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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忠明

 布衣夫子 2016-07-06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高忠明
  • 性别:
  • 年龄:
  • 40
  • 身份证号码
  • 36012119751****4930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民初字第860号民事调解书
  • 立案时间:
  • 2015-08-11
  • 案号:
  • (2015)东执字第008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高忠明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邓淑贞借款本金60万元,并从2013年5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日止。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诉讼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56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 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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