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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相关指代“文物”概念词汇的出现与变化试析

 文博爱好者2015 2016-07-06

所属栏目:收藏 > 兴趣爱好

[关键词]文物概念;术语;骨董;古玩
[摘要]目前通行的以《左传·桓公二年》相关文辞为据,证明当时已将“文”与“物”两字连用构成词汇并特指一定概念的说法,可能并不准确,不同的句读会存在不同的理解。“文物”一词的形成目前大体可以追溯到汉代,而专门用其指代“古物”的概念则不早于唐代。宋代以来陆续又有“骨董”、“古董”和“古玩”等相似词汇来表述相近的概念,但还是以古代的物品为主要对象。到现代中国,尽管民国所制定的《古物保存法》仍以“古物”表述“文物”的概念,但所包括的范围已扩展到所谓的不可移动文物领域。大约到抗战胜利后,“文物”一词的使用逐渐成为主流,而文物的概念则在不断发展、深化中扩大着内涵。
文物并非人类与生俱来的概念,而应当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能形成的意识。对既往事物的珍视可能会出于各种原因或意识,但只有当实物遗存所积淀的那些历史痕迹或过程成为人们所认可和追求的特殊价值,文物的概念可能才能算真正的形成。
后世之人将前朝或古代遗物视作稀罕之物而刻意加以收罗、珍藏的现象,究竟起源于何时,历史文献缺乏明确的记载。而就近年来的考古发现看,这一习俗或事物很有可能早在史前阶段就已经产生了。在新石器时代晚期,制作精美的玉器等在一些考古学文化集团中成为具有礼仪意义的器具,而这些得之不易且具有特殊意义的玉礼器很可能就在考古学文化的变革、延续和传播中被后代的人们视作珍藏而继续应用。
文物概念的产生虽然可以追溯到很早的史前,但专门用于指代“文物”概念词汇的形成可能却相对要晚许多。根据前人的考据,在今天可以检索到的历史文献中,“文”与“物”两个字连在一起使用,大约最早出现在被认为可能成书于东周时期的《春秋左氏传》的传文中。由于古代不使用标点分隔,所以以往有些学者据此认为这就是“文物”一词的正式使用,并根据在文句中所表述的意义,认为在古代汉语中“文物”一词最初为礼乐、典章制度的统称。查《春秋左氏传》文献原文和援引后世学者的研究,在《左传·桓公二年(公元前710年)》中所记述:“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以临百官,百官于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的文辞,是左丘明对春秋经文“夏四月,取郜大鼎于宋。戊申,纳于大庙”作传时,记述鲁国大夫臧哀伯认为这一行为有违礼制而向鲁桓公进谏时所讲的一段话。按照比较权威的句读,在这个文句中并非是用“文”与“物”两字合组成一个词组,并用以表述统一的概念。实际上这里所使用的“文、物”是分别表述“文”与“物”所各自指代的事物,而并非是“文物”的合称。结合臧哀伯在此句之前所说到的“火、龙、黼、黻,昭其文也,五色比象,昭其物也”等内容,可以知道这里的“文”指的是纹饰,“物”则指表征,各自的涵义清晰,区别明确,并具有一定的对应或搭配关系,因此,尽管《左传·桓公二年》文辞中的“文、物”与现代“文物”一词所指代的事物多少会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但还是属于完全不同的概念,更不宜据此将其视作“文物”作为词组的出现。
到了成书于南朝时期、范晔所著的《后汉书·南匈奴传》中所记载的“乃诏有司,开北鄙,择肥美之地,量水草以处之。驰中郎之使,尽法度以临之。制衣裳,备文物,加玺绂之绶,正单于之名”,指的是对所谓文化落后的匈奴按照中原王朝的正统文化施以教化,改变其游牧好斗的习性,以除边患。所以尽管文辞中的“文物”已大致可以理解是将“文”与“物”的合称组合为词组了,但当时词意表述的基本还是沿袭先秦的概念,虽然可能也会出现了一些细微的变化,然而从根本上看,与后世“文物”的涵义还存在很大的差别,主要还是指体现文化或文明的制度和器具。实际上古汉语中“文物”词组的这一涵义一直可以应用到近代之前的阶段,在古文献中,所谓“典章文物”、“衣冠文物”等经常出现,“文物”常被作为先进文化的指代,体现的主要还是社会主流文化的价值观念。
初唐时期著名诗人骆宾王在《夕次旧吴》诗中所咏“文物俄迁谢,英灵有盛衰”句中的“文物”一词,仍大体沿用着前代的概念。但同是在唐代,在诗人杜牧《题宣州开元寺水阁·阁下宛溪·夹溪居人》诗中“六朝文物草连空,天澹云闲今古同”句中所说的“文物”,其概念已较前有了一些变化,所指的已是历史以往的事物,与现代汉语词汇中“文物”一词的涵义可以说有些接近了。由文献反映的情况分析,“文物”一词所表达的概念经历了由当代推及前代的过程,但并没有成为对故朝遗物专指,所以同现代“文物”一词的概念仍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实际上从现存文献来看,“文”与“物”搭配组成词组、作为固定词汇的“文物”一词,在古代中国出现的频率虽然也不算低,但似乎一直到明代之前,尚未形成一个专门固定的指称。尽管唐代即出现以其代指前朝遗物(遗迹)的说法,但并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同而得以流行应用。宋代以降,随着金石学的发展,学界或社会把带有铭刻、纹饰或具有一定历史、艺术价值的青铜器、玉石器和石刻等古物统以“金石”一词来系类,故而时有《金石录》等著录的面世,“金石”的称谓也流行开来、延续下去。但究其流变,“金石”一词及其系类主要还是在研究领域应用得更多,对于具体实物对象,社会上还是更多地使用传统的“古物”称谓。其后伴随着对古代遗物的鉴赏、收藏和著录、研究的广泛流行,古代器物的收集和买卖也逐渐形成为行业,将古代器物称为古董、骨董、古玩的说法也开始流行起来,成为行业与社会普遍通行的词汇。
将珍贵的古物称为“骨董”的说法,目前比较通行的说法是初见于唐代开元年间张萱的《疑耀》一文,实际上这是一个未加详考而广为流传的讹误。唐代的张萱是著名画家,曾于开元十一年(723年)任史馆画直,工人物画,传世的作品有《虢国夫人游春图》等。而著《疑耀》的张萱是明代岭南著名文人,托名李贽所著《疑耀》7卷是笔记类杂考,被收于《四库全书》子部之中,所以将《疑耀》中的“骨董”一词系于唐代,显然是今人不察、以讹传讹之误。从检索到的文献来看,除去注音或表示形声词的用法外,表述古物概念的“骨董”一词大约最早见于宋代,在汇辑著名学者朱熹与弟子问答语录的《朱子语类》中曾有多次出现,此外在《宋诗钞》、《夷坚志》等书中也有使用,如宋代韩驹《次韵何文缜种竹》诗就有“莫言衲子篮无底,盛取江南骨董归”句,在南宋吴自牧的《梦粱录》中更有“买卖七宝者谓之骨董行”的记载,所以当时“骨董”一词可能已比较流行。
关于何以将珍贵的古物称作“骨董”,有一种说法是所谓“骨”,取肉腐而骨存之意,意思是保存过去之精华。后来这一词汇渐变为“古董”。在很长一个时期内,社会用语中的“古董”和“骨董”两词并行,并无太大的差别,只不过是人们不同的说法或不同职业集团(阶层)的习惯而已。到清代乾隆以后,“骨(古)董”在使用频率上逐渐被“古玩”一词所超越,但仍在流行中。最初“古玩”一词使用范围主要流行于古物流通、商贸的领域,而在文人雅士的文字中,“骨(古)董”使用的可能还要更多一些,并一直沿袭到近代。一般说来,所谓“古玩”是“古代文玩”的简称,又包含着品鉴、把玩的旨趣,但细究起来,古玩和古董的词义似乎并不完全等同,在实际应用中,有时“古玩”包含了“古物”和“文玩’’两部分内容,而文玩则不必都限于古代或前朝,当代之精品也可以包括在其中,犹如今之文物商店也经营现代工艺品,荣宝斋也买卖当代书画名家作品一样,所以两者可能还是存在一定差别的,只是时人并未刻意去区分。
随着西方近代考古学和博物行业的传入,各种质地的古代遗存都受到了研究者广泛的关注,由青铜器、碑刻等对象所形成的、用“金石”为概括和表述的称谓已难以涵盖研究历史的实物遗存史料,而“古董”或“古玩”这类源起于古物收藏、流通行业的词汇显然更不适于在科学研究等领域来应用,所以当时著名的学者罗振玉就曾倡导以“古器物学”来取代“金石学”等传统概念。虽然“古器物”所包括的内容比“金石”更广泛,也更切合实际,但并没有超越金石学多以古代的器具物品为研究的基本对象,而缺乏对古代遗迹关注的实质,因此并没有流行开来。同时,随着近代考古学在中国历史研究领域的拓展,传统的“古物”或“古器物”的概念也在不断发展,范畴不断扩大,而近现代科学所使用的语汇及概念同作为商业行为的古董行业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其中最重要的变化在于,一方面,对于价值的判断不再单纯是商业价值,而更注重科学价值;另一方面,关注的对象已扩大到古代的遗迹,也就是以往视作“古迹”或“旧迹”的所谓不可移动文物。
1930年,国民政府在南京颁布了《古物保存法》,这部法律可以说是有史以来中国国家层面上第一部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清末以来知识界和社会对列强探险家对中国文物(文献)的劫掠的抗争和坚持国家文化主权,是该法律出台的社会背景。就所表述的内容来看,该法开章就明确定义:“本法所谓古物指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可以说在表述上已将相关的遗存尽收其中。但如果细究该法条款,不难看出其基本着眼点主要还是所谓的可移动文物。结合1928年国民政府公布的《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来看,当时还是对不可移动的“名胜古迹”和可移动的“古物”有着比较清晰的界定。在法规的层面,所谓“古物”,采用的是相对广义的概念,也就是基本可以涵盖一切古代遗存,而在通常有“古迹”与之相对应的情况下,表达的则应是主要属于所谓可移动文物的狭义。在具体内涵上,《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中对“古物”的定义,除了我们今天理解的可移动文物之外,还包括了碑碣(含摩崖造像)和古树(古植物)两类,所以又不完全等同当代对可移动文物的界定。从《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到《古物保存法》,两年间在法定保护对象界定方面的变化,最明显的是将古生物遗存纳入古物保护的范畴。这一变化应与当时周口店“北京人”的发掘和发现并产生巨大影响有关,同时也受到古生物标本一直是各类型博物馆的重要收集、研究内容的影响,《古物保存法》这种将古生物标本纳入文物保护法规体系的做法一直影响到了当代。
尽管当时的法规和机构仍多以“古物”为名义,但在操作层面实际并非仅仅针对所谓的可移动遗存而进行。如1931年7月由行政院公布的《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的第15条就有:“凡名胜古迹古物,应永远保存之”,明确了将不可移动古迹的保护置于国家法规体系之下;而1932年6月公布的《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也明确该机构的职责是“计划全国古物古迹之保管研究及发掘事宜”。从当时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一些重要的工作来看,如1935年补助修缮古建筑、1936年决议修葺西安碑林和洛阳古迹以及由西安办事处组织的培修黄陵等项工作,都是以地面古迹为对象;而1936年取缔安阳殷墟盗掘古物、1941年轰动一时的对郭沫若等擅自发掘重庆江北汉墓的处理等,则是以地下古迹为对象,这些工作针对的都是所谓不可移动的遗存,说明对古迹的管理和保护已成为该机构的重要工作内容。
在国家法规采取以“古物”为古代遗存的基本称谓的同时,“文物”一词也开始在官方的一些活动中出现。如1936年,为开发西北扩大宣传而在南京举办的“西北文物展览会”及出版的目录和特刊,都使用了“文物”一词。1939年,在抗战烽火中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组建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在“为调查古物、文献及古迹事”,发给各分区行政专员、各县县长的训令中,也使用了“文物”一词,但就文题看,当时对所谓的可移动和不可移动文物以及文献还是有明确的区分,并没有以“文物”之名而统之,同时在使用上还多出现“古(代)文物”、“历史文物”等不同的表述方式。
“文物”一词比较普遍地使用,所指称的对象也从单纯的古代器物扩大到古遗址、古建筑等古迹以至整个历史文化遗存的现象,大约还是在抗日战争取得胜利之后。1946年10月,由当时上海市立博物馆研究室主编的以文物发现、保护和博物馆活动为基本对象的《文物周刊》在由上海出版的《中央日报》正式刊出,并连续刊发了80期,成为当时有关文物的最重要阵地,也表明“文物”一词的使用及概念已得到了基本认可和普及。1947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胶东文物管理委员会成立,它是山东解放区民主政府成立的第一个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所管理的范畴就包括古迹、古物和文献图书。1948年,东北行政委员会根据《中国土地法大纲》,在哈尔滨成立了东北文物管理委员会,同时颁布了《东北解放区文物古迹保管办法》和《文物奖励规则》法令,在表明了即使在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也十分注重文物保护的同时,也反映了文物词汇和概念应用的普及。而1948年梁思成先生发表著名的《北平文物必须整理与保存》一文,所针对的对象已然是以古迹、古建筑为核心了。至此,“文物”一词的概念和涵义与现在已基本相同,但也要看到仍存在着和“古迹”并列的情况,而通常在单独使用“文物”的情形下,就已经包括了不可移动的古迹在其中了。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继续使用“文物”一词称谓历史文化遗存,并将年代范围放得更宽,特别是对于近现代革命活动遗留的遗存和纪念性实物更为注重,以至再使用“古物、古迹”的指称已无法涵盖内容的实质,所以“文物”的指称和概念得以基本固定下来。而在所谓可移动文物领域,以往通行的“古玩”一词,由于在新社会的意识形态中容易同“玩物丧志”联系起来,所以也遭到了抵制和摒弃,逐渐由“文物”所取代,这样在实际应用中,“文物”一词所指代的概念往往就表现出狭义或广义的区别,直至今天这一现象也仍在延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及后来的国务院所颁布的一系列有关保护文物的法律规章,都沿用了“文物”一词。直到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才把“文物”一词及其所指代的内容用国家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其范围实际上包括了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一切历史文化的物质遗存,在年代上已不仅限于古代,而是包括了近、现代,直至当代。
尽管“文物”一词的使用在我国已十分普及,但受到社会制度或行政体系管理存在一定差别的影响,在不同区域对文物的理解或表述仍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或变化。例如在我国香港地区,管理文物的机构名之为“古物古迹事务办”,仍带有较多民国时期用语的色彩。在台湾地区也存在类似的现象。
实际上,即使在中国大陆地区,对于“文物”一词的使用也存在着一些微妙的变化和根据涉及对象差别或表述的场合而具体对象具体分析的现象。如本世纪初由具有政府色彩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在美国盖蒂研究所和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协助下编制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就使用着“文物古迹”的名称来指代所谓的不可移动文物,与国家通行的法律语言仍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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