了不合理造成的后果。


        还拿暂不处罚的“闯黄灯”来说,如果管理方在统一调整了全国信号灯设置(增设了绿灯闪,或增设了倒计时)以后,恢复了对“闯黄灯”的处罚,别的不说,很容易让人联想到的是,“闯绿闪”会不会很快成为引发路口交通事故的主因之一呢?

       或者,“争抢倒计时的最后1秒”会不会很快也成为引发路口交通事故的主因之一呢?于是,从最初的禁闯红灯,到禁闯黄灯,到禁闯绿闪,或禁闯倒计时的最后1秒……管理方这样的从严管理,只能使得规矩越来越多,管理成本越来越大,管理机构越来越庞大,而管理的效果呢?

        我们的不少规定之所以在事实上没有得到严格遵守,就在于规定自身的不靠谱。进而,这些规定甚至成了“害群之马”,在客观上损害了规定应有的权威和尊严,并持续侵蚀着应有的环境秩序。


       如果我们能够从定规矩开始就认真起来,视“不可行”为“有缺陷”,不让有缺陷的规定问世和延续,进而 “自上而下”地带来“上行下效”的逐渐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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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业管理》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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