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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扣税方法详解

 昵称34754984 2016-07-07


工资如何扣个人所得税,这是人力资源工作者必知必会的知识,本文就对这个问题做详细说明。如有不准确或不全面的地方,欢迎各位同行指正,共同探讨。

基本内容目录如下:

一、工资个人所得税扣税法律规定基础

二、个人所得税基本算法

三、工资薪金扣税计算方法

四、年终奖的扣税计算方法

五、劳务扣税方法

六、经济补偿金扣税方法

七、个体工商户扣税方法



一、工资个人所得税扣税法律规定基础

    目前对于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但为了更好地理解关于公司避税中的福利避税,还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交税的实际操作的规定,需参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个人所得税基本算法

     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项目并非只有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三条,还包括劳务报酬、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租赁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等,而第四、五条则规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项目。各种类型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的计算方式和税率并不相同,但基本的计算公式可以概括为:

     应缴个税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指个人收入总额,而通常是指个人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金额。对此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做了详细规定,例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要以扣除规定金额之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体经营所得收入要以减去成本、费用等之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红利、偶然所得等则以每次收入总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文仅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缴税计算方法进行下详细说明,对个体工商户的缴税计算方法简要说明,其他个人所得项目不涉及。

三、工资薪金扣税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社保公积金费用-起征点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计算过程为: 

l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l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扣除额-其他可扣除费用

l  其他可扣除费用=社保公积金费用+个人捐赠费用

其中:

l  起征点扣除额为3500元;

l  社保公积金费用指由企业代扣代缴的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

l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参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确定;

l  个人捐赠费用是指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以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但最多不能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在实际工资核算中不常出现,所以在常用公式中未体现。

3、个人所得税税率表(3500元起征)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4、  关于超额累进税率与速算扣除数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即对收入总额分段适用不同的税率,如上面第3条税率表所示,计算方法如下例:

例一:某人工资薪金收入减去社保公积金等费用后为10000元,再减去3500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3500=6500元,这6500元根据税率表可分为三段,即1500 3000 2000=6500元,其中第一段1500元适用第1级税率3%,第二段3000元适用第2级税率10%,第三段2000元适用第3级税率20%,应纳税款应为

1500×3% 3000×10% 2000×20%=45 300 400=745元。

但为了计算方便,可以不分段计算,直接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最高税率,再减去固定的差额(即速算扣除数),也可以计算出应纳税额,如下例:

例二:同样是上述例一中的某人工资,用速算扣除方法计算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为6500元,适用最高税率为20%,对应的速算扣除数为555元,应纳税款应为

     6500×20%555=745元。

 

这个固定的差额(速算扣除数),是由于没有将应纳税所得额分段计算,对本该按照较低税率计算的收入部分,也按照最高税率计算而产生的。如例二中6500元应纳税所得额,先全部按照第3级税率20%,对第一段1500元(应适用3%税率)和第二段3000元(应适用10%税率)都用20%税率计算,必然会多算应纳税额,多出的金额即为速算扣除数:

    速算扣除数=1500×(20%-3% 3000×(20%-10%=255 300=555

5、   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

    税率表中有两列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是含税级距和不含税级距。我们在计算应按税额时,都是直接按照含税级距来确定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的,不含税级距其实就是与含税级距相对应的扣完个税之后的实得工资数额。不含税级距的用途主要是用于确定由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税税款的税额计算,此时雇主确定了为雇员提供的税后收入,要计算应纳税额,必须先跟据税后收入,也就是不含税级距,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算法见下条。

  

6、   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

国税发[1994] 8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根据这条规定,当单位与员工只约定了每月员工实得工资金额,要倒推出应纳税所得额时,就要先根据不含税级距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计算应纳税额。例如下面例三:

    例三:某公司聘请某职工,月薪为税后330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额由公司负担,该公司应为该职工代缴个人所得税多少?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33000元减去3500元等于29500元,位于不含税级距“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一级,使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30%2755元,换算后中国专家应纳税所得额为:

3300035002755)÷(130%)=26745÷70%=38207.14(元)

该职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38207.14×30%27558707.14(元)。

 

这是雇主为其雇员负担全部税款的计算方法,如果是雇主为其雇员部分承担税款,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定额负担,一种是按照比例负担,这两种情况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详见“国税发[1996]199号 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在此就不详细阐述了。

 

7、   外籍员工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外籍员工、港澳台同胞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与内陆员工的计算方法基本相同,但起征点扣除额不是3500元,而是在3500元的基础上,再加13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即4800元。

相关法律条款为:

l  个税法第六条第三大款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l  个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l  个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l  个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l  个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另外,外籍员工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收入,应当分别计算个税;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税额,可按照规定扣除。

 

四、    年终奖的扣税计算方法

(一)年终奖扣税的计算公式

年终奖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法律基础主要是“国税发[200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年终奖,通知中称为“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与发放当月工资分开,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计算方法如下:

(1)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根据个税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    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1)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l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l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3)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二)年终奖扣税的几种具体情形

A.        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算时,除以12找税率,但计算税额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

   例:赵某20131月工资5000,年终奖24000,无其它收入。赵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45元。赵某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赵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0*10%-105=2295元。赵某2013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340元。

B.        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以收入额扣除规定标准的免税所得(如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后的数额。

例:钱某20131月工资2000,年终奖24000,无其它收入。钱某当月工资2000元,未超过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钱某20131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为3500-2000=1500元。钱某年终奖24000元,先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1500元)”,225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

22500除以12个月,即:22500/12=1875元,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钱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500*10%-105=2145元。

钱某2013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145元。

C.        员工一个年度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过,只能按照国税发[2005]9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和发放单位计算。该条款的要点是:

      1)一个员工20131月发放的年终奖适用了除以12找税率的优惠计算政策,2013年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适用了。

      2)一个员工一年一次,在两处以上取得年终奖,也只能适用一次。

      3)员工即使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也可以适用一次。

例三:孙某20121-3月在石油企业工作,20124-8月跳槽到电信企业,20129月至今跳槽到房地产企业工作,如果孙某201212月在房地产企业取得工资5000,年终奖24000,其它无收入,虽然钱某只2012年在房地产企业工作4个月,但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与例一赵某相同,即当月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5,年终奖部分也是除12找税率,应缴纳个税2295元。

D.        员工同一月份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年终奖,可以选择一个单位的一次性奖金按照国税发[2005]9文件优惠办法计算,从另一单位取得的年终奖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项目缴税。 国税发[2005]9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如果同一个人同月在两个企业都取得了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不可以将这两项奖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一次性奖金的政策;对该个人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

    例四:李某20131月工资5000,取得本企业发放的年终奖24000元,另取得兼职单位发放的年终奖6000元,无其它收入。

    李某本企业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李某本企业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0*10%-105=2295元。

李某取得的兼职单位发放6000元年终奖应合并到李某当月工资薪金中计算缴纳。如果兼职单位按发放年终奖计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6000*3%=180元。李某在本企业取得工资5000元,本企业代扣代缴(5000-3500*3%-=45元个人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李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 6000-3500*20%-555=945元。应补缴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945-180-45=720元。

 

E.         员工无论在本单位工作多长时间,都可以按照国税发[2005]9文件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取得年终奖的职员在本年度工作未满12个月,也应除以“12”来确定适用税率,因为一年一个人只能用一次。

     例五:周某是2012年应届大学毕业生,20127月入职,以前没有工作。201212月工资3500元,年终奖24000元,周某当月工资3500元不需要纳税。周某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周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0*10%-105=2295元。

 

F.         补发年终奖需要在发放时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5]9文件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本月发放了一部分,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了个人所得税,后在次月又补发年终奖,不能与上月的年终奖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应合并到再发放当月工资中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六:吴某20131月工资5000,按本企业考核要求,应得年终奖30000元,当月发放了24000元,余下6000元,准备在20137月再发放。20131月实际取得所得为29000元,无其它收入。20131月,赵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45元。吴某实际取得的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吴某实际取得的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0*10%-105=2295元。对于吴某预计在20137月取得的年终奖(6000)的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20137月实际取得时,需要合并到取得当月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如果1月计提了6000元应付职工薪酬,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会计利润计算预缴。

      如果7月份发放了这6000元年终奖,年终汇算清缴按工资薪金项目规定在税前扣除。

      如果计提的6000元年终奖在2013年度汇算清缴前仍未发放,依据国税函[2009]3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的规定,企业工资薪金计提而未发放的数额(6000),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G.       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要按国税发[2005]9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例七:郑某2012年年薪12万元,每月发放工资5000元,201212月终按照绩效考核补发2012年度剩余年薪60000元。郑某2012年每个月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45元,全年合计45*12=540元。郑某201212月补发的年薪6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计算: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年薪,除以12个月,即:60000/12=5000元,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郑某补发年薪6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0*20%-555=11445元。

H.        关于年终奖无效区间。

多发1元年奖金,可能导致多交一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关注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无效问题。由于国税发[2005]9文件规定的年终奖计算方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而计算公式的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年终奖除12找税率,但只允许减除一次“速算扣除数”,而不是十二次,由此导致在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时会出现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不与年终奖额度同比例增加。由此造成应得年终奖金额度高的员工,可能要比年终资金额度低的员工实际到手的会更少。

      

例九:20131月冯某取得年终奖18000元,找税率:(18000/12=1500),因此其年终奖适用税率为3%。冯某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0*3%=540元。税后收入为17460元。

      陈某20131月取得年终奖18001元,找税率:(18001/12=1500.1),因此其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陈某取得18001元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1*10%-105=1695.1元。

      陈某年终奖税后所得为16305.9元。陈某因为多发一元,造成多缴个人所得税1154.1元。类似情况在税收实践中多有发生。这是由于国税发[2005]9文件规定的税额计算方法的原因,导致所得与税额的不匹配。

 

      导致上述不合理的年终奖无效区间如下:

      18000--19283】、【54000-60187】、【108000-114600】、【420000447500】、【60000-606538】、【960000-1120000】。

      如果发放的年终奖在上述无效区域内,会造成单位多发奖金,而个人税后所得变少的结果。

      避免上述不合理现象,一是减少或增加一定数额年终奖,使发放的年终奖在无效区间外。二是在无效区间内的部分年终奖,转化为其它奖励或补贴,与当月工资合并纳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不是十全十美的,但国税发[2005]9文件规定如此,我们只有执行。税收法律和政策文件是用来遵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所能做的,只能是在税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发放年终奖,以争取相对合理的税负。

 

五、    劳务扣税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为: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万元的,税率为20%;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加征五成,即税率为30%;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即税率为40%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

l  应纳税所得计算依据:

不到4000元的,扣除费用800元:应纳税所得=收入-800

收入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应纳税所得=收入*(1-20%)

l  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依据:

收入不超过20000元的,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0;

收入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2000;

收入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7000;

 

六、    经济补偿金扣税

(一)相关法律规定

经济补偿金的扣税计算方法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这两个文件进行计算。

l  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主要规定:

?  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以降低“月应纳税所得额”;

?  具体期限为“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

?  工作年限超过12个月的,依照12个月计算;

?  月应纳所得额”还应扣除个人应缴的“四金”部分;

?  经上述平均计算之后得出“月应纳所得额”,再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计算应缴税款;

l  财税[2001]157号文件在前述规定的基础上再作了征免处理,主要规定:

?  经济补偿金等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20081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之8587等条款之规定,现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出现了“赔偿金”之概念。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赔偿金也可依照上述规定计缴税款。

   

(二)计算公式

    总应纳税额={[(经济补偿金总收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税前扣除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个人所得税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计算步骤为:

l  首先将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总换算成月应纳税所得额。公式为:

月应纳税所得额=[经济补偿金收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税前扣除(五险一金等)]÷工作年限(不超过12)

l  计算经济补偿金月应交个人所得税。公式为:

月应纳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l  计算经济补偿金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公式为:

应纳税额=月应纳税额×工作年限(不超过12)

    此数字是企业在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时,应从总数中扣除的数字,所以,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扣除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

 

:某市企业员工A在原工作单位B已工作满4年零7个月。现B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发生争议。经司法机关介入,判令原单位向A支付人民币26万元经济补偿金。 在此案件中,缴税金额计算如下:

某市当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9502元,月平均工资为3292元。39502×3=118506元。 AB处工作年限为4年零7个月,比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故计为5年。A应纳税所得额为:

l  月应纳税所得额=(260000-118506)/5-3500=24798.8元;

l  月应纳税额=24798.8×25%(税率)-1005(速算扣除数)=5194.7元;

l  总应纳税额=5194.7×5=25973.5元。

A总共需缴纳税款人民币25973.5元,约占经济补偿总额的10%

:3倍工资的标准以纳税地计算,而非员工的工作地。实操当中如确有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超过纳税地上年度工资3倍的,需要和账务中心确认后才操作。

 

七、    个体工商户扣税方法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按照年度计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具体税率表如下:

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有这样的条款: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所以法律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项目需要每个月申报,并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按月申报同按年的五级累进税率计算并不矛盾,因为每个月份都可以按累计的应纳税所得和税率表对应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到年底就是12个月(全年)的累计数了。当然当月计算的应纳税额要扣除本月之前累计已缴数,才是当月实际应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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