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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对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申请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昵称32659799 2016-07-09

基本案情:申请人作为中石化桂林公司的门卫负责看守油库,与其妻子轮班休息,吃住都在被申请人门卫室,申请人在2011年3月与被申请人签订有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制度为综合计算工时制,申请人离职后于2015年3月向桂林市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任职期间的加班工资和带薪年休假工资55415元和4416元。

律师观点:本律师接受中石化桂林某公司委托参加仲裁活动,提出观点是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对其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带薪年休假报酬主张应收仲裁时效一年的限制。本律师与委托人交换意见后,委托人提供了其安全会议记录,上记载有记载申请人实际的工作时间为上午6点30分到9点,下午为17:00点到22:00),与其妻子轮班休息,其妻子已经退休,后仲裁委支持本律师的观点,裁决不予支持加班费的请求,裁决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11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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