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毒品案成功无罪辩护

 昵称32659799 2016-07-09

泽普县奎依巴格镇东麦里村郭某某,20出头。

2014年,因涉嫌毒品犯罪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之后其父母聘请我为其辩护。

会见郭连福后,结合卷宗材料,我决定为其做无罪辩护。

我办的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成功也不同意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除非我衡量是没有蛛丝马迹的客观事实的存在。

我有个执业习惯,决不让刑事案件当事人翻供。要求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怎么说的就给我怎么说,除非有证据发生了刑讯逼供。

案件因为涉嫌几百克的病毒,泽普县检察院移交其他检察院'我仍然据理力争。

2015年7月10日,某检察院做出(2015)3号不起诉决定书,采纳了我有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观点。11号12号是礼拜六礼拜天,13号,郭的妈妈从看守所将郭连福领回家。另一所谓同案的主犯将被诉至中级法院处理。

之前,我辩护的张冬菊涉嫌故意伤害案泽普县检察院也做了不起诉处理。

今年至今,有两起刑事案件我无罪辩护成功,这不仅仅是我坚持法律事情法律证据认真的辩护,也说明了检察院能依法办案。

我认为,不能因为被告的案件,检察院不起诉就意味着公安机关一定是办了错案。因为检察院根据的是法律事实法律证据,而不一定是客观事实,比如张三确实是杀了人,这是客观事实,但没有形成证据链证实张三杀了人,在法律上就没有法律事实证明张三杀了人,这样的案子只能不起诉而放人。

所以,当有客观事实而没有法律事实时,认定办案民警办了错案冤案是应该特别慎重的,检察院自侦案件也是如此。否则反过来对警察才是冤枉!不仅打击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还造成不敢不愿立案办案的盲区,那样将有很多刑事案件消化在不立案的腹中,将由此而引起社会的混乱和动荡,而且将进一步加剧办案人员与律师的对立甚至产生对抗、敌视而不必要影响到律师业,形成不良的诸多的连锁效应。解决的方法是放宽对所谓的错案的责任追究。事实上是越提窄的追究越有阻力。

当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均不存在时,才可以把案件定为错案冤案。

当办案人员回避律师封杀律师时,就是能说明原因的,一经律师或者当事人举报就应该把其办的该起案件立即核实后定性为错案!

没有律师介入辩护的案件在很大程度上(百分之六十)是错案,不信,像古代那样录囚试的我说的是真正心的复查试试就知道了。

没有律师介入的案件,有极大的走火入魔的几率!这就是我论证的乱司法定律,后人就叫毛氏警世定律吧,呵呵。

作为律师,我认为: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与国际接轨的速度过快,有着理想化的书生意气,共党政权在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改案的时候并没有很好的解决了是自己的权大还是自己制定的法大的问题,中国目前毕竟是政治为主导的国家,我认为法治只是小打小闹。

当然我不赞成废除修改的刑诉法条文,只能赶鸭子上架,否则将造成法治意识的反复与混沌导致整个社会的灾难。

国家赔偿法有待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否则多部法律将起不到预期的效果而大打折扣。

欲速则不达!

呼吁社会理智的善待积极的有良知有正义感的能容纳律师的办案人员,不要让他们(她们)委屈的流血流汗还流泪!!!

律师做通情达理的律师,那样的话社会各阶层都能容纳!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