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这样的“缺陷规矩”问世和延续。 2013年新年伊始推出的那个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其中的“闯黄灯扣6分” 备受质疑。尽管管理方频频解释,最终,还是在新规推行的第六天对外宣布,对“闯黄灯”行为以教育为主,暂不处罚。这件事值得我们回味,进而更应该思考,在制定规矩的过程中和在新规发布之前,应该注意些什么? 规定应该具有“合理性” 从一定意义上说,规定越接近必要就越正当。如果制定规定的目的在于营造健康的交通环境的话,“安全”和“畅通”就应该成为交通管理希望达到的结果;而产生如此结果的前提,显然是交通的井然有序。为了实现交通的井然有序,我们需要从“识别问题”、“选择对策”这两个方面着手定立有针对性的规定。 ▼ 首先,我们要摆事实,抓要害。通过统计分析,利用帕累托等方法,揪出那些名列前茅的威胁交通秩序的罪魁祸首。这里的关键,是要去伪存真,找到真正的问题所在。 然而,真实的管理有难有易。虽然我们应该根据因果关系,着手“源头管理”,但如果特别费劲怎么办?于是,根据“孤掌难鸣”的道理,当管理方实在管不住“中国式过马路”的各色“非机动车”和行人时,通过加强对“机动车”的管理,减少交通事故,似乎就有了依据。 不过,这样的“欺善怕恶”,是管理对象的不当转移。虽然能够一定程度减轻管理方的压力,但却有“管理错位”之嫌。 因此,规定具备了合理性,才能赢得广大参与各方的理解与支持,带来执行的主动性。如果用乘法公式来表达: 规定的合理性 = 目的的正当性 × 目标的针对性 只要不符合“目的的正当性”和“目标的针对性”这两个要素,规定就难以赢得参与各方的理解与支持;强人所难,带来的将是普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应付,最终的结果可想而知。 由此可见,合理性既关乎良好的结果,又关乎自觉的执行。 规定应该具有“可能性” 如果说,合理性影响着规定产生的结果,可能性则代表着规定实现的概率。“可能性”应该从具体的管理对象考量。
因此,规定具有了可能性,才能使得被管理者在客观上普遍做到规定的要求。如果也用乘法公式来表达: 规定的可能性 = 被管理方的自身能力 × 外部条件 只要“自身能力”和“外部条件”这两个要素有所欠缺,管理方就应该通过角色换位扪心自问:自己能够做到吗?如果连自己都做不到,推行的用意将被质疑。 “可行性”是“合理性”和“可能性”的统一 合理性和可能性是规定行之有效的两个基本要素, 然而,尽管许多人只关心可能性,但可能性解决不了不合理造成的后果。
我们的不少规定之所以在事实上没有得到严格遵守,就在于规定自身的不靠谱。进而,这些规定甚至成了“害群之马”,在客观上损害了规定应有的权威和尊严,并持续侵蚀着应有的环境秩序。 如果我们能够从定规矩开始就认真起来,视“不可行”为“有缺陷”,不让有缺陷的规定问世和延续,进而 “自上而下”地带来“上行下效”的逐渐改变。 按住下面的二维码,跳出对话框 来源:《企业管理》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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