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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码| 供电企业中断供电,何种情形下应承担违约责任?

 刘锡春律师 201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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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全国各地持续出现高温天气,进入用电高峰期,限电、断电情况增多,给人们生活带来不便。那么,供电企业何时有权断电,断电行为是否有所限制,断电造成的损失供电企业是否需要赔偿?针对这类问题法信小编整理了相关依据、案例和观点,为法律人办理相关案件提供参考。


法信码  | A2.J918

中断供电通知义务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第三十一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4.供电营业规则》

第六十八条 因故需要中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1.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七天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2.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或进行公告;3.发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或者计划限、停电时,供电企业应按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限电。但限电序位应事前公告用户。

第一百零二条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信 · 相关案例

1.供电方因用电方欠付电费中断供电,应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王庆洲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焦作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申请案

本案要旨:用电方未按约定支付电费,供电方有权中止合同履行,但应按约定履行通知义务。供电方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造成用电方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案号:(2014)民申字第160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1.13


2.供电方现场确认用电方有窃电行为的,有权中止供电——上海月亚娱乐厅上海松江供电局等供用电合同案

本案要旨:供电方现场检查确认用电方有窃电行为,用电检查人员当场中止供电并向用电方发出书面通知的,符合供用电合同的特殊规定。

案号:(2000)松经初字616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3.供电人现场确认用电人的窃电行为程序违法,现场中止供电系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王磊诉福建省尤溪水电发展总公司供用电合同案

本案要旨:供电人现场确认用电人的窃电行为程序违法,证据不足,现场中止供电,理由不充分,其行为系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案号:(2000)尤经初字第181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4.用电方逾期交费,供电方未经通知中断供电导致用电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山西省永济市电力铁合金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永济兴达实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欠款纠纷案

本案要旨:供电合同履行中,用电方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方可以中止供电,但应履行催告程序。供电方未经催告、通知就中止供电,导致用电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号:(2006)民二终字第13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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