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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 你妈妈喊你回家改分录

 苏俊瑜 2016-07-07

最近财政部出台了一个针对“三去一降一补”会计处理的征求意见稿。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中,有关企业集团出于深化国企改革或去产能、调结构等原因,按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所属的子公司的股权进行集团内部或者集团之间的无偿划拨。比如,集团甲公司将所持有的集团内丙公司100%的股权采用划转的方式划入另一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这样,乙公司和丙公司由原来的兄弟公司关系,转化为子孙公司关系,被划拨企业丙公司的控制权从划出企业甲公司转移到划入企业丙公司的。

 

按照财政部会计司的征求意见稿,被划拨企业按照国有产权无偿划拨的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上报有关部门作为无偿划拨依据的,划入企业在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应根据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有关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若批复明确作为资本金投入的,记入“实收资本”科目)。我们假设本案例的划转需要国资委批复且国资委批复的资本投入金额为20亿,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划入企业不属于投资性主体。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   20亿

贷:资本公积                     20亿

 

按照财政部会计司的征求意见稿,划出企业在丧失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应按对被划拨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科目(若批复明确冲减资本金的,应借记“实收资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被划拨企业)”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我们假设上一段案例中被划转的对丙公司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8亿元,全部冲减甲公司资本溢价,甲公司不属于投资性主体。

借:资本公积         18亿

贷: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           18亿

 

如果相关当事企业就上述资产划转依据财税【2009】109号文和国税总局2015年40号公告备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按照40号公告规定填写《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这一申报表要求列示划出方和划入方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


会计科目

金额

资产(股权)计税基础

划出方

资本公积

1800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

1800000000










划入方

长期股权投资

2000000000










资本公积

2000000000










 

现在问题来了,如果相关当事企业就上述资产划转填写了上述申报表(节选一部分),40号公告有这么一个要求,该表“会计处理”栏次划出方、划入方的会计科目涉及“所有者权益类”科目的,不填报资产计税基础;划出方、划入方填报的借贷应平衡。这里的”划出方、划入方填报的借贷应平衡”该如何理解呢?最初浅的理解当然是指每个会计分录“有借必有贷 借贷必相等”,但是有观点认为不是这个意思,而是表中的两组分录,第一组的借方跟第二组的贷方相等,如果不相等就意味着确认了损益,否则不允许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这下就要怪财政部会计司了,我一个分录用的甲公司所划出资产在其的账面净值,一个分录用的是国资委批复的经审计调整的净资产价值,两个肯定不一样,是你的会计分录“破坏”了我们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好事。如此说来,是不是该让财政部会计司回家改分录呢?当然财政部才不会听你的呢,这该如何是好?到底是谁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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