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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味常用中药引发天价赔偿,背后的原因令人深思

 江山寻梦 2016-07-06

“半夏40克”处方引纠纷,法院判477万元赔偿


1味常用中药引发天价赔偿,背后的原因令人深思2011年10月25日,患者张喜因胸闷气短、浑身乏力,前往北京某中医诊所治疗,医师张炜诊断为“肝血虚、胸痹、心肾不交”,以豁痰降浊、化痰开痹、潜降安神、养血润下立法,开具了7日的处方,处方中含有半夏40克。张喜服药7日后,前往永安堂第二次就医,提出前方药效不明显,张炜医师诊断为“气虚气滞、胸闷气短、动则加重”,只为其开具了3日处方,并特地在病例中记载:“如效不显及时去医院就医”。

2011年11月15日,原告张喜到北京协和医院就诊,在全血细胞分析、肾功能、心脏3项检查结果中显示,患者肌酐严重超标、血红蛋白严重低下。后就诊于多家医院,最终诊断为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张喜认为,中医诊所在明知药方中有的中药具有毒性的情况下,未对患者进行充分告知说明,而且在未进行肾脏功能检测的前提下,超剂量用药,这一系列过错行为直接导致患者肾损伤,造成尿毒症的不良后果。随后,张喜将中医诊所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费共计约650万元。

一审法院委托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就原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医方注意义务存在不到位之处,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其中,“半夏”为含毒性中药,且用量40克,其用量超出规定范围。其所用药物直接造成肾损害的情况,根据目前的研究结果和相关资料依据欠充分,不能确定。但加重肾损害负担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应考虑存在一定缺陷。关于医方医疗行为与张喜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参与度,被鉴定人张喜目前诊断为“慢性肾病,尿毒症期(肾衰)”。一审法院以此认定被告对于原告的尿毒症后果承担全责,判决被告永安堂赔偿原告张喜医疗费、误工费、二十年伤残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三百万、营养费七十三万等共计约477万元,被告永安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这个判决,是大可值得商榷的


1味常用中药引发天价赔偿,背后的原因令人深思虽然处方用量超过了药典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凡例第27条规定:“饮片的【用法与用量】,除另有规定外,用法系指水煎内服,用量系指成人一日常用剂量,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酌情增减”。说明不能根据超出药典剂量就认定处方违法,要看临床实际需要。

张炜处方来源于张仲景,张仲景原方用半夏治疗胸痹,剂量是半升。据专家考证,东汉时半升相当于100克以上。

根据《北京市中药饮片调剂规程》规定,北京市内开具的处方写为“半夏”的,应为“法半夏”,是经过炮制过后的半夏,本身无毒(药典2010年版)。再加上高温煎煮,不可能出现肾毒害。

全国有许多老中医都有用大剂量半夏(30-50克)抢救危重证取得良效的经验。也有老中医经验证明:治疗失眠,用半夏30克以上才有效,大大超出了《药典》的规定。

患者所患“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不可能在服药20天内形成,应该是以前就有的旧病。

出了这么一个天价赔偿案,半夏今后还能不能用?


1味常用中药引发天价赔偿,背后的原因令人深思我认为由于半夏在化痰、止呕吐、治失眠、治外科痈疽等方面,有着独特的疗效,目前还没有其他药可以代替,所以不能弃之不用。

在目前中医药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在应用半夏的时候一定要小心,尽量按照现行的剂量处方。确实需要超量应用的,应该借鉴西医做手术前签字的办法,和病人说明利害关系,征得病人同意再应用。病人不同意的,即使效果再好,也不要超量应用,这既是尊重患者的权益,也是加强自我保护的需要。

所用半夏,品种质量应该有保障;炮炙配伍符合规范。

(杏花岛作者王叔文,河北赞皇县执业中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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