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笔者还注意到这样的抢注不光发生在名人身上,在一些跨境电商中发生的更加频繁。 在过去几十年里我国很多企业对于海外商标的注册都没有予以重视,产品销售到国外没及时办理商标注册,被人家抢先注册后,或遭要挟,或遭指控,或花天价买回其商标的使用权,严重时企业产品不得不退出该国市场,给企业自身的发展和经济都造成严重威胁。像梦娜、浪莎、开拓工具、哈尔斯、新光等知名企业的商标专用权都遇到过在境外被抢注的情况,虽然最后通过维权夺回了商标专用权,但是带来的损失也是无法估量的。 那么屠呦呦女士和跨境电商遇到的这种抢注行为有没有办法解决呢,笔者查阅了《商标法》发现还是有相关规定的:《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而跨境电商遇到的抢注行为,除了必要的诉讼维权外更多的还需要企业树立国际商标意识,及时申请域外商标注册和构建防御商标体系,避免在国外无意或被动侵犯他人商标权利,导致支付巨额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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