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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荷香月暖 2016-07-05


       丧葬费和办理丧葬事宜费用可以统称为“丧葬支出”,这是受害人死亡时的特有赔偿项目。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就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半年的平均工资,十分具体明确,司法实践中一般没有太大争议。至于办理丧葬事宜费用,根据《人身损害解释》中第十七条,是指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亲属的范围应当限于近亲属或者日常生活关系较为密切的亲属,否则容易导致损害赔偿范围的不当扩大,给赔偿义务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具体赔偿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为准,一般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可以参照《人身损害解释》中有关受害人对应赔偿项目的规定来认定这些费用的数额。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有人数限制吗?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无人数限制。法律没有规定人数,实践中一般不超过2个人。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 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般不支持亲属处理事故的误工费,法律只规定了,有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 ""误工损失是指受害人亲属因办理受害人的丧葬事宜而减少收入的赔偿费用。误工时间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到完全治愈或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期间。"" 

一般不超过三人.

1、误工时间需要由治疗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来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误工费需要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 误工时间

丧葬费包括为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费用等。

交通费: 

      法律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一般只赔偿受害人近亲属处理丧事支出的有票据的交通费,以三人为限。 

住宿费:其近亲属为处理丧事而支出的食宿费用。 

误工损失: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请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丧葬期间亲属误工费标准如何?有何法律依据?

根据你的描述回答:

1、由于没有明确的依据,在实务中可参照处理交通事故调解不超过三人,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的原则进行协商,或依照法院判决处理。

2、如果起诉法院,得需要出具亲属因处理死者丧葬事宜而误工的相关证据。


在交通事故赔偿中主张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按照三人三天按实际工资收入赔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交通事故赔偿中主张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的这个标准是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的,该标准可以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法官会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来确定办理丧事的时间,人数,属于法官的主观判断。


     交通费用以实际支出的费用为主。只要对方能够提出证明即可。交通费根据具体支出(凭发票)而定,如果该支出明显高于正常支出,可通过诉讼解决。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二十二条明确确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等九项。

    1.医疗费:包括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出院后的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不仅包括过去的医疗费用,如治疗费、医药费,也包括将来的医疗费用如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如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和其他费用。侵权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被侵权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护理费:包括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和出院后的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和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被侵权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被侵权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被侵权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3.交通费:根据被侵权人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交通费包括公交、地铁、出租车、火车、轮船和飞机票等。

    4.误工费:根据被侵权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被侵权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被侵权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被侵权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侵权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被侵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律师实务中,误工费往往由于举证不能或证据瑕疵而不被法院支持。根据现行规定,被侵权人月收入在2000元以上的,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被侵权人,只要医疗机构出具假条,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就可以主张误工损失;但是,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私营企业主、待业青年和雇工,举证却异常艰辛。代理人应当充分搜集证据(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最大限度维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

    5.残疾生活补助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被侵权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费用。残疾生活补助器具主要包括:(1)肢残者用的支辅器、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拖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生活自助具、特殊卫生用品;(2)视力残疾者使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3)语言、听力残疾者使用的语言训练器、助听器;(4)智力残疾者使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在律师实务中,根据被侵权人的伤情,可以参照残疾生活补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残疾生活补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生活补助器具的选用应以国内生产、中档价位为主,以国外进口、高档价位为辅。

    6.残疾赔偿金: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侵权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在律师实务中,代理人主张农村户籍的被侵权人应当充分搜集其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如居住证、暂住证、房屋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等)、有固定的工作(如工作证、工资卡、工资条和劳动合同等)和稳定的收入(如收入证明、完税凭证和社保缴纳证明等)等证据,使农村户籍的被侵权人 “享受”与城镇户籍居民同等的残疾赔偿金“待遇”。

    7.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被侵权人死亡的,被侵权人的亲属对死亡的被侵权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一般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8.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将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以及被侵权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无过错等因素确定。

    在律师实务中,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完善和出台,被侵权人及其代理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将更具操作性。预计,在今后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或制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将更加具体,精神损害赔偿额度也将量化,十级伤残的赔偿额度在5000元到10000元,九级伤残的赔偿额度在10000元到20000元,以此类推,一级伤残的赔偿额度在90000元到100000元;十级伤残的下限在5000元以上,一级伤残(含死亡)的上限在300000万元(如清华教授女儿被掐死案、儿童医院医生猥亵女童案和北京地铁轧断青年双腿案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为300000元,为全国精神损害赔偿额最高的三个判例)以下;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将由严格控制到适当放宽,由过于抽象到易于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确定的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等十项赔偿项目未被列入《侵权责任法》的赔偿项目,而被《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以“等”字概括。

  

相关法规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2015-2016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适用时间:2015年8月18日实施)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669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565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045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675

3职工月平均工资3904

4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27071

采矿业45210

制造业42636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64325

建筑业45032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5544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65961

批发和零售业43432

住宿和餐饮业28900

金融业96307

房地产业4131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8726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5376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3510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8741

教育42635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54952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48367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43959

5住宿费每人每天330

6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

备注1: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

三、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四、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五、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

备注2:《广西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理赔标准简表(2015.8-2016.7)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及参照广西区直医保相应规定确定。

二、误工费: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参照广西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误工天数。

三、护理费: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参照广西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护理人员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按搭乘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等普通公共交通工具的标准计算,异地交通以火车硬卧标准为限。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实际住院天数。

六、住宿费: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住宿标准计算。

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李东军律师提示:最好在出院前与医生沟通好,注明:建议加强营养)。

八、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残疾等级对应系数:

1、城镇居民:一级493380元,二级444042元,三级394704元,四级345366元,五级296028元,六级246690元,七级197352元,八级148014元,九级98676元,十级49338元。

2、农村居民:一级151300元,二级136170元,三级121040元,四级105910元,五级90780元,六级75650元,七级60520元,八级45390元,九级30260元,十级15130元。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参照国产普及型用具市场价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受害人死亡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

2、受害人伤残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残疾等级对应系数(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十一、后续治疗费:参照医疗机构后续治疗费证明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赔偿年限:城镇居民493380元为限;农村居民151300元为限。

十三、丧葬费:参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3424元(若只是伤残,则没有第十二、十三项费用)。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参考当地法院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协商处理,死亡的,2—5万元左右。

十五、亲属处理事故、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亲属人数原则上为3人以下,每人不超过5天,具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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